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宰相权力及其有时受侵夺的实质
要解决上面提出的问题,必须抓住以下两个关键。
第一,正确理解,哪些官吏是宰相?拥有什么权力方可视为宰相?或者说,要具备什么条件方可视为宰相?
我认为,根据我国两千多年的宰相历史,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必须拥有议政权,以及必须拥有监督百官执行的权力。关于这两个条件,《后汉书·陈忠传》讲得最概括。他在上安帝书中说:“三公称曰冢宰。……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陈忠说的虽只是汉代三公应该拥有之权力,实际上后代宰相条件莫不如此。首先是进宫谒见皇帝,共议国家大事。宰相对政策(行政、财政、军事、民族等)和人事这两方面的大事必须出谋划策,辅助皇帝最后确定下来(包括对皇帝的错误意见进行谏诤)。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而是一切由皇帝自行决断,则这些措施是否能符合整个统治阶级利益,可靠性便大大降低。当然,就某一才干超出宰相的皇帝来说,也可能自行决断十分正确。但英主毕竟是少数,从整个封建统治利益着想,作为一种经验固定下来,便必须要由经验丰富的宰相来出谋划策,以补皇帝之不足。没有这一议政权,便不能算作宰相。
其次是在经过皇帝与宰相商议,形成决定之后,还得由宰相监督百官执行。这里包括百官执行后的考课,以及由此奏行的黜陟、赏罚等。必须指出,决不能低估这一监督执行的权力。如果不能有效行使这一权力,则前一权力所形成的决定,便会等于空文,或大打折扣,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既监督百官,便容易控制百官。《汉书·翟方进传》:为宰相,“持法刻深,举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诋,中伤者尤多……皆罢退之”。这样便一定程度掌握百官之命运。《隋书·杨素传》:为宰相,“朝臣有违忤者……皆阴中之。若有附会及亲戚,虽无才用,必加进擢。朝廷靡然,莫不畏附。”正因如此,当隋文帝对他“疏忌”时,便出敕曰:“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评论大事”,“外示优崇,实夺之权也。终仁寿(文帝年号)之末,不复通判省事。”可见“通判省事”(即主持日常宰相机构事务),监督百官执行皇帝决定,是极重要的权力。不拥有这一权力,便不能算宰相(隋文帝剥夺杨素这一权力,是特殊情况。它正好反映,在正常情况下宰相应拥有这一权力)。
为了有效地行使上述两种权力,宰相下面还必须设有办事机构如丞相府、三公府等。因为宰相无论议政或执行,所涉及的全是全国事务和官吏,在两汉、魏晋南北朝条件下,没有办事机构收集、掌握材料,不但无法监督百官执行,而且在与皇帝议政时,也只能是说空话,不可能提出高明政见。
以上两个条件中,古代官吏和后代学者往往重视第一个,而忽视第二个,从而造成宰相称谓上许多混乱。上引《通典》关于魏晋以后宰相“无有常官”的看法便是由此产生的。如果将这两个条件统一考虑,而不偏废,便会发现,不但两汉的宰相是固定的,始终是三公;而且魏晋南北朝的宰相也有“常官”,始终是尚书令、仆射或录尚书事(虽然权力大小在量上有变化)。这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方可称宰相的看法,一方面有两汉魏晋南北朝大量史料为依据,将在后文展开论述,这里不赘言;另一方面,也符合隋唐以下关于宰相的情况和观点,试举二例以明之。
其一:
《新唐书·百官志》:“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他们的权力之一便是“共议国政”,并且有议事的地点——政事堂。另一权力便是政事堂作出决定,经皇帝批准后,监督百官执行。这里包括由中书省起草诏令、门下省加以审核,尚书省具体执行。以上两个权力,缺一便不算宰相。
《资治通鉴》卷二八〇神龙元年条:尚书仆射本为“正宰相”,“午前决朝政(即至政事堂议政),午后决省事(即回尚书省执行决定)”。其后,发展成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专拜仆射者,不得“预政事”,失去了议政权,虽然总判省事,拥有很大的执行权,但“不复为宰相矣”。
另一种情况像翰林学士,因为其任务是起草重要诏令,身份大体相当于曹魏的中书监、令,齐、梁掌诏诰的中书通事舍人,往往参与议政。史称唐德宗时陆贽为翰林学士,朱泚叛乱,“机务填委,征发指踪,千端万绪,一日之内,诏书数百,贽挥翰起草,思如泉注。……虽有宰臣,而谋猷参决,多出于贽,故当时目为内相”。5又如唐顺宗时王叔文为翰林学士,“每事先下翰林,使叔文可否,然后宣于中书,韦执谊(时为尚书左丞,同平章事,即宰相)承而行之”。6权力虽然极大,但因没有直接监督百官执行之权,所以和陆贽一样,只能“号为内相”。7意思是,只能入宫内与皇帝议政,仅算掌握一部分相权,还不是真正的宰相。因此,陆贽虽一直为翰林学士,恩遇甚隆,中外仍然“属意为辅弼(宰相)”;而朋党排挤他,也是极力“短贽于上前”,使不得登宰相之位。8如果参与议政就算宰相,如果“内相”起的作用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真正的宰相相等,则支持陆贽或反对陆贽的人,他们的愿望和努力便是毫无意义的;而陆贽后升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史称“贽久为邪党所挤,困而得位,意在不负恩奖,悉心报国,以天下事为己任”,9这种心情也就不好理解了。
其二:
明初,宰相本为中书省左、右丞相。既有议政权,又有监督百官执行之权。明太祖嫌其权重,为使“权不专于一司”,取消中书省及左右丞相,由自己直接指挥六部,“威柄在上,事皆亲决”,“历代所谓宰相之官,由此遂废不设”。其后虽设殿阁大学士,权力并发展到参与议政,职掌票拟,因而他们一般也被誉为宰相,但终明之世,“秩止正五品”,比六部尚书之正二品相差甚远,在制度上始终无监督六部百官执行之权。直到崇祯年间这些阁臣仍在说“昭代本无相名,吾侪止供票拟。上委之圣裁,下委之六部”。10也就是说,“不特非秦汉丞相之官,亦并非汉唐以来三省之职任矣”。所以,清代沿用明制,虽将内阁大学士官秩升为正一品,凌驾六部尚书之上,但因同样没有直接监督六部百官执行之权,乾隆年间的官方权威著作《历代职官表》仍说:“内阁职司票拟,其官创自明初,原不过如知制诰之翰林,并非古宰相之职。”11
第二,为了正确认识古代宰相制度,还必须将当时按制度宰相拥有各种权力和皇帝临时赋予非宰相以某些宰相权力,这样两种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情况,区分清楚。
前者是长期统治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已经固定为制度,一般说,是能较有效地维护整个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因而应该将拥有这些权力的官吏视为宰相,如两汉的三公、魏晋南北朝的尚书长官便是。而后者则是由于皇帝享有至高无上权力,凌驾于一切制度、法律之上,根据新的具体情况,破例采取的措施。如有时选拔出的宰相挑不起统治重担,或不惬皇帝心意,而出于种种原因不便轻易更换。如汉武帝初丞相例以列侯充任;南朝尚书长官多以皇族或高级士族充任。他们位尊望重,轻易更换于统治不利;12另一面有些官吏才干杰出、议论多合皇帝心意,可是由于种种限制(如资历浅、门第低等),一时无法提升他们为宰相。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整个封建王朝利益或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需要,皇帝采取机动措施,赋予非宰相以某些宰相权力,吸收他们参与机密,参与议政,甚至言听计从;而暂时将真正的宰相摆在仅负责监督百官执行的地位,即便有时不得不吸收他们议政,也往往只是走个形式,因为决定在这之前已基本经皇帝与非宰相商议做出。历史上并不鲜见的这种违反正常宰相制度的做法,固然削弱了相权,可是我们不能简单否定,或指责皇帝为了个人专制而滥用权力。而主要应看到,在很多情况下,它起了弥补正常宰相制度出现的某些缺陷的作用。从实质上说,这正是封建统治阶级之所以赋予皇帝至高无上大权的使命之一,即要他将制度的稳定性与出现新的情况下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以便更有效地维护整个封建统治利益。这种具体例子,在后面各章都可以找到,此处不赘言。现在只举一条专门论述官吏任用制度的材料,来进一步证实上面提到的观点。
《陈书·徐陵传》载陵迁吏部尚书,
徐陵这里讲的主要是在一般官吏选拔上,吏部尚书应坚持制度与皇帝根据具体情况违反制度任用的关系,但也涉及宰相制度。在徐陵看来,官吏任用都有“朝章”可循,吏部尚书必须遵守,这是基本方面,实际上肯定了制度的稳定性;但在陈初特殊形势下,为了笼络更多的人,皇帝又批准以官阶赏军功,弄得“朝章”大乱,这也是难免的,实际上又不否定制度的灵活性。就宰相任用言,也有“选序”与“天子所拔”的区别。按选序,朱异不够条件当宰相,但梁武帝用他为中领军兼中书舍人,赋予参与机密和议政大权,这便是“天子所拔”,是特殊情况,同样是允许的,吏部尚书无法干预(赵高、田千秋是用为正式宰相,与朱异不同,这里不论,但同样是条件不够而为“天子所拔”,可作侧证)。当然,徐陵把皇帝不依选序重用或排斥某人视为出于“前缘”或“前业”,13乃佛教唯心、迷信观点,但他清楚地分别了官吏任用上,遵循“选序”(或“朝章”)与“天子所拔”这样两种不同的、并行不悖的做法,却对我们有启发,可作我前面提到观点的强证。
可是另一方面,能不能过于强调“天子所拔”、制度的灵活性,而否定了“选序”“朝章”的作用,否定制度的稳定性,把一定历史时期的宰相看成“无有常官”呢?不能。这不仅因为违反“选序”“朝章”的“天子所拔”,比重毕竟很小;也不仅因为前面已论述过:宰相的条件有两个,缺一不可,而“天子所拔”所赋予非宰相的权力,往往只是一部分议政权,不包括监督百官执行权,14顶多只能算作“内相”;而且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皇帝所赋予非宰相的权力,和经过长期统治经验积累,固定下来的宰相制度相比,随意性较大,或者说盲目性较大(如拔擢哪些官吏参与政事,权力大到什么程度:仅仅参与人事谋议,还是包括其他政务;单纯平省尚书奏事,还是参与最后决策等)。它可能符合整个封建统治的需要,那么以后便会逐渐转化和固定为正式制度。然而也有可能经验并不成熟,仅仅为了满足一时需要,皇帝随意而为,事过境迁,或皇帝一换,这些权力便又被取消。对于这样一些“天子所拔”的官吏,如属后一种情况,固然不应视为宰相,历代“势倾天下”的宦官、恩幸所担任的中常侍、中书通事舍人等,便是如此;即便前一种情况,如汉代的尚书长官,魏晋南北朝的中书监、令,门下侍中等,也不应视为宰相。这是因为在形成正式制度之前,这些官吏的某些宰相权力并非依制度而得,并非该官的职掌,而是皇帝根据具体需要临时赋予的,因而也就不稳定或不普遍。某个时期的中书监、令得到皇帝信任,握有很大宰相权力,过一个时期宠衰,或皇帝一换,可能又恢复到单纯起草诏令的境遇,不再能过问政事。同一时期的门下侍中,按规定有四个人,得宠者可以参决大政,势倾天下;不得宠者,也可能仅仅掌管殿内皇帝、皇室的生活供奉之事。15对这种仅握有一部分宰相权力,而且还处于不稳定、不普遍状态中的官吏,怎么能贸然把他们视为宰相呢?
隋唐以后这类情况也不少。除唐代翰林学士得到皇帝宠幸,一度权势极重,仍只算“内相”,不是宰相,参见前文外,再举一例。
《资治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五代梁太祖朱温,以亲信敬翔“知崇政院事(相当于唐之枢密使)”,“以备顾问,参谋议,于禁中承上旨,宣于宰相而行之。宰相非进对时有所奏请,及已受旨应复请者,皆具记事(报告)因崇政院以闻,得旨则复宣于宰相”。由于此故,崇政使或枢密使之权力往往很重。《新五代史·安重诲传》:后唐明宗时为枢密使,“处机密之任,事无大小,皆以参决,其势倾动天下”。
按照杜佑的标准,这个枢密使无疑也是宰相。可是事实不然。在当时制度上枢密是枢密,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宰相。枢密使只是握有某些宰相权力,或者说侵犯了宰相的权力,并不等于宰相。所以欧阳修在《郭崇韬、安重诲传论》中只说枢密使“权侔于宰相”,而且慨叹“宰相自此失其职也”。所谓“失其职”,便等于说枢密使是侵犯了宰相权力,违反了制度。《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天福四年:“梁太祖以来,军国大政,天子多与崇政、枢密使议。宰相受成命,行制敕,讲典故,治文事而已。帝(后晋高祖)惩唐明宗之世安重诲专横,故即位之初,但命桑维翰(以宰相)兼枢密使。及刘处让为枢密使,奏对多不称旨。会处让遭母丧,甲申,废枢密院,以印付中书,院事皆委宰相分判。……然勋臣近习不知大体,习于故事,每欲复之。”
这条材料更清楚表明:1.这时的宰相往往只握有监督百官执行之权,而枢密使却多与皇帝议政,和杜佑所说魏晋南北朝“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正好相同。2.然而这时的枢密使却不是宰相,所握议政权也不稳定。当皇帝改变主意后,便可让宰相兼任,甚至干脆予以废除,将权力全部归还宰相。这正是一时恩宠与稳定制度的明显区别。所以胡三省注曰:“史言帝王命相,当悉委以政事,不当置枢密使以分其权。”以后例前,魏晋南北朝一时参与机密,委知政事,侵犯宰相权力者,同样是不能算宰相的。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是,汉代宰相是三公,而尚书台长官不是宰相,尽管他们在某些方面或某个时期权力极大。魏晋南北朝宰相是尚书台(省)长官,而中书监、令和门下侍中不是宰相,尽管他们也是在某些方面或某个时期权力极大。
当然,汉代的尚书,魏晋以后的门下、中书长官虽非宰相,其主要权力却与当时宰相权力紧密相关,不了解它们,也就无从深入了解当时宰相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后来这些官吏为什么本身也会演变成为宰相(尚书于晋代成为宰相,中书、门下于隋唐成为宰相),所以对它们的发展、变化规律,本书一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