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海关总署
一、2016年工作情况
(一)继续推进海关总署与西部地区有关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认真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和支持西藏、新疆、云南等重点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继续推进落实已签署合作备忘录涉及的各项海关支持措施,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实,进一步深化与西部地区省份的合作。
(二)支持西部地区口岸开放、建设和发展
加快西部地区口岸开放进度。将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作为重点,审结内蒙古鄂尔多斯机场、乌力吉公路,新疆都拉塔公路、伊宁机场,云南芒市机场,广西友谊关、水口公路等口岸对外开放或扩大开放,并经国务院批准。完成内蒙古阿日哈沙特公路、额布都格公路,广西东兴公路口岸开扩大开放,并经报国务院审批。组织完成新疆霍尔果斯铁路口岸、内蒙古鄂尔多斯机场对外开放验收。批准贵州遵义机场等临时开放。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单一窗口”顶层设计,编制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国“单一窗口”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建设阶段和保障措施。启动“单一窗口”标准版制定工作,由中央层面基于统一的标准规范,统筹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解决“单一窗口”基本功能在中西部地区口岸全覆盖的问题。开展数据协调和简化、统一门户网站、统一认证等“单一窗口”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建议书》,启动“单一窗口”统一认证试点,“单一窗口”统一门户网站正式上线。召开内陆沿边地区“单一窗口”试点建设启动会议,支持重庆、陕西、贵州、内蒙古、宁夏等西部省份率先开展“单一窗口”建设试点。
主动开展口岸国际合作。加强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蒙古等毗邻国家的沟通磋商,确保边境口岸安全畅通运行,不断提升边境口岸开放水平。
(三)积极支持西部地区会展业发展
为参加大型会展活动的进出境人员、物资提供通关便利。在会展期间,海关设置进出境人员、物资专用通道,为进出境参展宾客、展品提供服务。对进出境展览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提前申报措施,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对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主动加强与组委会等单位联系配合,建立协调运行机制,保障通关顺畅。做好展览品监管工作,维护会展业秩序。
(四)为西部地区企业提供多种通关便利化措施
加强中方与境外国家口岸双方海关联合监管工作。在西部口岸开展了中方与境外国家口岸双方海关联合监管,在新疆、内蒙古全部陆路边境口岸实施统一载货清单措施,双方海关开展物流数据互换核对,促进边境贸易便利顺畅。
建立多式联运海关监管模式。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的“推进建立统一的全程运输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兼容规范的运输规则,实现国际运输便利化”要求,加大监管制度创新力度,研究建立集约、快速、安全的多式联运监管模式,实现一次转运申报,启运地、换装地、指运地一次查验,降低转运物流成本,增强大型货运枢纽物流集散功能,实现多种运输方式间有机衔接,打通内陆与沿海沿边地区物流连接路径,助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
深化拓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物流一体化建设,统一货物放行作业,运用物联网、云平台等科技手段,依托智能卡口系统,逐步实现货物的“一次抬杆、自动放行”;取消报关企业申报地点限制,报关企业在任一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在全国海关范围内从事报送服务。上述举措降低了企业综合成本,使货物通关更加便利,物流更加顺畅。
(五)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改革
继续实施提前申报、集中申报、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等通关作业改革,为西部地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
(六)加大西部地区海关监管查验装备投入
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海关监管查验设备的投入,在新疆、重庆、内蒙古、云南、四川等西部省份所在海关部署配备8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发挥装备的使用效能,提高了口岸通关效率。
(七)支持西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和加工贸易发展
会同商务部继续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降低企业成本,便利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积极支持和指导西部地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助力西部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批复设立银川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已经验收青海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四川宜宾港保税物流中心等3个保税物流中心,并拟对重庆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昆明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伊宁保税物流中心等4个保税物流中心进行验收。
支持西部符合条件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201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昆明综合保税区。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了南宁、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
(八)积极推进边境地区非设关地偷运走私综合整治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打击走私基础作用,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多部门联合值守机制,改进完善中越边境广西北仑河沿线缉私作战模式,对重要通道、码头开展边境一线巡查,加强一线管控。牵头相关部门对边境地区开展全面摸查,封堵边境私开通道,拆除非法上货码头,以及取缔非法加工、转运、储存、销售走私货物窝点,取缔“三无”船舶,清查非法改装车辆,整顿船舶修造厂,规范运输秩序,净化岸边环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私货市场、集散地、冻库、加油站(点)、油库开展集中清查整治,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坚决取缔走私货物集散地和营销场所。推动地方政府在主要的私货转运通道、高速公路出入口、重要交通场站设置检查站点,严厉查处运输无合法进口证明私货物品违法行为,切断私货运输链条。
(九)认真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西部地区海关为西部地区企业在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项下进口的有关自用设备及配套件等,办理减免税手续,支持西部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发展。同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便利。
(十)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统计服务
及时编制反映西部地区进出口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完善数据提供制度,为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各类海关统计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服务。
将边民互市贸易数据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边民互市贸易涉及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内蒙古等多个西部省份,将边民互市贸易数据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便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掌握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情况。
加强西部地区综合管控虚假贸易工作。积极联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管控虚假贸易,遏制虚假贸易蔓延,维护西部地区贸易秩序。
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监测预警,及时挖掘西部外贸中的潜在亮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十一)推进西部地区海关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大连、广州等关区认证专家赴乌鲁木齐关区开展实地认证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认证人员水平,宣传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打造西部地区“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
结合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较多、民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专门制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等制度的维吾尔语版本,方便当地进出口企业了解海关信用管理政策,便于对少数民族企业的信用引导和培育。
二、2017年工作设想
(一)继续支持西部地区口岸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继续加快西部地区口岸开放进程,深化西部地区口岸开放工作,提升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口岸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在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大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推进力度。加快制定和推广“单一窗口”标准版,逐步统一各地“单一窗口”业务规范、技术架构和共性基本功能,给予西部地区更多技术和政策指导。推行“单一窗口”免费申报制度,为企业提供无差别、均等化政务服务。持续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统一认证、统一门户、运维保障、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等标准化建设,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
组织召开中俄、中哈、中越、中蒙等口岸合作机制例会,开展口岸联合调研,进一步加强与毗邻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的沟通磋商,不断提升西部地区口岸治理水平。
(二)支持向西开放平台建设,推动加工贸易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
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进一步降低包括西部地区企业在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成本。
继续加大指导力度,支持西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相关规定,继续支持西部符合条件、确有实际需求的地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指导在建的保税物流中心做好建设、验收等工作,积极支持地方做好已验收保税物流中心的封关运作,发挥好保税物流中心作用,带动所在地外向型经济发展。
进一步做好有关会展活动进出境人员、物资通关保障及进出境展览品监管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落实和完善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的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
继续认真执行现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调整完善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服务
开展贸易增加值调查和统计分析,立足西部外贸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提供统计数据支持和服务。做好宏观监控,严格防控虚假贸易,促进西部贸易统计交流和合作。
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的进出口监测预警工作,立足当前西部外贸发展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结构分析。
(五)严厉打击西部省份边境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活动
加强对边境物防、技防等隔离设施的投入,加强对边境的管控。充分发挥刑事执法威力,集中力量对重大走私犯罪团伙实施精、准、狠打击。继续发挥各级地方政府打击走私基础作用,推动相关执法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构筑边境地区反走私“打、防、管、控”立体防线,维护边境稳定和进出口贸易秩序。
(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推进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通关环境。
通过扩大信用管理政策宣传、加强企业认证人员能力培训、组织业务专家实地开展认证指导等方式,提升西部地区海关信用管理水平,引导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
(执笔人: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