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与修辞学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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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中许多用“猥”的语句,其中“猥”都被古代注释家解释为“曲”,就这些例句来看,有不同点,也有共同点。搞清什么是它们的不同点,什么是它们的共同点,对于理解、利用这一类训诂资料大有帮助,甚至对研究如何正确利用古代训诂资料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也不无裨益。

查《故训汇纂》“猥”字训“曲也”、“犹曲也”的故训资料还有:1.《汉书·律历志》“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颜注;2.《文三王传·梁孝武王》颜注(上举);3.《汉书·杨恽传》颜注(上举);4.《汉书·朱云传》“而嘉猥称云”颜注;5.《汉书·匡衡传》“猥举郡计”颜注;6.《后汉书·邓骘传》“而猥推嘉美,并享大封”李贤注;7.《后汉书·孔融传》“猥惠书教”李贤注;8.《文选·潘岳〈秋兴赋〉》“猥厕朝列”李周翰注;9.《文选·曹冏〈六代论〉》“猥用朝错之计”李善注(以上训“曲也”);[3]10.《汉书·元后传》颜注(上举);11.《文选·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猥垂齿召”李善注;12.《文选·诸葛亮〈出师表〉》“猥自枉屈”李善注;13.《文选·羊祜〈让开府表〉》“而猥超然降发中之诏”李善注;14.《文选·杨恽〈报孙会宗书〉》李善注;15.骆宾王《萤火赋》“余猥以明时,久遭幽絷”陈熙晋笺注引曹植《上责躬应诏诗表》李善注;16.《资治通鉴·汉纪二十九》“今闻大将军猥归日食之咎于定陶王”胡三省注引师古曰(以上训“猥,犹曲也”);17.《资治通鉴·汉纪二十九》“今猥被以大罪”胡三省注:“余谓猥,接也,曲也。”18.《汉书·王尊传》“猥历奏大臣”颜师古注:“猥,多也,曲也。”其中例14与例3重;例16与例10重;第17例《资治通鉴》是用《汉书·王莽传中》,后者全文为:“貉人犯法,不从驺起,正有它心,宜令州郡尉安之。今猥被以大罪,恐其遂畔。”颜注:“猥,多也,厚也。”颜注不确。这里是讲汉族对辽西一带少数民族原本比较宽松,无甚苛征,未加法网。王莽篡汉后,妄征高句丽人为兵以伐胡,扰民生事,这些少数民族人民于是“犯法为寇”,现在又要改变长期的宽松政策,一下子强加法网,大臣严尤以为不可。可见“猥”是“骤然”的意思。《三国志·魏志·高柔传》:“太祖欲遣钟繇等讨张鲁,柔谏,以为今猥遣大兵,西有韩逐、马超,谓为己举,将相扇作乱。”《后汉书·南蛮传》:“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二例的“猥”与《汉书·王莽传中》的“猥”的用法完全相同,《论衡·订鬼篇》:“天地之间,祸福之至,皆有兆象,有渐不卒然,有象不猥来。”“猥”与“卒”对文同义。另外,上面第9例《文选·曹冏〈六代论〉》那个例句全文为:“贾谊曰:诸侯强盛,长乱起奸,夫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文帝不从。至于孝景,猥用朝错之计,削黜诸侯,亲者怨恨,疏者震恐,吴楚唱谋,五国从风,兆发高祖,衅成文景,由宽之过制,急之不渐故也。”贾谊逐步削弱诸侯的计谋,文帝不用。景帝突然改宽为严,采纳晁错削藩之计,曹冏称之为“急之不渐”,可见,“猥”就是“突然”、“骤然”之义。排除了以上几个重复的并分析了例17之后,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其他例子。

例2、例3、例10前已分析,确实是随意、随便、不顾事实或道理的意思。例1是记汉武帝太初年间太史令张寿王攻击当时通行的太初历,主张用自己根据黄帝调律历而制定的寿王历,但该历几次验证均不过关,有人揭发它实际上是来源于名声不好的殷历。于是:“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言太初历亏四分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前句“猥曰”与后句中的“妄言”相同,意为“胡乱说”。在上面例子中,与例1相同的还有例4:“今御史大夫禹絜白廉正,经术通明,有伯夷、史鱼之风,海内莫不闻知,而嘉猥称云,欲令为御史大夫,妄相称举,疑有奸心。”“猥称”与“妄相称举”同义。还有例5:讲匡衡初封乐安县,南以闽佰为界,郡的地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十年后发现错误,身为宰相的匡衡授意属吏赵殷、陆赐在上计时将错就错,为其捞取好处。有大臣劾之曰:“衡位三公……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有例18:“劾奏尊妄诋欺非谤赦前事,猥历奏大臣,无正法,饰成小过……”

剩下的还有例6、例7、例8、例11、例12、例13、例15,有待分析。其实,这些例子可分为两组,例8、15为一组,这一组中的“猥”均是传达这样一类信息:自己得到某种待遇或地位,但又自感才能德行或功劳不足以当,受之有愧。如例8:“仆,野人也,偃息不过茅屋茂林之下,谈话不过农夫田父之客,摄官承乏,猥厕朝列。”例15:“余猥以明时,久遭幽絷”,是讲自己不配待在圣明之时。这类“猥”相当于“滥竽充数地”。《后汉书·隗嚣传》“嚣既立,遣使聘请平陵人方望,以为军师”,后因意见不合,“望以书辞谢而去,曰:……今俊乂并会,羽翮并肩,望无耆考之德,而猥托宾客之上,诚自愧也……”李贤注:“猥犹滥也。”此例情形与上边例8、例15完全相同,此既训为“滥”。下面《文选》中李善误训为“凡猥”的类似例子,并当作为训“滥”之例。《文选·潘岳〈河阳县作〉》:“微身轻蝉翼,弱冠忝嘉招。在疚妨贤路,再升上宰朝。猥荷公叔举,连陪厕王寮。”《文选·殷仲文〈南州桓公九井作〉》:“猥首阿衡朝,将贻匈奴哂。”此类“猥”均在状语位置,李善训以“凡猥”,实属不通。遇到这种同类型例句而有不同的古训的情况,我们就要择善而从,要选择那个在所有同类型例句中都能讲得通的古训,像上面李贤注就是这样的。

在训“曲也”的上举例子中,最后剩下的只有例6、例7、例11、例12、例13,此为另一类。这一类的句式均是“君上或尊者+猥+动词+(我)”,它们一般是讲,君上或尊者本不当施惠于“我”,但由于皇恩浩荡,或对方泛施恩惠,所以滥及于“我”,这是一种特殊的谦敬之词,它有时看起来很像古汉语中另一个常用谦敬词“辱”。像例7《后汉书·孔融传》记孔融回曹操之信:“融报曰:猥惠书教,告所不逮。”这个“猥”,就完全可用“辱”替代。《助字辨略》卷3将例11曹植语“猥垂齿召”释为“犹云谬也”,就像现在说的“承蒙错爱”一样,这是有道理的。但也正是刘淇《助字辨略》将上面相当于“滥竽充数地”的那一类例子掺和到这一类相当于“辱”的例子中,《汉语大字典》承袭其误,实在是应该纠正的。

现在有一个关键问题,即经我们分析出的上面这四类意思,为什么都被古代注家以“曲也”加以概括了呢?我们观察这四类意思使用时的语境,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因素,即实际实施的言或行,总是被认为与某个事实,或某个正确的道理,或某个恰当的规矩不一致,古代注家相率选用“曲”来揭示这层语境义,应该说是颇费斟酌,也是颇具启发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