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其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第二,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第三,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或不当得利关系。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等。
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与核心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先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注: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绝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象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接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看来,法官好像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像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会像商品一样自动蹦出来,这显然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因为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而且,法律规范所指引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所指和立法本意间可能因社会变迁而不一致。此外,法官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的适用绝非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