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这也导致了法律人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应当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