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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周代家臣制度产生的原因
——兼论家臣制与周代宗法制、分封制和采邑制的关系
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转移;自其里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1]由此可见,各种新制度的建立并发生作用是周革殷命后,新的社会统治秩序得以建立并完善的最显明特征。周代的政治制度是在吸收殷商旧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建立并完善的,但又根本有别于殷商旧有制度,简言之: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2]
宗法制和分封制是最能代表周王朝政治特色的重要制度,二者紧密结合,“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相辅相成,分封的根据和基础是宗法制,宗法制从内部支撑、维系着分封制,分封制则集中体现了宗法制的原则和精神”。[3]宗法制和分封制实行的目的是通过血缘关系来维系周代各级贵族间的关系,同时调整其内部矛盾,以维护周代现有的等级秩序,进而达到巩固统治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宗法制和分封制是周代各种政治制度存在的基础。家臣制度作为周代贵族家族政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兴起、发展、完善与消亡和周代宗法制、分封制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采邑制等各种政治制度有着紧密的关联,家臣制与上述制度一道共同构筑了周王朝鲜明的政治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