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邑制度是家臣制度得以完善的有力依托
“采邑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是周代各种制度的聚合点。”[40]家臣制度的产生和完善也要通过这个聚合点发生作用,但首要的前提必须是卿大夫所掌握的采邑数量的增多和面积的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导致的卿大夫势力的扩张。春秋中期以来,“一些诸侯大国所封授的采邑在规模上已经远远超过西周时代王朝公卿大夫的采邑”。[41]除了兼并战争的因素外,这一切又主要得益于卿大夫对采邑的世袭及采邑内强大武装力量的掌控。
吕文郁认为采邑的授封有专门的册命仪式,亦有册命文书作为法律凭证。但这种册封不具有永久性的法律效用,一旦双方有一方去世或者受封者遭到王的处罚,这种册封关系就需要重新变更。[42]有部分学者基于此,认为采邑是不可以世袭的,且认为卿大夫对采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实际操控的权力,如不具有对采邑民众的统治权等。从整个西周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这种册封关系的变更确实存在过,是西周初期王权强大的集中体现。如西周初期,管叔、蔡叔及文王之子丰侯因犯上作乱,蔑视王权,亵渎王令,而被没收了采邑。但不能因为册封关系的变更就完全否定采邑世袭的可能,进而得出卿大夫采邑是不可以世袭的定论。事实上文献中记载的西周时期世卿之家也不在少数,如王符所讲“周氏、邵氏、毕氏、荣氏、单氏、尹氏、镏氏、富氏、巩氏、苌氏,此皆周室之世公卿家也”。[43]归根结底,采邑册封关系变更现象的出现,既是西周时期天子用来提高权威,增强对臣下控制的需要,亦是王权被强化的一个表现。采邑制度的实质是西周统治集团内部政治分权的集中体现。采邑作为公卿大夫俸禄的土地,主权虽属周王,但使用权、管理权归采邑主,也就是说采邑主对采邑有实际的操控权。所以采邑事实上成为采邑主的私人领地,因而典籍中才将其称为“私土”、“私邑”。如《左传·襄公十六年》:“子木暴虐于其私邑,邑人诉之。”《公羊传·昭公五年》:“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莒牟夷者何?莒大夫也。莒无大夫。此何以书?重地也。其言及防兹来奔何?不以私邑累公邑也。”徐彦疏:“公邑,君邑也;私邑,臣邑也。”又《公羊传·成公十二年》:“王者无外,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何休注:“私土者,谓其国也。”大部分的“私土”和“私邑”是可以世袭的,正如清人孙诒让云:“采邑,食邑,食其田,并主其邑,治以家宰私臣,又子孙得世守之。”[44]也正是由于采邑主累世的惨淡经营,才使得春秋时期私邑的势力不断膨胀,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施氏家臣之长的家宰尚且拥有“百室之邑”,其家主的势力就可想而知了。当时,主要的诸侯国均出现了一批执掌国命的强宗大族,如鲁国的三桓,“如果没有世袭的领地,贵族们就会丧失一切权力。正因如此,在封建社会里必然出现国中有国的现象”。[45]“正因为他们有采邑作根据地,有武装作爪牙,往往据地自雄,与诸侯作对……这样就形成封建割据更加混乱的形势。”[46]无论是卫国大夫孙林父,还是晋国大夫赵鞅均是当时权倾朝野、力压诸卿的世卿代表,二人若无累世经营的采邑作根据地,又何来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47]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48]的行为呢?抛开生产力的提高、王权的旁落、权力的下移等构成“礼乐征伐自大夫出”局面的主要因素不谈,采邑的世袭制无疑对这种大夫专国局面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切又为卿大夫麾下的家臣组织参与国家政治提供了先决条件。
马克思指出:“土地占有和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49]采邑主不仅收取采邑赋税,且可征兵采邑百姓,培植私人武装。西周初期,王权强大时,这些卿大夫采邑的私家武装力量尚可尊奉王的命令,听从家主的指挥,随王征战。如《禹鼎》载周厉王时,噩侯趁周势力衰弱之际,联络南淮夷和东夷部落,乘机叛周,叛军一直打到成周附近,直接危及京畿的安全。厉王依靠叔向、父禹等贵族大臣的亲兵武装抵御噩国的进攻,终于击败噩侯,保卫了成周的安全,叔向、父禹在此役中立了大功。春秋时期,随着王权的衰落,这种名义上归周王而实际上归采邑主操纵的“私邑”,因为采邑主的世代潜心经营而成为卿大夫犯上作乱的资本。这一资本的形成又直接得益于卿大夫采邑内以邑宰为首的家臣管理组织的积极效命。
春秋时期,随着各主要诸侯国的卿大夫采邑数量和面积的增多,一些卿大夫家族往往具有两套家臣管理系统:一套是以家宰为首专门负责管理卿大夫之家族内部事务的家臣组织,另一套则以邑宰为首专门负责管理卿大夫之采邑事务的家臣组织。一般来说,卿大夫家族和其采邑是分处两地的,以采邑的形式封给卿大夫的领土往往距离国都较远。如朱凤瀚先生所言:“春秋时期的国都,亦是诸王公与卿大夫家族聚居之地,但卿大夫的私家采邑、土田,一般亦均在国都及其郊地以外地区。虽然春秋时诸卿大夫家族成员未必不可以居于采邑中,但其家族的主体部分仍尚居于国都中。”[50]如鲁三桓在国界边各有封地,鲁僖公曾“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汶邑和费邑分别在齐鲁交界和鲁国东南处,而其他两家“孟氏有成,叔氏有郈,亦皆边于齐”。[51]虽然如此,卿大夫之家族居住地、官署为了侍君听政的需要一般留在国都,不得随意更改。如鲁国大夫孟文子所讲:
夫位,政之建也;署,位之表也;车服,表之章也;宅,章之次也;禄,次之食也。君议五者以建政,为不易之故也。[52]
故而面对鲁文公为满足私欲“欲弛孟文子之宅”的行为,孟文子义正词严地表明“臣立先臣之署,服其车服,为利故而易其次,是辱君命也,不敢闻命”的立场。[53]卿大夫采邑与家族聚居地在空间上分离的现实,使得以邑宰为首的家臣管理系统的设置成为必然,这可以看作是采邑制度贯彻实施的直接产物。
对于卿大夫来说,采邑不仅是财富的源泉,更是权力的象征,故而有采邑的卿大夫非常重视对采邑的经营。从邑宰的人选到采邑经济的管理无不使卿大夫们煞费苦心,卿大夫采邑势力的强大也充分体现了邑宰们的智慧和才干。采邑在邑宰的治理下,往往成为巩固卿大夫之权势的坚强后盾。如董安于被称为“简主之才臣也,世治晋阳”。[54]董安于将晋阳治理得有声有色,深为晋国其他卿族忌惮,梁婴父就曾预言:“不杀安于,使终为政于赵氏,赵氏必得晋国。”[55]董安于死后,赵简子又使尹铎治晋阳。尹铎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鄣乎?”简子曰:“保鄣哉!”尹铎损其户数。[56]显然,尹铎的措施旨在为赵氏赢得民心。正因为有董安于、尹铎等家臣的精心辅佐,苦心经营,才使得智、韩、魏“三国之兵乘晋阳城,遂战,三月不能拔,因舒军而围之,决晋水而灌之”。[57]最终赵襄子以晋阳为据点,反败为胜。
采邑内的家臣组织不仅完备,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这主要是由于采邑距离卿大夫的居所较远,在处理采邑一些实际问题上,卿大夫难免会鞭长莫及,这就使得邑宰往往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随着邑宰势力的不断强大,野心的不断膨胀,这种独立性就成为邑宰叛乱的罪恶之源。邑宰由于掌握私家采邑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到了春秋后期终于酿成邑宰屡叛的政治现象。[58]在鲁国的几次家臣叛乱中,以邑宰据邑叛乱的次数最多。如南蒯据费邑叛季氏;公山不狃据费邑叛季氏;孟孙氏之成宰公孙宿之叛等。由此可见,采邑正是他们叛乱的资本,而采邑武装则为其提供强大的军事后盾,这些叛乱实为鲁国卿大夫之采邑尾大不掉弊端的集中体现。
综上,春秋时期采邑不仅是卿大夫的私家领地,更是采邑内家臣组织发挥效用、参与国家政治的前沿阵地。采邑制实为家臣制度在春秋时期得以完善的有力依托,在一定程度上,家臣制可以看作是采邑制的直接附属物。家臣制的产生、发展及衰亡与采邑制是同步的,随着采邑制逐步被县制和封君制所取代,家臣便失去了犯上作乱的根据地,家臣制的衰落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
[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2页。
[2] 同上。
[3] 吴小强:《略论西周宗法制度特征》,《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4]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10,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2页。
[5]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6] 李学勤:《关于东周铁器的问题》,《文物》1959年第12期。
[7] 《左传·桓公二年》。
[8] 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7页。
[9] 金景芳:《论宗法制度》,载金景芳《古史论集》,齐鲁书社1981年版,第136页。
[10] 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11] 张荫麟:《中国史纲》(上古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3—54页。
[12]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
[13] 沈少英:《论周代士人身份的转变》,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6年。
[14] 《左传·昭公十一年》。
[1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27页。
[16]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17]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18] 《史记·太史公自序》。
[19] 韩益民:《春秋时期的嬖臣》,《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0] 陈来:《春秋时代礼乐文化的解体与转型》,《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
[21] 孙晓春:《春秋时期宗族组织的经济形态初探》,《史林》1986年第2期。
[22] 吕文郁:《春秋战国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37页。
[23] 邵维国:《周代家臣制述论》,《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
[24] 吕文郁:《春秋战国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23页。
[25]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释文第106页,录编第89页。
[26] 同上书,释文第110页,录编第93页。
[27] 同上书,释文第203页,录编第245页。
[28] 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84年版,第174页。
[29]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450页。
[30] 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31]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页。
[32] 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84年版,第174页。
[33] 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版。
[34] [德]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5页。
[35] 《左传·昭公七年》。
[36] 沈长云:《〈书·牧誓〉“友邦冢君”释义》,《人文杂志》1986年第3期。
[37] 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38] 同上书,第154页。
[39]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
[40] 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41] 同上书,第156页。
[42] 同上书,第117页。
[43] 王符:《潜夫论·志氏姓》。
[44]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
[45]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0页。
[46] 同上书,第121页。
[47]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48] 《左传·定公十三年》。
[49] [德]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页。
[50]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51]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31页。
[52] 《国语·鲁语上》。
[53] 同上。
[54] 《战国策·赵策一》。
[55] 《左传·定公十四年》。
[56] 《国语·晋语九》。
[57] 《战国策·赵策一》。
[58] 谢乃和:《春秋时期的家臣职官系统及其职司》,《史学集刊》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