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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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各项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关系,这是由民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决定的。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一章专门规定基本原则,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其将平等原则排在首位,依次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而自愿原则实际上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等价有偿实际上可以包括在公平原则之中。这种排列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法基本原则序位的精心设计。因而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即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和前提,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决定的。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点,尤其是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又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在民法基本原则领域就体现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领域,从根本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最高目标,在民法上,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利益安排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纠正,公平原则构成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3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已经作为帝王条款,其作用日益凸显,但毕竟诚信原则仍然需要在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不能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而应在交易领域发挥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和弥补作用。而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的体现,也是民法所维护的重要价值,其不仅体现在财产领域,而且更重要地体现在人身关系领域,作为伦理生活规则的法律化,起到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