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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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并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首要原则加以确定,这就凸显了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平等原则作为民法首要原则的原因是:一方面,其最直接地反映了民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特征。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而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该原则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正是因为民法贯彻平等原则,因而其具有了不同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方法,即平等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方法。另一方面,平等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所谓市场秩序,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形成的一定的规范状态。交易天然地要求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利益上是等价的,否则就不可能产生公平的竞争,从而也不可能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还要看到,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它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宗法制度下人与人的依附关系的否定。

需要指出,民法的平等原则虽然与政治上的平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其仍然主要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和法律保护的平等,而一般不涉及政治权利的平等。各项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民法制度都建立在民事主体平等的假定之上,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正因为这样,我国《民法通则》将平等原则作为第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是不无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