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政治孤立:新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政治哲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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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45年:不仅有纳粹崩溃,还有被扭曲的德国思想传统

哈贝马斯1929年出生于德国北莱茵地区杜塞尔多夫附近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在纳粹时期他的家庭是所谓的消极顺从者,他的父亲恩斯特·哈贝马斯作为地区皮革产业的负责人,是纳粹党党员,哈贝马斯和当时大多数德国青少年一样,参加过纳粹的外围青少年组织。他并不否认这些事情。根据对二战后德国知识分子的“代际研究”,一般将哈贝马斯归为“高炮助手”一代:他们都在青少年时代参加过纳粹的外围青少年组织,也都经历过二战后的“去纳粹化”和“再教育”,并最终都成为对纳粹最为积极的反对者和对议会民主制最为坚定的支持者。哈贝马斯及其同辈人正是因为出生得太晚,所以可以和纳粹的罪行保持一定的距离;而同时又因为出生得太早,所以没有像“68一代”一样不知道民主制度的珍贵。关于二战后德国知识分子的“代际研究”,可以参见米勒(2008)。

1945年德国战败纳粹倒台,以及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去纳粹化”和“再教育”,都深刻地影响了哈贝马斯及其同时代的德国人。哈贝马斯正是在广播中收听到纽伦堡审判,才清楚自己所生活过的纳粹德国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这构成了他之后政治哲学的基本出发点。正如他所承认的:“真正决定我政治观点的是1945年。在那一刻,我个人发展的节奏开始相交于那些重要的历史事件……这些经验无疑有助于形成那些后来进一步决定我思想的动机。”(Habermas,1992:77)他同时也承认:“我自己便是‘再教育’的产物。”(Habermas,1992:79)

哈贝马斯在1949年进入哥廷根大学学习,同年“两德分立”。不过就像联邦德国政府仍然有部分纳粹分子混迹其中一样,二战后德国大学中保守的和敌视民主的传统并未得到有效和彻底的清洗,所以一直要到1953年“海德格尔事件”之后,哈贝马斯才彻底认识到纳粹罪行与德国思想传统之间的联系。哈贝马斯本人在求学时期深受德国思想传统的影响,特别是受到海德格尔以来占据魏玛后期至二战后德国学术界和思想界的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影响。他在二战结束前,乃至在二战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和很多当时的德国青年一样——因为纳粹的思想专制以及大量德国犹太裔学者的出走——所读著作的范围非常狭隘,除了人类学和现象学的著作之外,“却从不被教导应该学习马克思主义、分析哲学、弗洛伊德、社会学和社会理论”(哈贝马斯,1997:3)。现在很少有人还会留意到哈贝马斯1954年在波恩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时的导师是罗特哈克和贝克尔,两位纳粹党员,后者就是洛维特在回忆录中提及的那位B博士。关于贝克尔在纳粹上台前后的一些事迹,可以参见洛维特(2008)。

哈贝马斯终其一生都在对其所继受的德国思想传统进行批判、反思和重构。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传统自19世纪以来的发展是偏颇和成问题的:“这段历史所呈现给我们的是康德而不是莫泽·门德尔松,是诺瓦利斯而不是海涅,是没有马克思的黑格尔,是没有弗洛伊德的荣格,是没有卡西尔的海德格尔,是没有赫尔曼·黑勒的卡尔·施米特;它留给我们的是没有维也纳学派或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是没有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学研究,是没有心理分析的心理学;它是合并了雅各布·鲍曼、哈曼、巴德尔、谢林和尼采,为了建立一个傀儡戏般、反西方的和‘德国的’哲学。”(Habermas,1998, 11-12)他自己对这偏颇的和成问题的传统的态度则是非常坚决的:“1945年之后,我们中断了与我们的灰暗传统——卢卡奇称之为‘理性的毁灭’传统——的联系;让我们把莱辛、康德、弗洛伊德、卡夫卡以及布莱希特所开创的优秀传统坚持下去,而不要再回到克拉格斯、晚期海德格尔以及卡尔·施米特那里去,更不能回到俾斯麦帝国的精神传统上去。”(哈贝马斯,1997:3)

哈贝马斯在学术实践活动早期挣脱其所继受的德国思想传统的具体表现是克服以海德格尔与施米特为代表的“机缘论”与“决断论”。哈贝马斯对他们进行批评不仅是因为海德格尔与施米特是那个偏颇的和成问题的德国思想传统的延续性的代表,而且还因为他们在二战后德国大学内以及思想界的学术传承与影响,以及他们在二战后拒不认错的态度。

在1953年,哈贝马斯撰写对海德格尔的批判性书评是因为海德格尔未加修改或说明而出版了1935年的讲稿《形而上学导论》,以及海德格尔在二战后对自己在纳粹时期所犯的政治错误保持沉默。这不仅使得哈贝马斯认识到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密切关系,还使得他认识到那个偏颇的和成问题的德国思想传统在联邦德国的延续性。哈贝马斯正是通过洛维特对海德格尔的讨论以标识出海德格尔前期与后期的断裂性变化,即后期海德格尔将存在置于现实政治和历史框架中以克服自身早期哲学的失败尝试,并因此具有在政治上的危害性。就此可以对勘洛维特(2008)、Löwith(1993)和Habermas(1993)、Habermas(2012:53-60,79-97)。哈贝马斯对1929年达沃斯论坛的回顾性评论则指出了海德格尔哲学背后的粗野本性:“卡西尔代表了胡塞尔所属的,并和他那位著名的学生相对的世界——相对于诉诸思想原初性的决断论的欧洲人文主义者有教养的世界。这些决断论在其根源处猛烈地攻击歌德式的文化。”(Habermas,2012:32)对哈贝马斯来说,海德格尔正是那个偏颇的和成问题的德国思想传统的产物和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

如果说哈贝马斯是通过借助洛维特对海德格尔的批判实现了自己对后黑格尔以来德国思想传统的一种“扬弃”,那么他对施米特的克服则是通过借助法学家阿本德罗特。阿本德罗特是社会民主党党员,在魏玛时期曾求学于黑勒、斯门德等人,在纳粹上台后出逃到北欧参加抵抗组织。在二战后,他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学理上都展现出德国知识分子中非常难得的积极一面。他在二战后广泛地介入到联邦德国建国初期的司法实践中,和施米特学派、斯门德学派就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解释进行过大量争论,这深刻地影响了哈贝马斯。阿本德罗特(以及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外围成员瑙曼和基希海默)所起到的正是像桥梁一般的作用,将哈贝马斯和魏玛时期的公法学争论联系起来。正如斯派克特指出的:“虽然纳粹政权使得大量的法学家逃离德国,但是第三帝国却依然和法治国、福利国家以及民主之间保持着概念上的联系。哈贝马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探求方法论的时候,因这些法学家的缺席而感到困惑。但是他与阿本德罗特之间的联系却是一个重要的生平事实,使他可以拾起魏玛争论的线索:往回看是施米特和斯门德的经典,往前看则是施米特学派和斯门德学派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Specter,2011:204)哈贝马斯承认,自己最早在读黑勒著作的时候触动并不是很大,但是后来正是阿本德罗特在二战后与斯门德学派、施米特学派的争论才使得他认识到阿本德罗特的理论基础是“黑勒将法律实证主义与正义的实质性理论相结合”(Specter,2011:45)。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为何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着力点之一就是试图在合法性与正当性、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之间的张力下寻求民主法治国这条出路。

哈贝马斯认为,韦伯对法律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看法源自一种对正当性的决断主义概念,是无根的,并最终导向施米特的“决断论”。在从韦伯到施米特的传统中,这些理论家们都认为(在议会中的)讨论是无益于产生终局性的“决断”的,因此一个合适的政治形式就不能采取议会民主制。按照斯特克的观察:“哈贝马斯将卡尔·施米特描述为马克斯·韦伯的正当继承者的做法应该被认为是对韦伯的一个公正的控诉。这个控诉表明那些理论家之所以没有能力准确认识到现代议会民主制的真实本性,是因为他们被敌视它(现代议会民主制)的一个政治思想传统诱惑了。”(Stirk,2006:2)这也正符合斯派克特的看法:“对哈贝马斯而言,两个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界一而再再而三失败地研究——并因此加剧了——不受民主制限制的德国国家主义这个核心问题。”(Specter,2011:191)哈贝马斯认识到要克服德国公法学传统中的这个问题,就需要认识到法律之效力,不在于事实上的权威,不在于实定的法律规范本身,也不在于私人利益之保障,而在于合理沟通所形成之共识,也即在于法律所起到的是沟通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作用。他反对“决断论”的前提正如埃德加所指出的:“关于作为伦理和政治决断之基础的目标和价值的合理论辩,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埃德加,2009:40)这就需要哈贝马斯在“决断论”背后寻求一个主体间性的基础,他所依靠的正是“当终极原因在理论上不再是可信时,辩护本身的形式上的条件就获得合法化(正当化)的力量”(哈贝马斯,2013a: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