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文集:政治的浪漫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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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浪漫派概念的混乱和定义的途径

看到这种混乱,如果干脆放弃使用这个词,固然方便,却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这个词往来穿梭于政治斗争和变幻无常的历史—政治讨论之间,如果它在肤浅的对立命题的机制下从一边转到另一边,那么,在被称为浪漫派的复合体的历史和思想关系中,就仍有必要—大概也有可能—确定那些可被恰切地称为政治浪漫派的东西的特性。找到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的困难首先在于,“浪漫”并未成为一个为人们接受的党派政治的标志。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正确地注意到,“政党的名称绝非十分准确”。然而,像“自由派”、“保守派”、“激进派”这些称呼,都有其可以从历史上搞清楚的相关内容,尽管并非绝对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词源学会让我们马上看到种种困难。从词源学上说,“浪漫”(Romantisch)的意思是“romanhaft”([中译者按]“想象的”或“虚构的”),这个词来自Roman([中译者按]“小说”、“虚构作品”或“传奇”),作为一个叙事文学的大概念(epischen Oberbegriff)的变异,它也许有着可用这个词本身来解释的丰富含义。本书要讨论的这个定义,就这个词的含义而言是恰切的,而且,克伦佩雷尔的语义学和文学史的有趣研究还给它提供了一个特殊的辩护。参见《浪漫派和法国的浪漫派》, Heidelberg,1922。另参见塞利埃尔,《浪漫派的伦理与政治在传奇故事方面的根源》(Les origines romanesques de la morale et de la politique romantiques,Paris,1920),尤其是第11—12页。前面提到的那本论述卢梭的书也揭示了与小说文学的关系。然而不幸的是,近百年来,浪漫派一词一直处于可怕的混乱状态,成了用来塞满各种不断变化的内容的空洞容器。为了说明这种混乱状态,我们可以想一想另一个叙事性概念—“寓言”(Fabel)的类似用法。今天,假如有一场艺术或文学运动自称为“寓言的”(fabelhafte),把“寓言的”艺术定义为真正的、更高的、绝对真实的、活生生的整体艺术,把“寓言的”定义为更高的活动、整体和形而上学;假如它认为自己的独特性仅仅在于“寓言的”,这会让人想到许多浪漫派的定义。在本书第2版的修订过程中(1924年12月),我听说现代俄国艺术家(自称为谢拉皮翁兄弟)宣布了朝着“寓言”的转变。在这里,“寓言”一词含混不清,颇能说明问题。它一会儿指情节(与心理至上的化解相对的客观事件),一会儿又指虚构和传奇。于是,在宣言中,浪漫的东西看上去像是“高超的艺术”。这里最有趣的是,从浪漫派开始,人们就一直没有看到,一切伟大的艺术都是具象的,而不是浪漫的。这场运动也许有可能取得成功,并利用某些技巧赋予这个词以具体的历史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把寓言派的艺术标准或思想方式从这个词的语言用法的意义中剔除出去,未免愚蠢。然而,更愚蠢的是,从这场运动的纲领中看到了一切,却唯独看不到它拒绝一切明确的区分。所以,如果只把浪漫派说成一种神秘主义的扩张冲动、对更高境界的渴慕、素朴与沉思的混合、无意识的支配或诸如此类的东西,却不提浪漫主义的自我定义(“浪漫的诗学是一种渐进的普遍诗学”,它“涵盖纯诗意的一切,从最宏大的艺术体系—包括它本身的未来体系,到诗意的孩童在朴素歌谣中发出的叹息和亲吻”),是不会有任何建树的。

另一个特殊的困难是,杰出的历史学家—由于他们反感概念的区分—把他们视为浪漫派人士的一切可能的观点,都当作“浪漫的”观点。例如,艾兴多夫(Eichendorff)无疑是位杰出的浪漫派抒情作家,于是,这位信奉天主教的高贵人士视为正确的一切便都成了浪漫的。对于这种西姆克维奇(Vladimir G. Simkhovitch)恰切地强调的有趣的历史现象,据说人们是这样解释的:“[浪漫]是持一定社会和政治观点的人提出并代表的一些哲学和文学理论,所以,通过一个可称为潜在结构的过程”,即可找到其来龙去脉。“因此,数十年来,在俄国,哪个作家提倡为艺术而艺术,人们立刻就知道他是个政治上的反动派,而现实主义者则肯定是自由派或激进派。在19世纪上半叶,德国也有类似的情况,浪漫派和政治保守派是同义词,而在费尔巴哈(Feuerbach)时代,自然主义与政治反叛和人道的社会主义同根同源。”西姆克维奇,《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Marxismus gegen Sozialismus, Jena, 1915),第26—27页。

可见,必须通过自觉限制于具体的历史背景,以便确定系统的本质性的东西。与在塞利埃尔的著作中看到的浪漫派概念—它仅仅指一种心理习惯在任何环境下的一般相似性—的扩张相反,在德国从事具体而细致的研究的历史学家那儿,卢格拟定的名单中的名字,一个接一个消失了。戈勒斯没有被视为政治浪漫派,仅仅由于他有民主反对派的立场。他之不可能被合理地称为浪漫派,尤甚于施塔尔和雅尔克;由于区分了历史的国家学说和法理学与浪漫的国家学说和法理学,甚至萨维尼也被排除在外。参见东布罗夫斯基(Alexander Dombrowsky),“亚当·缪勒:历史的世界观与政治浪漫派”(Adam Müller, die historische Weltanschauung und die politische Romantik),载Zeitschr. f. d. ges. Staatswissensch. 65(1909),第377页。东布罗斯基也只把后期的缪勒算作政治浪漫派,于是就将复辟理论与政治浪漫派等同起来了;不过,后者应该是另外一个概念。遗憾的是,这篇优秀论文所作的明确区分未能扩展到这个概念上去。瑞克西厄斯(Gunnar Rexius),“历史学派的国家学说研究”(Studien zur Staatslehre der historischen Schule),载Hist. Zeitschr. 107(1911),第520页。雷贝格(Rehberg)对缪勒和哈勒著作的评论“首先表明了历史的国家学说与反动派或政治浪漫派(如果人们愿意用这个词的话)之间的裂隙”;在第535页上,瑞克西厄斯提到历史观与浪漫理性化[原文如此]观点之间的区别,于是,他似乎就将理性主义当作政治浪漫派的根本要素了。坎托罗维奇(H. U. Kantorowicz),“人民精神与历史法律学派”(Volksgeist und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载Historische Zeitschrift, 108(1911),第303页:人民精神论是历史学派的标志;尽管历史方法和历史认识具有浪漫主义的根源(文章在此引用了诺瓦利斯,并且让读者参阅珀奇[Poetzsch],《早期浪漫主义政治和历史观研究》[Studien zur frühromantischen Politik und Geschichtsauffassung, Leipzig, 1907],第64、67页),但是,“在这里,只有像亚当·缪勒和哈勒(! )那样的政治浪漫派才必须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因为这种浪漫派与人民精神论没有任何关系”。梅茨格(Wilhelm Metzger),《德国唯心主义伦理学中的社会、法和国家》(Gesellschaft, Recht und Staat in der Ethik des deutschen Idealismus,Heidelberg,1917),第251页;在这里,梅茨格将施莱格尔、缪勒和哈勒一同视为“反动的浪漫派”,有别于历史的浪漫派(萨维尼、施莱尔马赫),也有别于谢林和早期浪漫主义政治;但在第282页上,萨维尼又好像是一个受缪勒影响的浪漫派。梅茨格详细讨论了施莱尔马赫;荷尔斯泰因(Günther Holstein)在《施莱尔马赫的国家哲学》(Die Staatsphilosophie Schleiermachers, 1922)中汇集了施莱尔马赫对社会和国家的看法。特别精彩的地方是斯普兰格(Spranger)有着生活方式的论述,请参阅该书第162页。最后,只有真正的政治复辟时期的作家—缪勒、施莱格尔和哈勒—还被看作政治的浪漫派。

即便这份名单,也受着德国复辟时期的口号和自由派驳斥“哈勒、缪勒及其同伙”的后果的影响。他们都成了天主教徒这个事实,似乎为进一步的共性提供了根据,这又导致了政治浪漫派与“神主—神智论的”(theokratisch-theosophischer)国家观的关联—仿佛“罗马天主教”与“神智学”不是和“古典”与“浪漫”一样的对立物。不过,哈勒也不是个浪漫派;他于1820年改宗天主教,其动机完全不同于1805年25岁时的文学家缪勒的动机。如果哈勒的著述给复辟时代的浪漫气氛—给缪勒、施莱格尔,尤其柏林的保守派圈子—打上了鲜明的烙印,那么,这就表明还有思想分歧以外的东西。像博纳德或迈斯特这样的非浪漫派人物,也对德国的浪漫派有重大影响。哈勒被正确地理解为默瑟(Möser)的思想近亲,他对封建—家长制社会秩序的正面现实所持的稳健而切合实际的态度,证明了这一点。参见瑞克西厄斯,上引书,第317页注;尽管如此,他在第508页上还是将缪勒和哈勒两人称为“复辟预言家”和政治浪漫派。关于哈勒的生平和性格,参见赖因哈德(Ewald Reinhard),《卡尔·路德维希·冯·哈勒:复辟时期事略》, Köln, 1915(Görres-Gesellschaft, 2.Vereinsgabe)。如果可以不从这些方面来看待哈勒,则他属于古老的演绎的自然法传统。就其方法而论,哈勒的论证是自然法演绎的一个实例。梅茨格在上引书第272页上率先说明了这一点。阿尔尼姆在政治理论方面通常有很好的眼力,他(在致戈勒斯的一封信中)早已察觉到哈勒与卢梭的相似性:“我相信,他像卢梭一样采取一种摇摆不定的姿态,在这里面不停地折腾。这种姿态指向另外一个方向,懂得如何造成更多的历史假象。仅仅由于这个缘故,他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显得非常新颖,非常重要”(赖因哈德,上引书,第51页)。蒂洛(Chr. Alb. Thilo)在《神学化的法律和国家学说》(Die theologisierende Rechts-und Staatslehre, Leipzig, 1861, S. 263)中说得很清楚:哈勒的“法律概念不过是自然法的传统概念”。另参见布伦奇利,上引书,第486页。布伦奇利将哈勒与缪勒、戈勒斯、博纳德、迈斯特和拉梅内(Lamennais)放在一起来进行研究,认为哈勒“与其他人有着根本区别”。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莫尔(同上书,第1卷,第253、254页)和贝洛(《中世纪的德意志国家》[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 Leipzig, 1914],第8、174页)。哈勒不讨贝格博姆(Bergbohm)的喜欢,只要看看下面这段话,这一点就不言而喻了:“……毋宁说,他是彻头彻尾的自然法学家,只不过他在昔日的实定制度中寻找其自然法模型。……他是反动的自然法辩护士,而不是历史学派的皈依者”(参见《法学与法哲学》[Jurisprudenz und Rechtsphilosophie, Leipzig, 1892],第175页)。关于辛格(Singer),参见《纪念古斯塔夫·胡戈》,载Grünhuts Zeitschr.f.d.Privat- und öffentliche Recht 16,1889,第273-274页。近期关于哈勒的讨论,参见库尔提乌斯(F. Curtius)的文章,载《高地》,1925/24,第200页。因此,在德国人中间,大体上只有缪勒还能无可争议地充当政治浪漫派的典范。参见梅茨格,上引书,第260页。他甚至将缪勒的《对立论》(Lehre vom Gegensatz,Berlin,1804)视为“浪漫主义世界观的纲领性论著”。他与施莱格尔和维尔纳一道,属于采取了南方路线并改宗天主教的德国北方的新教文人。因此,(不考虑早已去世的诺瓦利斯)缪勒属于一个其路线与德国南方的哲学家黑格尔、谢林和瓦格纳(Joh. Jac. Wagner)的路线交汇在一起的党派,他们虽采取了北方路线,其思想成果却不能被定义为浪漫派。施莱格尔在政治上也很活跃,并被视为一个特殊意义上的浪漫派参见迈内克,上引书,第5章,“过渡到政治浪漫派的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第83页:施莱格尔在改宗天主教(1808)并与奥地利发生关系后,其自由的、个人主义的浪漫派就发展成了政治的、受教会约束的浪漫派。在迈内克看来,迈斯特和博纳德无疑也是政治浪漫派(第240页)。在这里,迈内克采用了随意的、老生常谈的表述方式,这不同于他在评价其他倾向时所采取的那种富于变化的表述方式。这大概也说明了为什么像迈内克这样一位感觉灵敏的历史学家会作出一个令人吃惊的区分:自由浪漫派和政治浪漫派。,因此对他也应予以考虑。然而,在根据思想史和理论的关系搞清楚政治浪漫派的结构之前,我们必须用一个实例来展示政治浪漫派的习性。假如我们所关心的是生活的一种政治表现的关键特点,而非随便什么构件,政治浪漫派在具体处境中的行为方式就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就夏多布里昂而言,可以让读者去参考帕莱奥洛格(Paléologue)的出色描绘。参见《浪漫主义和外交:塔列朗、梅特涅和夏多布里昂》(Romantisme et Diplomatie, Talleyrand, Metternich, Chateaubriand, Paris, 1924),第101页及以下。毋庸赘言,塔列朗和梅特涅不是浪漫派(帕莱奥洛格也只是谈了谈“外交官的浪漫传奇”)。如同其他许多促进了浪漫创造力的人物一样,他们也不是什么“浪漫派”。如果说塔列朗在文学上被G.桑德(G. Sand)夸大成一个浪漫主义的非凡人物的话,他在历史上仍然保持着他本来的那个样子:内阁政治的杰出专家。在德国,缪勒的政治活动展示了一幅政治浪漫派的典型图画。我们可以从这幅图画中明白,当前普遍为人们接受的说法—即把伯克、迈斯特和博纳德这些人与缪勒和施莱格尔归入政治思想的同类,是何等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