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家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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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周代卿大夫私家家臣的设置、职责及其特点

第一节 西周时期卿大夫私家家臣的设置、职责及特点

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1]周革殷命后,在新征服的大片领土上广泛地实行分封制度,正如《贞观政要》载:“行三代之法,天下五服之内,尽封诸侯,王畿千里之间,俱为采地。”[2]诸侯国的分封对象为亲属及功臣,采邑的分封对象则是王室的公卿大夫。又《左传·桓公二年》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杜注:“卿大夫曰家。”由此可见,在周代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影响下,“家”亦可理解为卿大夫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统治机构,文献中也称“宗”或“室”。家臣,即指帮助卿大夫管理家政事物的私家官吏。如《诗·大雅·崧高》云:“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私人,家臣也。”孔颖达疏:“王朝之臣为公人,家臣为私属。”从诗中可以看出,这些受封的卿大夫带着本族人到封地去,并利用家臣来治理封地及卿大夫家族的内部事务。

家臣的设置由来已久,家臣制度的确立是在西周时期,它是伴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确立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家臣的设置是西周时期贵族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西周贵族政治中家臣的设置情况

目前文献中有关西周时期家臣情况的记载少且较为零散,体现出家臣制度确立之初的不完善性,这个特点也正好和西周初年卿族政治的变迁相契合,符合家臣制度作为宗法、分封制度的延伸,而与其二者保持高度一致性的特征。如前文述,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王权强大,周天子不仅是名义上的天下之共主,更在政治上具有绝对的操纵权,各主要诸侯国的卿大夫权势相对弱小,故西周时期的家臣设置多集中于王室的卿大夫家族和采邑中,现钩稽如下。

(一)家宰

《周礼》郑玄注:“宰谓太宰,宰夫之长也。”可见,“宰”为古代贵族家中的管家或奴隶总管,“家宰”乃为古代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之长。如齐国大夫陈子车死后,其妻和家宰打算用人殉葬。陈子亢认为这有违礼制,并责难说如果不得已,妻与宰是最合适的人选。[3]现有的西周铜器铭文中,并没有直接记录管理卿大夫之家的“家宰”一职,但却有不少关于“司王家”的记录,如《蔡》铭文曰:

王若曰:(蔡),昔先王既令女(汝)乍(作)宰,王家。今余隹乃令,令女(汝)眔舀足对各,死王家外内。[4]

类似的内容也见于《望》,其铭文有王令望“死毕王家”之载。[5]依据《蔡》铭文之意,周王册命蔡为王室宰官,即为王室家政服务的总管。以此推之,伴随着分封、宗法、采邑制度的实行,卿大夫之家作为一级独立政权组织,其家族、采邑内,包括土地、民众、百工、畜牧等在内的所有家政事务,必须有作为家臣之长的宰来打理。金文中负责管理王室、卿大夫家政的“宰”常常做“司某家”,“司”作负责掌握、处理之意。如《卯》、《师鼎》、《师》、《望》等器铭均有关于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宰的记载。

《卯》铭文曰:

隹王十又一月既生霸丁亥,季入右卯立中廷。白(伯)乎(呼)令(命)卯曰:(载)乃先且(祖)考死公室。昔乃且(祖)亦既令(命)乃父死人,不盄(淑),取我家用丧。今余非敢梦先公又(有)进(退),余懋爯先公官。今余隹令女(汝)死人,女(汝)母(毋)敢不譱。……卯拜手頁(稽)手(首),敢对白休,用乍宝。卯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6]

伯乃“周同姓,畿内诸侯,为卿大夫也”。[7]从铭文中可以看出,卯继承其先祖之职,世代为公之家宰,为公管理地政务。卯之父曾经听命于当时作为家宰的卯之祖,司地。可见,家宰对其他家臣也有一定的任命权。[8]

《师鼎》也反映了卿大夫之家宰对其他家臣的管理权,其铭文曰:

隹三年三月初吉甲戌,王才(在)周师录宫。旦,王各(格)大室,即立(位)。马共右师入门立中廷。王乎(呼)乍册尹册令(命)师:疋师俗邑人,隹(与)小臣、夫、守□、官犬,奠人、夫、官、守、友。易(锡)赤舄。(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不显休令,用乍文且(祖)辛公鼎。其□□(万年)世子子孙孙其永宝用。[9]

由此可见,师作为师俗之家宰可以管辖包括小臣、夫、官、守、友、官犬等家臣。

家宰除了有管理其他家臣的权力外,对于“小子室家”也有管理的职责,西周铜器铭文中的“小子”之称很常见。如《卫盉》铭文中,裘卫方面参加受田仪式的有“卫小子”;《九年卫鼎》中有“卫小子家”;《散氏盘》中有“散人小子”。[10]许倬云先生认为“小子某”是王室的小宗,“宗小子”是大宗,“某小子某”则是王臣家的小宗。[11]由此可见,“小子”有时可以作为西周卿大夫之家的小宗,以家臣的面貌出现。如《逆钟》,逆从其祖起就世代“许政于公室”,朱凤瀚先生认为“许政”即为治政。[12]可见,作为叔氏的家宰,不仅负责治理叔氏之家政,且受到家主“戈彤沙”等赏赐,掌有“用于公室仆庸、臣妾、小子室家”职责,叔氏殷切希望逆能做到“毋有不闻知,敬厥夙夜,用甹朕身,毋废朕命,毋坠乃政”。[13]由此可见,司“小子家室”的有关事务,亦是家宰逆的重要职责。

(二)三有事

《尚书·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王引之《经义述闻·尚书上》:“三事,三职也。为任人、准夫、牧夫之职,故曰‘作三事’。”《诗·小雅·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孔颖达疏:“三事大夫为三公耳。”因古代“吏”与“事”相通,故“三事”有时也作“三吏”,如《逸周书·大匡》称“三吏大夫”,如《左传》载周定王派“三吏”去优礼晋使。据《诗经》记载,周人在岐山初创基业时,已有司空、司徒之类的官职。《尚书》的《牧誓》、《梓材》等篇,都提到司徒、司马、司空。据《毛传》解释,“三有事”即“三有司”,“三有司”指“三卿”。“三有司”在铜器铭文中颇为常见,如《盠方彝》铭文中,就明确提到了“叁有司”。只是在众多金文材料中,“司马”一称不变,而“司徒”多作“司土”,“司空”皆作“司工”。“三事”作为周王室中的三个主要官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西周贵族政治中,卿大夫之家亦模拟沿袭了这一职官设置,在贵族家中都设有类似三官,文献材料和相关铜器铭文中均可见到此类例证。如《诗·小雅·十月之交》:

皇父卿士,番维司徒。

家伯维宰,仲允膳夫。

棸子内史,蹶维趣马。

楀维师氏,艳妻煽方处。

抑此皇父,岂曰不时?

胡为我作,不即我谋?

彻我墙屋,田卒污莱。

曰予不戕,礼则然矣。

皇父孔圣,作都于向。

择三有事,亶侯多藏。

不慭遗一老,俾守我王。

择有车马,以居徂向。

据郑笺:专权足己,自比圣人。作都立三卿,皆取聚敛之臣。言不知厌也。[14]事:甲骨文与“吏”同字。《韩非子·五蠹》:“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说文》:“事,职也。”为“官职”之意。《礼记·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孔颖达疏:“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此诗虽意在讽刺王之卿士皇父专权,但从中不难看出,西周时期部分卿大夫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模拟王室、公室职官系统,在自己采邑内设三有事来管理家政、邑政及聚敛民财。

马克思指出:“土地占有和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15]西周、春秋时代的卿大夫家掌握着一支武装力量,文献中称之为“私属”、“私卒”、“私徒”,或直接称“属”、“徒”、“族”等。金文中亦有不少相关的记载,如《班》、《多友鼎》、《禹鼎》等。

《班》铭文:

隹八月初吉,才(在)宗周。甲戌,王令(命)毛白(伯)更虢(城)公服,王立(位),乍四方(望),秉緐、蜀、巢,令易(赐)鋚勒,咸。王令(命)毛公(冢)君、土(徒御)、(职)人,伐东或(国)戎,咸。王令(命)吴白(伯)曰:“(屯)左比毛父。”王令(命)吕白(伯)曰:“右比毛父。”令曰:“乃族从父征,(出)(城)卫。”父身三季静东或(国),亾(罔)不咸斁天畏(威),否屯陟。公告氒事于上:“隹民亡才(哉),彝(昧)天令,故亾。允才(哉),显。隹苟(敬)德,亾(攸)违。”班拜稽首曰:“乌虖,不丮皇公,受京宗(懿)厘,毓文王王圣孙,(登)于大服,广成氒工(功)。文王孙亡弗井(怀刑),亡克竞氒剌(烈)。班非敢觅,隹乍邵考爽,曰大政。子子孙多世(其)永宝。[16]

王朝卿士所掌握的这支武装力量,不仅担负着保卫卿大夫之家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构成国家防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所谓“有禄于国,有赋于军”,[17]而司马正是这支武装力量的直接管理者。

(1)司马

《周礼·夏官》郑玄注:“马者,武也。”故“司马”又别称“司武”。《周礼》中有“都司马”和“家司马”两职,其“都司马”之职谓:“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以国法掌其政学,以听国司马。家司马,亦如之。”《序官》云:“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马。”郑注:“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贾公彦疏:“若王家有军事,征兵于采地都鄙,则都司马以书致于士庶子,有此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依行之。”“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于王之司马。”“家司马”亦有文献称作“马正”。《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季氏以公鉏为马正,愠而不出。”贾逵、杜预皆认为此处“马正”即“家司马”。显而易见,家司马是模拟王室的公司马而设立,其职责亦类于公司马,主要掌管家兵、军赋及车马等事务。西周金文中亦有对“家司马”和“都司马”的记载,如《鼎》曰:

唯三月,王才(在)宗周。戊寅,王各(格)于大朝(庙)。(叔)右即立(位)。内史即命。王若曰:“,命女(汝)乍(作)马,啻官仆射士(讯)小大又(右)隣,取五寽,易(锡)女(汝)赤市幽亢、銮旂用事。”拜稽首,对王休,用乍季姜彝,其子子孙孙邁(万)季宝用。[18]

邵维国认为与《散氏盘》中“”都是家臣。[19]郭沫若先生根据《周礼》认为铭文中的仆、射、士、讯,大小右隣,均为司马之属,皆职名。[20]

又《豆闭》铭文载:

唯王二月既眚霸,辰才(在)戊寅,王各(格)于师戏大室。井白入右豆闭。王乎内史册命豆闭。王曰:“闭,易(赐)女(汝)戠衣、銮旂,用乃且(祖)考事,邦君马、弓矢。”闭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不显休命,用乍文考釐(叔)宝,用易(赐),万季永宝用于宗室。[21]

郭沫若先生认为“邦君司马”即为《周礼》中的都司马。

由上可知,西周时期的王朝卿士专设司马一职来掌管兵士及包括武器在内的所有军用物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司马虽掌管军事大权,但代表卿大夫家族出兵打仗的并不一定就是家司马。如《员卣》铭文载:“员从史伐会(郐)。”史是一员战将,接受溓公的指挥,统率师氏,员只是史伐会之役的部属;[22]段志洪则认为为溓公史官。[23]

(2)司徒

《周礼·地官》:“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从其职司来看,既管其地,又管其民。《周礼》中有“家司马”之职,但却无“家司徒”之说,金文中也多见“家司马”一职,却没有载“家司徒”的称谓,这大概和商周时期频繁的战事以及祭祀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正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战争及祭祀活动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与之相适应的职官制度也就最为完备,名称的沿袭也就更长久,职责的划分也就更为明确。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西周家臣设置的不完善性。然从《诗·小雅·十月之交》中所提“三有事”看,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应设有“司徒”一职来管理封地内的土地和人民。《说文》:“徒,从土声。”西周早期金文都作“司土”,晚期“司土”与“司徒”并用,与司马、司工(即司空)合称“三有司”。如:

》:“,令女乍土(徒)官耤田。”[24]

《舀壶》:“更乃且(祖)考乍(作)冢土(司徒)于成周八(屯)”。[25]

《免簠》:“乍土(司徒),奠还吴(虞)牧。”[26]

此外,还有一些铜器铭文,虽然文中没有显明的“司土”字样,但从铭文内容考察,其中包括了一些可以和《周礼》“司徒”属官相印证的重要史料,如《孟簋》、《鼎》、《同簋》等。

《同》铭文曰:

隹十又二月初吉丁丑,王才(在)宗周,各(格)于大庙。白(伯)右同立中廷,北卿(向)。王命:“同,(左)右吴大父,昜(场)林吴(虞)牧,自淲东至于(河),氒逆(朔)至于玄水。世孙孙子子(左)右吴大父,母(毋)女(汝)又(有)闲。”(对)扬天子氒休,用乍文考惠仲。其(万)季子子孙孙永宝用。[27]

铭文大意为:同受周王之命,作吴大父的助手,帮助吴大夫管理场圃、山林、泽虞、牧地。管理范围相当广阔,包括自淲水东到黄河,北到玄水。铭文还提到同的父亲惠仲、同本人以及同的后世子孙都会承袭这一使命,将协助吴大夫的工作继续下去,永不荒怠。同为答谢和宣扬周天子的美意,做了这件纪念同死去的父亲惠仲的

细忖文意,不难看出,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已设专门官职管理川、林、山泽。尽管文中没有提到“同”所任官职的名称,但就其管理范围及职责看,和《周礼》中所提到的司徒属官包括场人、林衡、山虞、泽虞的职责非常相近。段志洪将《周礼》中和此铭文相应司徒属官的职责列出:[28]

场人职云:“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蓏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

林衡职云:“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

山虞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

泽虞职云:“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如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

牧人职云:“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

据此可知,“同”应该是吴大夫之家臣,其职责相当于《周礼》“司徒”之职责。然此时分工却并不明确,“同”作为家臣,一人承担了管理山林、川泽、牧地所有任务,这种官事相兼的特征,恰好体现出家臣制度建立、酝酿过程中的职官设置不完备、分工不细等特点。当然这和西周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卿大夫受封之地相对较少,人口稀疏等现实状况有必然的关联。随着春秋时期王室衰微,卿大夫领地的不断扩大,作为司徒类家臣的职责也就愈加明确,其属官的设置和分工也就更精细。如《左传·定公八年》载:“阳虎前驱。林楚御桓子,虞人以铍、盾夹之,阳越殿。”杨伯峻据《周礼》注:“每大山大泽俱有中士四人,下士若干。故能以铍盾夹之。”[29]可见,当时鲁国权臣季氏之家不仅设有虞人之职,且人数还不在少数。

(3)司空

现有文献材料中并没有关于“家司空”的记载,且《周礼》司空篇已佚,仅留存《考工记》一篇。据《后汉书·百官志》“司空”条下注:

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

大概司空的职责范围,应管土木工程百工之事。在现有金文材料中,“司空”均作“司工”,专门管理百工职事。如西周厉王时期重器《散氏盘》,其铭文记载当时散、矢两国和谈,划定两国疆界的内容,和议之时,两国各派出官员,聚集一堂,协议订约,在这些官员中,就明确记载了司工一职。台湾学者高鸿缙先生认为《散氏盘》中“司工”即为一国三有司之一的司空。[30]根据相关金文材料,我们可以推断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也应设有“司工”,或相当于“司工”的官职,来管理卿大夫之家及其采邑的手工业。如《公臣簋》铭文载:

虢中(仲)令(命)公臣:“(司)朕百工,易(锡)女(汝)马乘、钟五、金,用吏(事)。”公臣(拜)(稽)首,(敢)扬(扬)天尹不(丕)显休。用乍(作)(尊)(簋),公臣其万年用宝兹休。[31]

关于文中所提到的虢仲,其事迹在相关文献及金文材料中都有记载。《后汉书·东夷传》载:“厉王无道,淮夷人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宣王复命召公伐之”;今本《竹书纪年》载:“三年,淮夷侵洛,王命虢公长父征之,不克”;《吕氏春秋·当染》亦载:“夏桀染于干辛、歧踵戎,殷纣染于崇侯、恶来,周厉王染于虢公长父、荣夷终,幽王染于虢公鼓、祭公敦。此四王者所染不当,故国残身死,为天僇。”高诱注:“厉王,周夷王之子,名胡,虢、荣二卿士也。《传》曰:‘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从传世文献的记载来看,虢仲同厉王时期的卿士荣伯共同参与了征伐淮夷的战争,其地位之显赫可想而知。结合虢仲、虢仲鬲等器的铭文记载,再通过对虢国墓地的分析可知,虢仲就是周厉王时期的权臣虢公长父。其职位“天尹”,在《史兽鼎》和《大方鼎》铭文中分别被称作“皇尹”、“皇天尹”,也就是周王室的最高执政官。[32]

文中“司朕百工”,即主管各种手工业,因此属吏“公臣”应该就是为虢仲管理手工业的家臣。再如《师》铭文记:

隹王元年正月初吉丁亥,白龢父若曰:“师,乃且(祖)考又(有)于我家,女(汝)有(又)隹小子,余令女(汝)死(尸)我家,我西、百工、牧臣妾,东(董)(裁)内外,母(毋)敢否譱。”[33]

可见西周时期一些权倾朝野的世卿大夫已经拥有了自己的手工业体系。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司朕百工”的“司工”一职的设立成为必要。

(三)史官、宗、卜、祝、乐工

“史官”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早,如《吕氏春秋·先识篇》记载:“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可见,在夏代国家机构中,已出现“史官”一职。上古时期的“巫”和“瞽”是史官的源头,商周甲骨文中就有“作册”、“史”、“尹”等字。“史作为史官的专称不应早于殷墟时代”。[34]关于其职责,《说文解字》载:“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可见“史”的初义是指古代记事之官吏,即史官。金文亦有“作册内史”、“作册尹”的记录,如《卣》铭:“隹明保殷成周年,公易(锡)乍册鬯贝。”[35]文中作册,即为明保的史官。据王国维《观堂集林》考证,“作册”和“内史”的职司是一样的,其长官“尹”,就是负责掌管文书、记录时事的史官。[36]“周王、诸侯设有史官,记载一国的史事。作为卿大夫,也有自己的史官。”[37]卿大夫之家作为一级独立的行政单位,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机构,且可以“立于朝而祀于家”,即拥有供奉自己祖庙的权力。不仅如此,伴随着卿权的强大,采邑的不断扩张,在自己的领地内,卿大夫可以像王室、公室那样进行册命和再封,这些册命再封的典籍、文书或者谱系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史官来管理。在现有的西周金文材料中,就有不少提到了卿大夫家的史官,如《辛史簋》铭文中的“辛史”,《逆钟》铭文中的“史”。

鼎》铭文载:

隹王伐东尸(夷),溓公令(命)曰:“师氏(司)或(后国)。”[38]

段志洪根据《鼎》及《员卣》铭文,认为为溓公史官,率领族兵参与了伐之战。可见史官不仅是掌文书者,亦可带兵作战。[39]

《大克鼎》中的册命辞:

王若曰:“克,昔余既令女(汝)出内(纳)令,今余隹乃令,易(锡)女(汝)叔巿(素韍),参冋,易女田于,易女田于渒,易女井家田于(与)氒臣妾,易女田于,易女田于匽,易女田于厡,易女田于寒山,易女史小臣霝龠鼓钟,易女井,易女井人奔于,敬夙夜用事,勿(废)令。”克拜首,敢对天子不显鲁休,用乍文且(祖)师父宝彝。克其万季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40]

从铭文中不难看出,周王对克的赏赐不仅有礼服、田地、男女奴隶,而且还包括“史”和“司乐”在内的史官和乐官。

《周礼·春官》载大司乐:“凡乐事,大祭祀,宿县,遂以声展之”;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可见,周代等级森严,乐器的使用,乐礼的规格,乐官的设置都被涂上鲜明的等级色彩。《诗·唐风·山有枢》云:“子有钟鼓,弗鼓弗考。”“子有酒食,何不日鼓瑟?且以喜乐,且以永日。”《诗·小雅·鹿鸣》:“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鼓瑟吹笙。吹笙鼓簧,承筐是将。”这些对宴饮场面的众多描述,足以说明西周时期上至天子,下到贵族卿大夫之家,乐官设置的必要性。《大克鼎》铭文中提到的掌霝龠鼓钟之官,便是王赐给克家的乐官。

此外,伴随着西周时期频繁的祭祀、占卜活动,宗、祝、卜等官职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据《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分封,鲁公伯禽封赐之物不仅有土地和殷民六族,更有旌旗、玉器、弓矢、服物、典策、彝器。此外,还特别提到祝、宗、卜、史等官吏。可见,西周时期,无论天子还是诸侯皆有宗、祝、卜、史。

宗,掌宗庙、谱牒、祭祀等。《尚书·顾命》:“上宗曰:‘饗!’太保受同,降,盥,以异同秉璋以酢。授宗人同,拜。王答拜。”孔传:“宗人,小宗伯。”《仪礼·士冠礼》:“彻筮席,宗人告事毕,主人戒宾,宾礼辞许。”郑玄注:“宗人,有司主礼者。”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是否有“宗人”一职,金文中没有记载。《周礼·春官》载:“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郑玄注:“大夫采地之所祀,与都同。若先王之子孙,亦有祖庙。”贾公彦疏曰:“郑云‘大夫采地之所祀’者,则家止谓大夫,不通公卿也。”卿大夫之家作为一级独立的行政单位,有立宗庙、祭祖、分封以及册命的权力和需要。故西周时期贵族卿大夫之家亦应设置宗人,或者相当于宗人的家臣官职。

《诗·小雅·楚茨》云:“礼仪既备,钟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神具醉止,皇尸载起。”可见“祝”为掌祭祀、祈祷之职官,天子之“祝”被称为“太祝”。《周礼·春官》云:“太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祈福祥,求永贞。”“祝”乃是勾连人神者。西周中期铜器《长甶盉》铭文曰:

唯三月初吉丁亥,穆王在下淢。穆王飨醴,即邢伯、大祝射。穆王蔑长甶,以逨即邢伯,邢伯氏弥不奸,长甶蔑历,敢对扬天子不休用肇作尊彝。[41]

许倬云认为:“长甶大约是穆王飨醴井伯时的陪侍大夫,也许还只是井的臣属。”[42]段志洪认为作为王命卿士大夫的井伯(邢伯)之家臣长甶,其职为“祝”。[43]

卜人,又称守龟,是周代帮助太卜、卜师行事的官员。《周礼·春官》:“太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贾公彦疏:“此大卜有卜师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无别职者,以其助大卜、卜师行事故也。”《礼记·玉藻》:“卜人定龟,史定墨,君定体。”周代为天子占卜之人称为“太卜”。西周铜器《曶鼎》铭文载:“曶,令女更乃且考司卜事。”[44]可见,曶继承了其祖考的职司,掌管周王朝的卜事。根据史料记载,春秋时期卿大夫之家包括婚嫁、军事等在内的很多重要活动都要问卜。如《国语·鲁语下》记:“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飨其宗老,而为赋《绿衣》之三章。老请守龟卜室之族。”韦昭注:“守龟,卜人。”[45]《左传·哀公九年》载赵鞅欲救郑,先后“占诸史赵、史墨、史龟”。这种现象可以看做是殷商时期重卜传统的延续,从而可以推知西周时期的王命卿士之家也必然会受重卜传统的影响,在其家有重大决策之际,问卜于守龟或者相当于卜人的类似家臣。

从以上分析可知,卿大夫之家的祝、卜、宗、史之职,在现有西周时期文献材料中记载不仅少且零星而散乱,但其职司往往有相类同的地方。因此,吕文郁认为这四职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性质互有关联,时常会出现一人兼两职的情况。[46]如赵鞅欲救郑,先后“占诸史赵、史墨、史龟”。[47]这里不但卜人主卜,史官亦主卜,这恰恰体现了家臣设置过程中“官事相兼”的特点。

(四)其他职官

在现有的金文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属于家臣类的职官名称,其职责有些并不明确,需要根据铭文内容加以确定,他们或以专门照顾主人生活、起居为职责,或作为主人的代表参与外交活动等,他们被称作“有司”。古代设官分职,各有专司,故称“有司”,盖泛指官吏。《尚书·立政》载周公对成王的告诫之词有“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此“有司”即主管人员。在很多金文材料中,许多卿大夫之家臣也有称“有司”者,他们的职司并不确定,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家臣之统称。如西周晚期宣王时器《荣有司爯鬲》记:“荣又(有)司爯乍鬲,用朕(滕)嬴母。”[48]这是荣地有司名爯者为其女母所做的陪嫁品。由铭文判断,母,爯女之字,爯为嬴姓之人,是裘卫家族的继承人,为荣氏家族的家臣,有司为荣氏家臣的泛称。[49]此外,反映卿大夫之家臣被称为“有司”者还有《南宫有司鼎》,其铭记:“南公有司□乍尊彝”;《九年卫鼎》载有司寿商作为颜氏之家臣得到了裘卫赠送的礼物;[50]《五祀卫鼎》记载了恭王五年正月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情。铭文记载:

邦君厉眔付裘卫田,厉叔子夙、厉有司季、庆癸、□、荆人敢、井人屖,卫小子者逆卿,卫用乍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唯王五祀。[51]

厉氏家族的家臣包括季、庆癸、□、荆人敢、井人屖等人,均冠之以“有司”,可见“有司”可作为一般事务管理官员的通称。西周时期“无论是中央还是封国,也无论氏族大小,均设有司一职。有司是一般事物管理官员的泛称。细分之则有司马,司土,司工,小子等职守。”[52]

膳夫。《周礼·天官·冢宰》有膳夫,亦称膳宰,为食官之长,掌王之饮食、膳羞。《诗·小雅·十月之交》有“仲允膳夫”之载,《左传·昭公九年》亦有晋膳宰屠蒯之记。在西周金文中“膳夫”常作“善夫”,如《大克鼎》铭文载:

王乎(呼)尹氏册令(命)夫克。王若曰:“克,昔余即令女(汝)出内(纳)朕命。”[53]

克掌出纳王命,地位较高。从《小克鼎》“王命善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屯)之季”[54]来看,似乎善夫克并不仅仅是周王的食官之长。因此,有学者据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一系官名可以通用,故认为此善夫克应为宰夫克。前面所举《师鼎》中亦有善夫的记载,此铭记周王册命师协助师俗父职司邑人、奠人与他们的属宫小臣、善夫等。师作为师俗父的家臣之长,其统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小臣、善夫、官、守、友、犬人在内的众多家臣。

小臣。有时是臣下的谦称,有时则是对地位低下小吏的称呼。小臣的身份在西周、春秋时期发生过很大的变化,童书业先生认为:“小臣在殷周时地位较高,以其为王之亲近也。”并以《康诰》、《君奭》等篇为例释“小臣”为“王及大贵族之近侍也”[55]。根据从周公到成﹑康﹑昭﹑穆时期铭文内容,我们可以将“小臣”理解为侍奉之近臣。也正是这个原因,小臣受到主人之重用。据铜器《小臣单觯》、《小臣宅簋》铭文,小臣单、小臣宅等人曾接受周贵族赏赐的海贝﹑车马﹑干戈等物,并为此制作铜器以炫耀所受恩宠。西周《大克鼎》铭文中曾载周王把小臣﹑史赏赐给克,这说明当时贵族卿大夫家中也设有“小臣”之官。然《师鼎》中的小臣则作为地位低下的家臣而受家宰管辖,这说明“无论是西周早期还是西周中期、晚期,小臣都同时存在身份高与低的两种人,虽然同叫小臣,他们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我们必须对具体的问题作具体的分析,而决不能同一而论”。[56]

官、守、友。张亚初等认为:“西周金文之守是下级官吏之称。”[57]“守”为臣下之意。《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天子蒙尘于外,敢不奔问官守。”杜预注:“官守,王之群臣。”段志洪认为“友”指臣僚,官守友泛指奠地所属之家臣。吕文郁认为此处“守”当指邑宰,并以此推断西周晚期邑宰已称“守”。[58]

官犬。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官》有犬人职。”《诗·小雅·无羊》:“谁谓尔无羊?三百维群。谁谓尔无牛?九十其犉。”可见西周时期的畜牧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故《周礼·秋官》犬人职云:“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可见犬人专司相犬、牵犬以供祭祀之事。《师鼎》铭文中的“官犬”列于小臣、善夫之后,郭沫若先生释为“犬人”之官。

二 西周贵族家臣设置的特点

(一)家臣世袭制

由于受到“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的世卿世禄制的影响,家臣世袭制成为西周时期家臣设置过程中最显著的特征。不少金文材料表明许多家臣通常累世服务于同一家族,如西周中期《卯》铭文载:

隹王十又一月既生霸丁亥,季入右卯立中廷。白(伯)乎(呼)令(命)卯曰:(载)乃先且(祖)考死公室。昔乃且(祖)亦既令(命)乃父死人,不盄(淑),取我家用丧。今余非敢梦先公又(有)进(退),余懋爯先公官。今余隹令女(汝)死人,女(汝)母(毋)敢不譱。……卯拜手頁(稽)手(首),敢对扬白休,用乍宝。卯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59]

文中伯为周成王时期的卿士,因受封于邑(今河南省巩县一带),其子孙便以邑为姓,相传姓。卯自其祖即被伯家族任命为家臣,而卯又继其祖父之职。

《师》铭文中也记载家臣师从其祖父始累世服务于伯龢父之家。再如《逆钟》载:“叔氏曰:‘逆,乃祖考许政于公室。’”说明逆的家族从其祖父开始,便世代服事于叔氏家族。

家臣世袭的现象根源于家臣对家主牢固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经济上。西周时期,中原诸国卿大夫领邑内的剥削制度以井田制为主。[60]井田制作为一种具有农村公社性质的土地制度,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正如马克思所讲:“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61]家臣从家主那里得到的赏赐不仅有土地,还有土地上的劳动者,如《不》、《卯》等铭文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这些赏赐都是家臣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某种程度上说家主即是家臣的衣食父母,这种由主从关系建立起来的经济联系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故而家臣很难脱离家主而求得生存。

(二)家臣设置种类少,分工不明确

家臣设置的种类少,分工不明确,兼职的情况较为普遍,体现出家臣制度建立之初的不完善性。“在西周春秋时期的国家机构中,各职官之间无明确的分野,这种现象在大夫家臣组织中体现得更为突出”。[62]一方面,由于年代久远,西周时期的传世资料有限;另一方面,西周时期卿权相对于王权、君权弱小,其家族内部的组织结构完全模拟王室、公室,在设立初期,相对于春秋时期卿权强大之时的家臣系统显得粗糙而原始。如在现有反映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臣的金文材料中,泛称家臣为“有司”处很多;《鼎》中提到溓公的家臣,本为史官,却可以率领族兵参与了伐之战;“司马”这一职官在金文中多有提及,却并不见对“司徒”、“宗人”等职的记载。这些在金文中没有出现的家臣职官名称,在春秋时期的史料中却常有提及。这说明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的内部组织结构并不完善,各职官之间职责分野也并不明确。将卿大夫之家明确为一级独立机构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家臣的地位和重要性并没有完全凸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身份更像是受驱使的奴隶。在人们的意识里,卿大夫之家远远不能和职官系统完备的王室和公室相提并论,家臣兼职情况的司空见惯便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似乎已成为维护等级秩序的一个重要表现,难怪管仲之家因为家臣设置的完备而遭到孔子的批评,说其不俭。春秋时期,人们对卿大夫之家内部组织结构的认识尚且如此,那么在礼乐完备、等级秩序鲜明的西周时期,卿大夫之家内部组织结构呈现“官事相兼”[63]这一特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家臣设置多集中于受封的王室卿大夫的家族和采邑中[64]

受王朝官职设置的影响,西周家臣的设置较多集中于受封的王室卿大夫的家族和采邑中。西周建立之初,王权强大,天子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批直接受命于王室的公卿大夫们,其家实力雄厚堪比诸侯,正如《礼记·王制》云“天子之卿视伯”,《孟子·万章》也曾云:“天子之卿受地视侯。”

在中央机构轮流执掌大权的就是少数世家大族。春秋时鲁国的襄仲曾骄傲地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孟子也认为:“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离娄》)。像管仲这样才高功大的臣子,因为不是世家大族,不能与“国之二守”的国子、高子并齿,自称“贱有司”(《左传·僖公十二年》)。究其原因,是世家大族轮流在中央一级执政,朝政始终把持在几个巨族手中。[65]

文献中记载的西周时期世卿之家也不在少数,正如王符所讲:“周氏、邵氏、毕氏、荣氏、单氏、尹氏、锱氏、富氏、厓氏、苌氏,此皆周室之世公卿家也。”[66]这些直接受命于王室的公卿大夫们地位显赫无比,王朝官职的设置对于他们的影响也最直接,也就是说,他们很容易仿效王朝官职来设置自己家内及采邑的家臣职官系统。

荣公在文王时期与周、召、毕三公并列,成王时代有荣伯做《贿息慎之命》。可能荣氏主司外交,康王时期荣伯一系常为册命傧导,厉王时好利的荣夷公也是该家族的后代,春秋时代尚有荣叔。芮氏一脉,武王时有芮伯,见于芮伯作《旅巢命》,成王时,《顾命》里有芮伯,厉王时有芮伯讽刺厉王事,到春秋初年,尚有芮伯万,再如尹氏、武氏、仍叔、凡伯等等,都是西周的世卿大夫。[67]

此外,毛公、裘卫、虢季、南宫、膳夫克、伯公父等也都是王畿内的重要世族。又《卯》中的伯,即为周成王时期的卿士。再如《公臣簋》中提到的虢仲,乃是厉王时期的卿士,曾经参与了征伐淮夷的战争,其地位之显赫可想而知。一些卿大夫的家臣甚至由王来直接任命,如《同》、《望》、《南季鼎》、《鼎》等金文材料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显示出西周时期王权的强大。

三 家朝的设立与家臣的册命标志着家臣制度的成熟

春秋时期,随着王权衰微、卿权强大,西周时期零散的家臣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卿大夫之家作为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需要,因而家臣的设置和职责更加细化、分工更明确,如何有效地运作这个庞大的家臣官职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各国卿大夫在效仿王室、公室职官设置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家朝和邑朝,为更好地解决卿大夫之家政和邑政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同时通过朝堂上的册命礼,使得主从关系明确化。这不仅仅是春秋时期卿权逐步强大的重要表现,也是家臣由零散的设置到完备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春秋时期,卿大夫之家常设有家朝,作为处理家政的场所。谢乃和引清秦蕙田《五礼通考》云:“盖卿大夫有家臣则必有朝家臣处,有家事则必有合家事处,其有私朝亦也。”[68]又《左传·昭公五年》载:“昭子即位,朝其家众。”

家朝的设立是与卿大夫之家作为一级独立的政权组织相对应产生的,就其性质而言,家朝和天子、诸侯处理国政的“朝”并无二致,事实上,二者只有等级上的差别,而无实质上的不同。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季孙好士,终身庄,居处衣服常如朝廷。而季孙适懈,有过失,而不能长为也。故客以为厌易己,相与怨之,遂杀季孙。故君子去泰去甚。”季孙平素喜欢读书人,终身都是庄重待人,在家里穿衣服也像在朝听政一般。在其家朝,季孙的威严亦由此可见一斑。

周代贵族在处理国政和私家事务时的场所必然有所差别,故家朝为了和处理国政的外朝区分,有时也称作“内朝”、“私朝”,或直接简称“朝”。如《史记·赵世家》:“简子每听朝,常不悦。”此处的“朝”应指赵简子之家朝。《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崔成、崔强杀东郭偃、棠无咎于崔氏之朝。”《国语·鲁语下》:

公父文伯之母如季氏,康子在其朝,与之言,弗应,从之及寝门,弗应而入。康子辞于朝而入见,曰:“肥也不得闻命,无乃罪乎?”曰:“子弗闻乎?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上下同之。夫外朝,子将业君之官职焉;内朝,子将庀季氏之政焉,皆非吾所敢言也。”

韦昭注:“内朝,家朝也。”内朝原本是指古代天子、诸侯处理政事和休息的场所,是针对外朝而言的。“内朝”有二:一谓之“治朝”,为天子、诸侯处理政事之所;一谓之“燕朝”,为天子、诸侯处理政事后休息之所。卿大夫治其家政及邑事之处,也称“内朝”。清毛奇龄评论说:“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此言卿大夫家者有内外朝也。其所以分内外者,外朝与私臣议公家之政事,故曰业官职。内朝与私臣议私家之政事,故曰庀家政。”[69]

卿大夫之家不仅设有家朝来管理家政,在其采邑也设有“朝”,为治邑的场所。如《左传·定公十年》载:

公南为马正,使公若为郈宰。武叔既定,使郈马正侯犯杀公若,不能。其圉人曰:“吾以剑过朝,公若必曰:‘谁之剑也?’吾称子以告,必观之。吾伪固而授之末,则可杀也。”

杨伯峻注:“朝谓郈宰之朝。”[70]

册命之制,在西周以前已产生,至西周时已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制度。西周金文在“王曰”、“王若曰”之后多为册命的内容。“城濮之战后,诸侯服晋,晋文公就在践土(今河南原阳县西南)同齐、鲁、宋、卫等七国之君结盟……这次会盟中,周襄王也被召来参加,并册命晋文公为侯伯。”[71]卿大夫家族内部也有册命制度,从以上对家臣设置和职责的分析已知,一些强宗大族已经拥有了家族和采邑内政治、经济、军事上的相对独立权力,这种独立权力需要用制度化的礼来加以保障。家主、采邑主需要将家臣的任命制度化,将与家臣的君臣关系明确化,故而在其家族内部实行一整套权力分配制度,这与一些强家大宗能够累世服务于公室、王庭是互为表里的。从现有的西周金文材料来看,对家臣的册命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为家主自己任命家臣,如《师》、《卯》和《守宫尊》;二为王朝任命的家臣,如《同》、《望》、《南季鼎》、《鼎》等。[72]无论哪种类型,都说明家臣不仅是可以世袭的,而且还要经过册命。如《卯》提到卯的祖孙三代都是荣伯的家臣,累世任职于荣伯之家,铭文本身就是一篇比较详细的册命记录。再如《逆钟》铭文提到叔氏对家臣逆的诰勉之辞,即希望逆继承父祖职务,忠心耿耿为叔氏家效力。叔氏对家臣逆的册命地点在大庙,且整个册命过程,还有史官的参与。与《逆钟》铭文性质相同的还有《师》,朱凤瀚先生认为此反映了伯龢父家族的史官代家主宣命的私家册命礼。[73]册命礼上,其形式之正式,气氛之庄严与王朝册命礼并无二致。又《闻尊》铭文记:

隹(唯)十月初吉,辰才(在)庚午,师多父令(命)闻于周,曰:“余学(效)事,女(汝)毋(无)不善;(胥)朕采达(□)田、外(设)臣仆,女(汝)毋(无)又(有)一不(否)。”闻蔑暦,易(锡)马乘、盠冟(幎)二。闻拜稽首,扬对朕皇尹休,用乍(作)朕文考宝宗彝,孙孙子子其万年永宝。

铭文大意为家主师多父在考核家臣闻的过程中,闻表现出色,故而得到家主赏赐,闻做此器以记功。从铭文内容看,《闻尊》铭文中“师多父令(命)闻于周”之“令(命)”不是初次册命,而是检查工作之后的论功行赏,其性质,从西周金文分类来说,仍属册命、赏赐类。这类等级不高的私家册命、赏赐金文比较少见,因此值得重视。[74]

至春秋时代,家臣在接受卿大夫任命时,往往要行“策名委质”之礼。所谓“策名委质”是指因仕宦而献身于朝廷之事。杨宽先生指出:“当时家臣是由宗子任免的。但君臣关系的确立,还有一套制度。君臣关系的确立,自上而下,必须经过‘策命’礼,由主上授给命书,表示授予官职,任命和权利;同时,由臣下委贽而退,表示对主上的臣服、忠心、义务的承担。”[75]《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杜预注:“名书于所臣之策。”孔颖达疏:“古之仕者于所臣之人书己名于策,以明系属之也。”杨伯峻注:“名字书于策上也。古者始仕,必先书其名于策。”[76]又《国语·晋语九》载晋师围鼓,执鼓子,夙沙厘作为鼓子家臣,自愿跟随故主,原因在于“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所谓“策名”,杨宽先生则解“策名”为“策命”,亦称“锡命”。[77]韦昭注:“质,贽也,士贽以雉,委贽而退。”由此可知,“质”乃是家臣奉礼物与家主,以代其身,来表明誓死报效家主之忠信。“策名委质”更进一步强化了家主与家臣之间的绝对主从关系,一方面以“道德感”来约束家臣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家主们能够放权与其家臣的情感依托。这种礼的内容表明,家主才是家臣们唯一效忠的对象。《左传·哀公十四年》载齐国子我与陈氏有矛盾,子我及其家臣大陆子方被陈氏所执。大陆子方拒绝了陈逆、陈豹的求情和帮助,理由是“逆为余请,豹与余车,余有私焉。事子我而有私于其仇,何以见鲁、卫之士?”这种“陪臣不知有贰命”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家臣“不知国”的局面,对于各诸侯国国君来说,家臣们“只知其家,不知其国”的认识,无疑会产生一种对公室的离心力。这种不断蔓延的离心力,甚至会上演家臣叛国、弑君的惨剧,齐崔杼家臣射杀庄公即为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