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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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关于民法的渊源的内涵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立法意义上理解,即法律规范产生的原因。凡是能够成为法律规范或者能够成为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据的,都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正如拉伦茨指出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原因,是立法的行为;习惯法的“渊源”是体现在习惯法中的共同法律信念。(注: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1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二是从司法上看,凡是成为裁判依据的规则,不论其是否为法律规范,只要能够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都应当成为民法的渊源。三是从行为规则来看,即不仅能够作为裁判规则而且能够成为行为规范的规则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例如,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但不宜作为行为规则适用,因此,不应当成为民法的渊源。笔者认为,作为民法的渊源主要应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它包括了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