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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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妻纲”,规训与制裁

经此,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理解上一章的关注:为什么,历史中国,以儒家为代表,强调社区中父子、兄弟关系的神圣和至上。除了父慈子孝和长幼有序交织构成同姓农耕村落的基本组织架构外,还因为只有附着于这个以男性关系为本的组织架构,每个女性才能稳定地落实自己在村落中的相应位置和角色,无论是作为终将外嫁的本村女儿/姐妹,还是经婚姻加入某村落的女子——作为妻子/母亲。

但也因此,我们还可以看出,由于外婚从夫居制,也由于婚姻本身特性,所有女性在传统村落组织中的位置都不是持久确定的。尤其是经婚姻加入某村的女子,她们在村落中的位置完全取决于其婚姻关系的确定。因此可以理解,在农耕中国,儒家为什么强调“夫为妻纲”[294];民间的类似说法则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其组织社会学的意义就是,女性全面、无条件承继其丈夫的一切社会关系,并以这一继受的关系网络来界定每个女性婚后与村内其他男子及其家人的关系,安分守己,自觉遵守相应的义务。每个人都“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95],就可以维护村落的组织秩序,就可能有效防范因男女关系不确定或流变给村落社区带来的风险。

但制度从来不只是规范,一定要有实在力量保证其获得足够程度的遵守。这首先要有监督机制,尽可能及时提醒告诫每个人他/她在农耕村落社区中的位置,与其他人的关系,以便他/她恪守自己的角色,遵循相应的规范。还得能及时察觉并辨别某些违规者。紧随其后的还必须有种种惩罚机制,对严重违规者必须予以惩罚,借此向村落乃至更大社区充分展示规范制度作为社会强制力量的在场。否则,规范就会沦为说教。

因此,尽管儒家的一些论述,如“三纲五常”,一直是历史中国主流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在农耕村落社区,有乡村私塾的讲授,有民间精英的示范,或有退休官员的告诫,但这些教诲的实际影响可能相当有限。制度一定是实践的,虽然常常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以“寻常看不见”的方式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有时则必须以“偶尔露峥嵘”的方式。

农耕村落有大量这类制度的日常实践,世代相传,表现为民俗。这既包括许多地方的农村家族保持的家谱和祠堂,这其实是构成和维系农耕村落的成文法,尽管在现代国家法的分析框架中这往往被分类为“习惯法”“不成文法”;也包括通过婚丧嫁娶等一系列重要社区活动向社区全体成员展示的至少是每个成年男性在这个同姓农耕社区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在这些活动中的序列、座位、方位。这种展示和宣示往往同有娱乐意味的村落活动混在一起。“寓教于乐”,这些活动仍然是有高度针对性的微观和具体的制度实践。参与者即便不自觉,也还是在参与这类村落社区活动中明确和界定了自己与村落其他成员相互间的关系和角色。这类活动因此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不只是强化社区认同,也是或更是对参与其中的每个个体(通常更多是男性,因为婚后女性往往承继其丈夫的)相互间关系的制度性展示、重申和强调,将他一次次嵌入一个具体的“家族”中,这个“家族”中。这类公共活动强化了每个人的自身角色记忆,是对他的思想、身体的制度规训;同时也建立和强化了该村落的各位成员对每个男子的角色记忆和行为期待。[296]

另一个几乎无处无时不在因此普遍有效的制度则有关农耕村落的称谓。[297]在日常生活中,所有村民,无论男女,都必须依照亲属关系(已婚女性则完全接受其丈夫的亲属关系)主动称呼自己的长辈和同辈长者,辈分永远优于年龄;并且,原则上每次相逢,都必须称呼,不可省略,不能用其他人称代词置换。学会以合适的亲属称谓,按照公认的常规顺序和序列,称呼长辈和同辈长者,是每个人自小接受的、比读书识字更重要的基本教育。

这类称谓中隐含了称谓双方稳定的“权利和义务”。[298]在农耕社区中,这种称呼的最重要实践功能不是,如同在现代都市,一种友好表示,而是对称谓双方各自角色、相互关系以及相应权利义务的一次提醒、自省和主张。既是对双方亲属关系性质的一个实证表述,也是对两者的关系的一次规范塑造,是对双方言行之伦理边界的一次重新勘验、检测和重申,也是借助称谓对双方的一次相互规训。[299]同样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这是农耕村落成员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体贴入微的制度实践,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村落中任何两人相遇,一声符合常规的称谓,对双方就是一次相互规训。这是一个相互监督的机制,也是一个自我执行和相互监督执行的机制。村落社区每个成员的全部视听感官由此构成了一个无处不在的注视、监督和规制人际关系和内部秩序的上帝;这远比福柯笔下的圆形监狱更为森严,也更加有效。[300]问题是,必须如此!否则,就可能是灾难。

上面三段文字都是对我昔日研究的一个重述,侧重的是风险防范。但农耕村落也有种种惩罚机制,往往由族权或夫权或父权来行使。有关这类惩罚措施和机制,许多文献,包括文学作品,都有过描述,其运行原理与其他民间制裁机制并无特别显著的差别,除了下一节的批判性透视外,这里不多讨论。

值得在此讨论的一个制度是“私奔”,它指的是某些不伦之恋者双双选择自我流放,永远离开他/她或他们原来居住的农耕村落。这是一种特别有意思的制度,但不易进入现代法学人的法眼。只有从历史的大视野来看,才能看出,这是历史中国农耕村落为应对不伦之恋,除习惯法的法定惩罚外,创造的一个制度,算是一个紧急出口。就功能而言,私奔与古希腊的俄狄浦斯王得知自己的罪孽后自残双目,自我流放,功能很相似。在历史中国,许多农耕村落对各种形式的不伦之恋惩罚特别严苛,如“沉潭”之类的[301],但从其实际功能上看,这些众所周知的严厉惩罚的效果之一其实是,敦促违规者早做准备,自我流放。甚至有迹象表明,只要不是严重损害了他人或村落社区的利益,社会舆论非但不痛斥“私奔”,相反会默许甚至鼓励这类“私奔”。“远涉江湖,变更姓名于千里之外,可得尽终世之情也”[302];这样的文字,哪还有什么道德谴责?!几乎是在赞美,简直令人向往。也确实,至少有些私奔在民间就一直传为美谈。[303]我当然不认为这是因为什么爱心、宽容或其他什么普世价值。从全社会的成本收益上看,这或许是让社会减少无谓损失,恢复因不伦之恋受损的家庭、村落社区秩序的最佳选项。是最现实的“多赢”。这是一种自发的“得饶人时且饶人”。因为私奔者,无论男女,即便逃离了“家族”或村落的惩罚,也都会因为永远离开他/她原先生活的社区而尝受许多额外艰险,也算受了足够惩罚。这可谓一种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