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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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的要求

为了严肃、慎重地做好评估特殊儿童的工作,应努力实现下列要求。

(一)评估的客观性与个别化

家长和评估人员都不应事先做出主观判断,或认为这个儿童有问题,或认为这个儿童没有问题。一切结论要产生在全面评估、分析之后,而不是在评估之前。主观、带有感情色彩的判断会使搜集材料、检查、分析和总结失去客观性。同时,每个特殊儿童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集体或小组的活动可以起到筛选作用,评估者也可以观察到该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关系和交往状况,但真正为判断所需的材料还是要个别搜集、个别检查(叶立群,1995)。

(二)评估的真实性

评估要在儿童日常生活中(家庭、学校、社区),由儿童熟悉的人员(家人、教师)系统、多次观察和记录儿童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吃饭、上学、休闲)自然表现出的行为和发展水平。教育评估强调真实性,来自学界对传统的标准化常模评估方式种种弊病的反思和批判。

(三)评估材料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对一个儿童的检查和鉴定要考虑到儿童各个方面的情况,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要对所有材料进行综合的全面分析,绝不能只检查某一个方面或某一种心理活动,更不能只用一种材料和检查就分析得出结论。同时应保证全部材料是准确的。不管是儿童发展中的材料、家族史、个人成长史的材料,还是身体、医学检查、心理检查和学习作业的材料,都应能反映出儿童的真实情况,而不要用笼统的猜测性材料。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可以延长观察和分析时间,千万不能臆想或编造事实。

(四)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要使用经过实践检验、对当地和这类儿童有效的科学方法来检查,否则得到的结果不会准确。检查的方法和工作最好是标准化的,应该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来实施,而不应随便由任意一个人使用任意的方法来检查。方法、工具本身以及对方法、工具的运用都应是科学的。

(五)凸显评估的教育应用

特殊儿童评估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它应该是教育的起点。过去,对于特殊儿童的评估,往往以医学治疗与病理分析为基础,而对于特殊儿童的个别教育需要,未做深入的分析,更无助于教学。有的甚至只是“为评估而评估”,评估与干预、康复和教育脱节,有的甚至给儿童贴上不适当的标签,使家长和儿童的心理蒙上终身的阴影。近年来,特殊儿童评估工作,逐渐趋向于以“教育”为导向,注意力集中到了研究特殊儿童究竟有什么样的特殊教育需要,如何去适应他的这种需要上来。作为评估人员,应该着眼于特殊儿童个别内在差异性分析,以具体把握每个特殊儿童学习的潜能与长处,缺陷与不足,进而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制订个别教育计划,因材施教。

(六)重视评估伦理

为保证研究人员对儿童主体性的尊重以及权益的保护,评估中的伦理问题日益引起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评估需保证儿童及家长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被定义为一个过程,家长在了解决定参与评估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之后,自愿表达同意儿童参加评估的意愿。知情同意由书面的、签有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进行证明。强调家长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教育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家长清楚了解孩子即将面临的评估(如资料搜集方式、评估方法、评估意义等),让家长在权衡利弊后,对评估人员所拟订的评估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自主决定,从而维护特殊儿童的切身利益。第二,尊重评估儿童的人格。一方面,为评估对象安排适宜的物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评估中无关因素的影响,如评估场所要安静、整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尽量避免被打扰;另一方面,为评估对象设置轻松的心理环境,与评估对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轻松的心理氛围,消除紧张、抵触情绪,在真实自然的心理状态下开展评估。第三,恪守信息保密原则。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活动中,会获得评估对象大量的个人资料,如评估对象的一般医学检查资料、疾病史、相关心理测验信息以及家庭状况等,而这些情况,如果恰恰又是他们不欲为外人所知的内容,假如评估人员不遵从保密原则在社会上传播扩散,不仅会使评估对象身心、名誉等受到相应的损害,更有悖于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甚至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评估小组在评估进行之前,要对本组成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知悉保密原则和保密制度,高度自觉地遵守保密要求,为维护当事人隐私自觉地履行义务(赵华兰,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