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案例导入】
甲委托乙代卖鲜鱼。乙临时有事,遂委托丙代其到市场将鱼出售。但因丙有自己的生意要做而无暇顾及,导致甲的鲜鱼死亡,只能低价出售,从而给甲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问: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法及其相关概念
1.法和法律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2.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殊内在结构,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细胞,是相对独立的基本法律单位。它通常由条件(或称假定)、模式(或称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和后果(或称制裁)三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所指出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即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无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中必不可少的。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同一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没有法律规范也就没有法律部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律部门,就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目前,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诉讼法、经济法等。
法律体系是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二、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特征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2.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
3.代理的法律责任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代理权,又称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的不在此限。因此,案例导入中,乙委托丙代为出售的行为事先未征得甲同意,且事后也未及时告知甲并征得其同意,故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固有的特征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如民法、行政法等都包含了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具有经济性质,凡不属于经济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均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如人身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财物赠与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在社会经济调控与管理活动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是市场协调主体,其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①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②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是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基本法。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而且其内部也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包括经济法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
【课堂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五、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职权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中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原则性规定是制定经济法的依据。因此,宪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经济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地位,它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数量远大于法律的数量,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涉及调整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的范畴。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用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部委和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决议,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它们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实行其特有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特别行政区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8.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非法定解释不属于经济法渊源。
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分为以下三类。
(1)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及法律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即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如何应用或自己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
9.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这些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知识拓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经济条约属于经济法的渊源,这是不妥的。条约是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的渊源,但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渊源。当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但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两个事物仍然是不同的事物,不能混淆。无论把条约还是经济条约视为国内法体系的经济法的渊源,都是混淆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是不可取的。
(杨紫烜等,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