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透视和反思
以上三节梳理、分析和讨论的“别男女”机制,会同上一章讨论的规制父子兄弟关系的规范和制度实践,对于历史中国农耕村落的构成、组织和治理大致是有效的。这一判断不来自文中展示的农耕中国村落语境下这些制度的理论逻辑和功能分析,最强有力的证据或许是,在现代之前,除非战乱,在“皇权不下乡”的条件下,除了较为罕见的打官司外,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总体上会自发保持长期的和平和安宁。
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我接受“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相信“父父子子”“兄友弟悌”和“男女授受不亲”这类教诲很神奇。我不认为,即便有人真诚相信,儒家伦理是另一种足以救世的普世价值。否则,就会严重低估以陈独秀、鲁迅等为代表的新文化运动的意义,严重低估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的现代中国革命的必要和伟大,更无法理解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变革的深远历史意义。也因此,有必要,从另一角度——这里集中围绕男女关系——针对传统农耕村落的组织、构成和秩序问题,做些批判性分析。
我不讨论即便同姓村落或家族中也一定会出现的欺男霸女的恶棍或恶霸,这类坏人坏事在哪里都有,不可能指望农耕村落本身就能解决。事实上永远都会有,不可能消失。我不会相信,自然也就不会苛求传统农村如同桃花源。我想指出的是,即便如今有人提倡所谓“乡贤”[304],也必须清醒意识到,由于农耕村落建立在真实和想象的血缘基础上,可以且应当预期,历史中国的农村的教化、规训和制裁就一定是趋于高度偏袒。它一定更多维护本村社区的秩序,照顾本村成员的利益,一定更多维护以父子兄弟关系为框架的组织制度,一定更多维护族权、父权和夫权。具体说来,即便本村成员行为显然违规,但只要不是严重危及本村秩序,相关的监督制裁机制就更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本村成员和外人的行为同时违规之际,或当本村核心制度的构成者即男性与附着者即女性,或尊贵者(父、兄或丈夫)与卑贱者(子、弟或妻)的行为同时违规之际,这个监督制裁机制会趋于牺牲后者的利益,维护本村的秩序利益,维护前者的利益。这种区别对待或歧视最集中最典型地表现在男女关系上。
仍举《红楼梦》中的例子。料理荣府家务的二爷贾琏与“鲍二家的”私通,被妻子王熙凤抓获,贾母笑着劝王熙凤,这不是“什么要紧的事”。她也屡屡骂贾琏“下流种子”,但那只因贾琏有失身份,“成日家偷鸡摸狗”,不管“脏的臭的,都拉了你屋里去”[305];换言之,如果不是鸡狗,只要干净和香的,那就没啥关系了。贾母的长子贾赦年纪一大把了,儿子、孙子、侄子满堂,却还是“左一个小老婆右一个小老婆的”,甚至看上了贾母的贴身丫头鸳鸯,执意要纳她做妾,贾母气得发抖,但她骂的是贾赦“放着身子不保养,官儿也不好生作去”,并允诺“他要什么人,我这里有钱,叫他只管一万八千的买,就只这个丫头不能”[306]。重要的是身体,是作官,是贾母身边的丫头。
一旦危及到“家”(或村落)的根本秩序,“齐家”的措施就相当野蛮、血腥,偶尔露出的就不是峥嵘而是狰狞了,无论冒犯者有意还是无心,哪怕根本不曾冒犯,只是可能冒犯,觉得他或她冒犯了。冰清玉洁的晴雯,只因模样长得好,经常和贾宝玉说说笑笑,哪怕她曾拒绝宝玉的性诱惑,却还是被宝玉的母亲、所谓“好善的”王夫人认定是勾引宝玉的狐狸精,病了“四五日水米不曾沾牙”,仍被王夫人下令从炕上拉下来,撵出贾府,最后悲惨死去。[307]诸如此类的事并非特例,也不限于上层社会。
社会生物学研究表明,由于男女的生物生理特点和社会地位,在情爱问题上女性总是趋于相对被动,且更为挑剔,而男子更积极主动,甚至强求,自控弱,因此会不管“脏的臭的,都拉了屋里去”。针对男女的行为特点,因此力度相同的惩戒,对男性和女性的规训效果会不同;规训女性确实比规训男性更容易些,效果也更显著。若仅就有效防范不伦之恋这一公共政策而言,基于科斯定理,要求女性自重,因此,有一定道理,因为会更有效。问题是,在历史中国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中,在这类事情上,无论怎样,受谴责和惩罚最多最严厉的永远都是女性。[308]男性则常常被纵容和宽容。这就成了歧视。“见一个爱一个”的贾宝玉不但昔日被称为富有褒义的“多情种子”,到了现代也常被视为反对封建礼教、实践男女平等的先进。[309]
我用文学的例子,只是为便利读者把握和理解。这里说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我分析的这类社会现象和内里逻辑并非虚构。自西周以来,“淫乱”从来都是丈夫休妻的合法理由。唐代之后,这甚至进了历代王朝的法典。还毫无例外,即不受“三不去”的限制。[310]对作为丈夫的男子,平常只有“相敬如宾”的要求,富贵后,只要“夫义”——“糟糠之妻不下堂”,行为似乎就很高尚了。[311]对于家庭生活中成年男子的角色,儒家只要求父亲像个父亲的样(“父父”),或只是“父慈”。当然,能做到这一点就已大大减轻了妻子抚养教育后代的责任。另一虽常被当做文学作品的,其实真实的,是元稹的自供状《莺莺传》。始乱终弃不说,元稹还美化自己,说什么好男儿当不被美色所诱,要进得去出得来,不堕凌云志等等!这种话,确实如王朔所言,“只怕莺莺看了要落泪”。[312]
也不只是歧视女性,歧视下层女性,这个农耕社区的治理也歧视和压迫经其他渠道进入村落或家族的其他男性,甚至形成了制度。一个重要的民间风俗是,农耕社区普遍歧视并以各种方式打压入赘的女婿。不仅这个“赘”字的本义,多余,就贬义,而且在各地农村都限制和剥夺了入赘者的各种“权利”或权益。[313]
但我还是拒绝仅从道德启蒙层面来理解这类歧视,将之视为纯然的“邪恶”。社会生物学可能为这种歧视和排外提供某种或部分解说。这就是,由于经济社会地位是男性性吸引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歧视和打压入赘者,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实践,其功能之一也许就是为有效防范和弱化入赘男子对于同姓村落或家族中各种已有男女关系的威胁,这有助于维系整个村落社区的秩序。这里关心的并不是入赘者的后代,因为即便改随母姓,在民间的血缘想象中,他的后代仍不属于本村血缘群体。歧视入赘者的更必要的理由或许是,同姓村落或家族内的文化层面的乱伦禁忌对这个外姓男子全然不适用,因此,入赘男子对该村或该家族的任何女性,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无论本家族待嫁的还是外村嫁进来的,从理论上看,都更有性诱惑力,更少禁忌。入赘男子对农耕村落的组织秩序构成更大威胁,这个重大风险必须以“歧视”打压的做法予以控制。
但“人算不如天算”,历史中国农耕村落的构成、组织和实践,包括为维系秩序正常运转的制度制裁,我说了,只是大致有效。它们全部加总也不可能保持农耕村落的持久稳定和和谐。那些看起来好像足以“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与人类长生不老的期冀一样,注定是些神话——制度的神话。天灾人祸、外战内患或社会的自然变迁这类不可控力就不说了。想想多少同姓村落因战乱,因水陆交通,因商业发展,甚或因驻军而消失了——即便留下了如李村或张庄或王家屯的这类村名,让后人看到的只是历史冰川的些许擦痕。即便在和平时期,历史上,在王公贵族甚至皇家的父子兄弟关系上,子弑父少凌长的现象也是历来不断[314],在村落、家族中,“父慈子孝”,或“长幼有序”,或“男女有别”也从来无法完全落实。
仅就男女有别而言,潜在的威胁可以说防不胜防!不仅来自前面提及的很明确的因此比较容易防范的入赘者,也来自以各种方式飘过或穿过村落的各类男子——多情的文人墨客[315],强悍的长工短工。[316]甚至有时“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317]无论既遂或未遂,各类一见钟情或始乱终弃的故事,从来是中外文学作品的永恒主题之一。
但制度的这种宿命不也就应当是个神话?!只有当总有人突破规范,并受到惩戒之际,这才表现了人性(抑或兽性?)的生动,才表现出其强健的创造力,证明了社会的活力,也因此证明了规范和制度的真实和生动,迫使制度变革和创造。[318]农耕村落的秩序永远深嵌于具体生动的历史社会语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