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臣制是宗法、分封制实行的必然结果
宗法制度简言之,是血缘亲属制度。分封制则属于一种包括土地和民人在内的财富再分配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亦可以看作周代不同历史阶段的权力再分配制度。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密切相连、浑然一体,共同对家臣制度发生着作用。
首先,宗法制对周代家臣来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宗法制作为一种以血缘远近别亲疏,明确和维系贵族等级关系的制度。不仅作用于周代整个政治、经济制度,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的重要影响亦不容忽视。周代的各种制度均可包含于宗法制范围之内,打上了深深的血缘关系烙印。分封制度亦不例外,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又《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荀子·儒效》载:周初“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为偏焉”。由此可见,分封的根据和基础乃是宗法制,这是因为血缘关系可以增强宗族的凝聚力,从而对国君和公室起到保护作用。正如《诗·大雅·板》所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郑笺:“大邦,成国诸侯也;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王当用公卿诸侯及宗室之贵者为藩屏垣干,为辅弼,无疏远之。”对于周初所封的异姓诸侯,王国维曾说:“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4]由此可见,对于这些异姓诸侯,周统治者还是极力通过联姻的方式将其纳入庞大的宗法体系内,足见血缘关系对于周初政治的重要影响。当然这也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恩格斯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5]西周春秋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很低,如铁器农具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人们所用的农具多为木、石、骨、蚌所制。[6]宗法制、分封制正好适应了这种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并在维护周代社会秩序的实际运作中体现了较高的效能。
在宗法、分封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7]杜注:“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左传·襄公十四年》亦载:
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以相辅佐也。
由此可见,“除了天子分封诸侯外,诸侯也分封同姓或异姓的贵族为大夫,大夫又立同姓或异姓的下级贵族为家臣”。[8]事实上,宗法制在周代具体操作实践中,主要施行于大夫阶层。[9]春秋前期是诸侯立家的高潮时期,原因在于“如果没有众多的公族或亲信以维护公室的统治,那就很难在激烈的兼并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10]正如《左传·文公七年》载:“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诸侯的广泛立家又促进了家臣数量的增多及家臣组织不断完善和壮大。侧室和贰宗虽作为大夫的同姓亲属,但他们已另立一个世家,故在宗法上他们的“家”是小宗,大夫的“家”是大宗。而在政治上,大夫是“主”,他们是“陪臣”。[11]因此,“侧室”亦指卿大夫的庶兄弟、庶子。他们可以对作为宗主的卿大夫称臣,帮助卿大夫打理宗族以及采邑的事务。这说明“西周贵族家庭中一些子弟已对其作为宗子的父兄称臣”。[12]西周中期昭、穆之际的铜器《效尊》、《豦簋》及《繁卣》铭文即为明证。周代家臣主要来源是“士”,按照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原则:
作为贵族最底层的士虽然作为其家族组织的家长,占有他食封的小块土田并统治着家族中的全体成员,但是,按照层层隶属的宗法制原则,士本人和他的家族却又一起隶属于卿大夫的世族组织。而且,以血缘的亲疏来定等级之贵贱的宗法原则的实行,也使得士人一旦离开了相应血缘关系,其社会身份便无法确认。故作为贵族身份的士必然会依附于其上一等级——卿大夫家族之中,其依附之方式则是在卿大夫家族中担任一定的职守,即担当所谓的家臣角色。[13]
西周春秋时期,人们对血缘关系具有普遍的认同感,正如《庄子·渔父》言:“好言人之恶,谓之谗;析交离亲,谓之贼。”成玄英疏:“人有亲情交故,辄欲离而析之,斯贼害也。”这种认同感不仅仅表现在人们的思想意识领域,在维护贵族家政的日常生活中亦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亲不在外,羁不在内”,[14]更是成为家主择臣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如若背离“亲亲”的原则,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如《左传·昭公七年》载:“单献公弃亲用羁。”杜预注:“羁,寄客也。”结果单襄公、单顷公的族人杀单献公而立单成公。又《左传·定公元年》:“周巩简公,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结果是“巩氏之群子弟贼简公”。[15]再如齐崔杼“唯无咎与偃是从,父兄莫得进矣”,[16]结果遭亡身之厄。故《国语·周语中》有“内利亲亲”、“外利离亲”之载。韦昭注:“内利,内行七德,亲亲以申固其家也”;“外利,行淫僻,求利于外,不能亲亲,以亡其国也”。由此可见,人们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感不失为周代宗法性家臣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之血缘关系有利于加强主臣关系的稳定性,故而自西周至春秋时期,宗法性家臣始终是卿大夫私家家臣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除了宗法性家臣以外,“西周时期贵族家族中,已允许没有血缘关系的非本族成员担任身份绝非奴隶的家族官吏,从而构成家族政治中最重要的一环”。[17]如《逆钟》、《卯》、《师》三器中的家臣逆、卯、师均属累世服务于同一卿大夫之家的非宗法性家臣,他们与家主的关系较为固定,甚至形成类似宗族成员之间才有的亲密关系。
春秋时期非宗法性家臣的设置在更为广阔的领域渐次蔓延开来,这是分封宗法制实施至春秋时期,在周代贵族政治最底层——卿大夫家族政治,即家臣组织中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春秋时期是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土地兼并、政治斗争与社会变革交错并进。此时分封制、宗法制纷纷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此基础上周代原有的等级秩序开始被颠覆,周天子已失去天下共主的地位,代之而起的是群雄逐鹿,诸侯称霸。“《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18]这种局面没维持多久,随着各国强大世卿巨室的形成,各主要诸侯国的强宗便围绕着土地与权力的核心展开激烈的角逐,一些强大的卿大夫之家甚至凌驾于公室之上,成为国家政权实际的操控者,最终形成“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局面。于是一些公子公孙之无禄者不得不接受丧田失地的客观现实,为了生存被迫涌入卿大夫私门而为其家臣。
宗法制、分封制确立之初,对于维护以周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统治,对于控制以黄河流域为主的广大地区,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等级结构的变动,这种以血缘关系来维护贵族统治秩序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便逐渐失去了效能。分封制的自然结果必然造成受封者的独立性和离心性增强,宗法制则由于生齿日繁造成的资源不足而使原有贵族子孙的社会地位下降而松动乃至崩溃。[19]春秋时期,各国卿大夫对非宗法性家臣的广泛使用,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理想的宗法封建制是一个凝固的世袭系统,然而,在内外军政形势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克服内忧,抵御外患,必然要不拘亲疏而鼓励任用有才能的人,也必然会根据其贡献提升其官职,给予其分封的利益。春秋时代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诸侯国之间冲突、兼并的时代,国家之间的征战频繁发生,用人的需求在这种军政形势下甚为突出;突破“亲亲”的原则,在任用军政人才方面实行“尚贤”的方针,也更显迫切。凡是冲破宗法制的约束大胆起用异姓人才的国家,就往往在诸侯间的竞争中胜人一筹。因此,国家的生存本身,决定了宗法政治是不可能彻底的,宗法原则也不可能成为不变的治国原则。有能力的异姓之才必然要在“尚贤”的道路上进入统治阶级,甚至主政执政,当异姓功臣成为贵族后,政治结构的宗法性即随之降低,这是国家理性的体现,是宗法政治在国家利益面前必然遇到的异己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不顾宗法制的限制,在政权建构中容纳来自异姓的精英,无疑是政治理性化的表现。事实上,这也是周初以来贤明政治家的共识。[20]
综上,周代卿大夫家族内宗法性家臣与非宗法性家臣数量的变化与力量的消长,同宗法制度在周代的实施与破坏情况是一脉相承的。西周王朝建立之初,血缘关系对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宗法制作为一种以血缘远近别亲疏,明确和维系贵族等级关系的制度,对周代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血缘观念深入人心,宗法性家臣的设置较为广泛,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阶级分化的加剧,血缘关系日益削弱,并逐渐被政治等级关系所掩盖,宗法制虽遭到了破坏,由于惯性却并不能在顷刻间消之殆尽。更主要的原因在于:
宗族首领对于宗族土地具有支配权,实际上控制了宗族的经济命脉,族人对于宗族的依附,最终表现为对于宗族首领本人的依附。[21]
这种约束力使得宗法制度继续对周代社会发生作用,然而这种作用所带来的威力却远不如西周时期。
阶级的分化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而加剧,这对宗族势力和血缘关系势必造成很大的冲击。很多奴隶主贵族日趋没落,甚至被深刻的社会变革抛入庶民阶层。[22]
在丧田失地的现实面前,他们不得不寄身权门,作为卿大夫家族的私属官吏,成为春秋时期卿大夫家族非宗法性家臣的一个重要来源。此外,宗法制度的实施已构成统治者对人才渴求的严重障碍,因此德才型家臣的大批出现并发生作用,亦可以看作是血缘关系不断松弛的集中写照。
其次,分封制对家臣制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家臣制的本质特征是卿大夫对所受封的领土和人民实行直接统治。[23]这一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深受分封制、宗法制的影响,宗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嫡长子继承制和余子的分封制,“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是其具体的实施内容,其中的建、立、置都是一种包括土地和民人等在内的资源再分配。由此可知,“周代的分封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分权制度”,[24]“授民授疆土”乃为分封制度的一个主要形式。正如《左传·定公四年》载:“聃季授土,陶叔授民”,所授之民,身份驳杂,既有土著,亦有殷商移民,还有部分迁徙的周人,表明血缘关系正在被政治上的等级关系所取代。在人口数量相对稀少,并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西周时代,如果说土地是西周贵族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土地上的劳动者相对于这一经济来源则显得更加弥足珍贵。因为他们不仅是西周贵族的直接剥削对象,更是财富和权力的象征,这就使周代封授采邑既授土、又授民的情况成为必然。不仅卿大夫从天子、诸侯那里得到采邑和民众,而且家臣作为卿大夫采邑内统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从卿大夫那里得到土地及土地上的劳动者。如《不》载:
不,女小子,女肇诲于戎工,易(赐)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乃事。[25]
不不仅从其主人那里得到田地的赏赐,更得到了“臣五家”。又如《伯克壶》:“白大师易(赐)白克仆三十夫。”[26]《叔夷钟》记:“余易(赐)女(汝)马车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27]《鼎》记妊氏赐其家臣“氒且仆二家”。此处的“仆”乃是对奴隶或差役的一种称谓,抑或指土地上的劳动者。[28]卿大夫在自己的家族和采邑内通过建立庞大的家臣组织,设置家朝和邑朝,并任命众多以家臣身份充任的官吏来加强统治,“在这样的家臣制度下,各个宗族的统治机构,首先保护的,是其本‘家’的利益及其特权,要不断加强对所属人民的奴役和压迫”。[29]“从表面上看,这些被称为家臣的各级官吏似乎仅仅是为采邑主个人服务的。实际上这些官吏所掌握的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他们的职权范围已经远远超越了采邑主的家庭和宗族……这些家臣和采邑主一起对采邑的全部领土和居民实施管理和统治”。[30]正如恩格斯所言:“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31]家臣制的本质特征再次说明了分封制从等级关系的角度讲乃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制度。
家臣制的核心内容是家臣对卿大夫的世代依附,[32]这一家臣制的核心内容同样受到分封制的重要影响。家臣对家主这种牢固的依附关系主要来自于经济方面。《礼记·礼运》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对土地的封授是分封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西周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分封制是建立在这一经济制度上的政治制度,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支撑,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重要支柱。井田制,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33]马克思说:“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34]一般情况下,服务于卿大夫之家一些身居要职的家臣,他们的俸禄往往要高于其他普通家臣,如《左传·成公十七年》载“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家宰是卿大夫家臣中地位最高者,其田禄也应是最高的,可以说,家主就是家臣的衣食父母,其在经济上对家主的依赖由此可知。严密的封闭性使得家臣对家主产生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臣关系也是比较稳定的,家臣世袭制和宗法性家臣的产生和沿袭就是这种牢固人身依附关系的最典型表现。
西周时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5]的层层隶属关系使得周代等级秩序具有极强的封闭性。《国语·周语上》载:“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士与大夫的职守只有等级上的差别,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即大夫的服务对象是诸侯,而士的服务对象是大夫。周代社会贵族阶层在自己的领域内构筑了坚固的堡垒。《仪礼·丧服》云:“君,至尊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贾公彦疏:“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卿大夫也不例外,如《五祀卫鼎》邦君厉为畿内卿大夫。[36]卿大夫对于诸侯而言,他们是臣,对于家臣而言,他们又是君。这种多元化的君主观是分封制的必然结果,同时这种君主观和家主与家臣之间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决定了家主才是家臣唯一的效忠对象,家臣奉行的原则是“只知其家,不知其国”。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宗法分封制所建立的严格等级秩序遭到了破坏,家臣对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减弱,家臣自身的流动性增强,非宗法性家臣的数量逐渐增多,德才型家臣备受青睐。尤其是在各主要诸侯国出现强家大宗掌握权柄、家臣组织不断完善的情形下,这种变化更为明显。此时的卿大夫之家不仅有自己的统治区域、管理机构,还有军队以及象征统治权力的宗庙和社稷,俨然已经成为诸侯之下相对独立的政权组织。[37]家臣组织作为周代贵族组织中最基层的一环,对于卿大夫家政的影响至关重要,尤其是春秋时期,各主要诸侯国的卿大夫掌握权柄后,家臣通过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政产生影响甚至操国之权柄,如阳虎专鲁,这是家臣参与国家政治核心的具体表现。
吕文郁认为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士,乃是周代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依次出现的政治制度,即是分封制度随着政治权力的逐步下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表现形式。[38]从家臣制度的产生、发展、壮大及消亡的过程,及在不同时期家臣组织的特点上看,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西周至春秋前期,由于政治权力的核心主要围绕在天子与诸侯之间,卿大夫尤其是各诸侯国内的卿大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文献及金文材料对家臣的记载多局限于王朝卿大夫,且卿大夫私家家臣的设置比较简单,家臣的作用大多只是围绕着卿大夫的家政,偶然参与国事,亦是在家主的带领下完成的,人身依附性很强。他们对政治的影响力远不如春秋中期卿权强大之时,故而史书中缺乏对西周时期家臣整体形象及行为的描述。也就是说,家臣制度作为周代等级结构中对周代各级贵族,尤其是卿大夫之家族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的一项政治制度,它的确立虽然是在宗法与分封制度盛行的西周时期,其完善则是在春秋时期,随着“礼乐征伐自大夫出”时代的到来,各主要诸侯国的卿大夫便扮演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角色,分封权由诸侯转移到卿大夫手中,主要表现为卿大夫分封家臣。此时,为了满足卿大夫对日益增多的土地进行有效统治的需要,家臣组织日渐完善,家臣数量与日俱增,家臣来源逐渐多元化,家臣的地位也日渐上升。正如范文澜先生所言:“强宗所依靠的力量,主要是士。这种在卿大夫家里任职的士也叫做家臣,家臣对家主效忠。”[39]家臣不仅对于卿大夫家族和采邑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政治生活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鲁国,家臣势力最强大,屡次出现家臣叛乱甚至酿成“陪臣执国命”的局面。家臣制度所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正好适应了分封制在春秋晚期以来所体现的大夫专政的特征。然而这已然是分封制走向穷途末路的表现,就在分封制敲响丧钟的同时,传统家臣制的衰亡已为时不远,“陪臣执国命”时代的到来标志着家臣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综上,家臣制的产生与周代宗法制、分封制密切相关,家臣势力的逐渐壮大,家臣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与周代分封制度下权力下移的脚步相始终的,考察家臣制度产生与完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变化,不仅可以从侧面窥见宗法制、分封制在周代社会实施与破坏的整体情况,而且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周代政治由集权走向分权的趋势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