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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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学界对宪法是否为我国民法的渊源存在争议。一是肯定说。此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民法制定的依据,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注:参见魏振瀛:《民法》,4版,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肯定说借鉴了德国学界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间接效力说”来发挥宪法对私法关系的调整作用。实际上,肯定说多将渊源理解为民事规范的效力来源和表现形式。二是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渊源理解为可以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注: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3版,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3版,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由于宪法不能成为裁判规范,故应当将宪法排除在民法渊源之外。(注: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3版,26页以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龙卫球:《民法总论》,38页以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3版,2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应当看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从该条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宪法列入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列。但是,笔者认为,宪法仍然是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参考性依据。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如果因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则应当以宪法的原则、价值和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的含义,得出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解释结论。通过合宪性解释来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时,通常采取选择或排除的方式。这就是说,如果某个解释结论符合宪法,就应当选择其作为解释结论;如果所作的解释结论违反了宪法,就应当予以排除。通过这种方式,文本的含义能够与宪法保持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更何况,从立法层面来看,宪法是民事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律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