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导入】
甲税务局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乙公司承揽甲税务局新办公楼的外装修工程。某日,因大风造成施工脚手架倒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脚手架有质量问题,且甲税务局局长陈某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的行为。据此,甲税务局上级单位作出以下决定:解除承揽合同,撤销陈某该局局长的职务。对此,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准备向甲税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本案中哪些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哪些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首先,多数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特定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某些职能机构,另一方为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多是不平等的。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具有特定经济内容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再次,经济法律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管理行为。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有严格的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需登记、鉴证、公证等。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的关系,它是特定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领域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
【案例1.1】某年5月底,A市税务机关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A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偷税嫌疑。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少缴税款3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除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漏的税款外,还处以50000元罚款。
请问:本案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解析: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本案中A市税务机关稽查分局为我国经济管理机关,其查处A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漏税的问题,是行使经济管理职权中的“税收监督权”,是经济管理行为,符合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形成法律关系;如果变更其中一个要素,便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没有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判断当事人是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因为至少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那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如何取得?谁能取得主体资格?
1.经济法主体资格
所谓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经济组织自行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拥有经济管理职权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二是行业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如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三是专门职能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在各级地方政府中,也相应设立了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上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出让国土使用权、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等。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成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多种经济法主体之间,但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因此,企业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经济法主体,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参与多种协作关系,从而成为经济协作关系的主体;同时,其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服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从而成为经济管理关系的一方主体。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是指隶属于企业,担负企业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除某些分支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外部经济法律关系外,其他内部机构则只能参与企业内部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纳税,与税务机关形成税收法律关系,便具有了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也可以参与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但这时他们不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而是以企业成员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他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他们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主体。如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承包关系,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收关系的情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反映了经济法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乱摊派等。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国民经济决策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审核权、许可权等。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力性。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这种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不可随意放弃和转让。
(2)财产所有权。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如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
(4)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主要享有要求赔偿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破产申请权等请求权。
2.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时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作为的职责是主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经济发展制度和计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监督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等;不作为的职责是指以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方式履行职责,即不滥用国家机关经济职权。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责任,其职责范围与该机关的经济职权相一致。
3.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中作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第二,服从合法的经济调控;第三,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第四,全面履行协议和经济合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是不侵犯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等。
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指向的目标,就要落空。因此,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1.物
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由经济法主体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机器、建筑物、货币、有价证券等。物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但并不是自然界中的所有物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凡是不具有经济价值,或者不能为人们认识、控制或支配的物,都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虽不表现为物质,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可以创造能满足社会一定需要的物质财富,能提高经济效益。如专利可以转化为专利产品,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1.2】甲请乙(为中介公司)帮助其寻找适当的出租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①该出租房应是位于城里的一居室,月租金不高于3000元,甲支付1000元作为中介费;②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找到符合要求的出租房,否则退还中介费并解除合同;③如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某日,乙通知甲找到了合适的出租屋,但月租金为3500元,甲表示同意。甲准备入住时才发现,出租屋不是一居室,而是其中的一间。甲找到乙要求退还中介费,但遭到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在争议过程中,双方发生身体接触,造成甲受伤住院1个月。甲出院后再次找到乙,除继续要求退还中介费外,还要求支付医药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退还中介费并支付医药费。
请问:指出该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①甲与乙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②得到出租房信息是甲的经济权利,支付中介费是甲的经济义务;获得中介费是乙的经济权利,提供出租房信息是乙的经济义务。这些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③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寻找出租房的行为,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运动过程中。但它的产生、变化和终止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1.法律规范
如果在某一经济领域,国家没有颁布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则这一经济领域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更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前提的。
2.法律事实
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规范并不能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有当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如依法订立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等。法律行为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因此,本节案例导入中,因大风造成施工脚手架倒塌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签订承揽合同,陈某收受施工单位好处,解除合同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离不开法律事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但有时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这种情况称为法律事实的构成。此时,只有形成事实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全部具备,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