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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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的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增进社会大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为社会法或社会立法。(注:参见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在我国,学界尽管对社会法与劳动法、经济法的关系存在着许多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法可以成为独立的法的部门。

狭义的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日趋重要。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仍然不完善,这不仅使得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而且在违反社会保障规定时缺乏统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法,是我国当前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社会法,社会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尽管现代民法已经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加强了对私人关系的干预,但毕竟民法维护的主要还是私人利益。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的目的在于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谋求社会大众共同福利的增进,因此与民法的性质不同。许多学者认为,它是处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类法律。

第二,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例如,在社会保险的险种中,尽管有自愿险,但更多的是强制险。

第三,民法实际上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民法对利益进行的分配,是通过民事主体的自主决定来进行的,但社会法是在市场交易的前提下,由国家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直接进行利益的分配。

第四,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即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需要国家和社会重视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而民法不仅要保护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注:参见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