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核心概念阐释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秩序概念已然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培育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表述屡见报端。那么何为市场秩序,它包括哪些内在特征,又具有何种本质规定性,就首先是需要明确的议题。关于市场秩序,按照词源学的理解,就是“市场+秩序”,或者说是一种秩序,是一种市场的秩序。这也意味着,探究市场秩序概念,首先要从秩序概念入手,其次再揭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
一 秩序概念阐释
在汉语中,“秩序”一词由“秩”和“序”二字构成,它们本源意义上都含有“次序”之意。《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秩序”的注释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何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实质就是一种有次序、整齐规则的状态。从系统角度看,“秩序是约束和(元素)行为相互作用下的系统组织状态”[9],表现为“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与确定性”。[10]于是,秩序可以看作为表征事物存在状态的指标,“指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的、自然的、有条理的、和谐的排列或联系的状态”。[11]
当然,任何的状态都是相对而生的,背离参照系统,则状态的表征往往趋于模糊。因为,在社会系统中,秩序往往是人们期望的,甚至是暗含着“某种确定的和具体的”“总体状态”[12],并作为参照系存在。如此一来,秩序往往内含有序与无序的差异性意蕴,前者是指“系统的要素或部分之间或系统之间的有规则的联系和转化,是系统组织性的标志”;后者是指“系统内部或系统之间的要素或部分之间或系统之间的混乱而无规则的组合,以及物体运动转化所呈现的随机性”。[13]而一旦秩序具有了这种符号意蕴性,则意味着,“秩序”概念中包含两个指向表征:其一为事物实存的“秩序”,用以显现事物现实存在状态,即“实然秩序”;其二为理性的规范意义的“秩序”,用以表征事物应该具有和显现的状态,也即“应然秩序”。而且正因为如此,赋予秩序的社会研究以意义,即基于秩序的可考察性,探究事物是否具有“秩序”,这种秩序是应然秩序还是实然秩序,且应然秩序与实然秩序之间是否有差异,现实中该如何进行调适。也即才能实现韦伯语境中,“以明确‘准则’为取向时,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内容方可成为‘秩序’”,“方可称为‘有效’”。[14]
在社会研究视野下,“秩序”应被看作是一种可考察的、具有规律性的事物存在状态。明确了秩序概念后,则需要把握市场秩序的概念。事实上,如果说秩序是一种事物存在状态,则意味着市场秩序,是秩序的一种类别,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细分类别。因为市场秩序的概念本质上隶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存在状态问题。
二 市场秩序概念
市场作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构建,往往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就是交易场所,是达成谷物与牲畜交换行为的平台;而广义的市场则是社会交易行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构成的复杂体系,包括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机制等内容,并连带市场交易的外部环境(市场制度)体系。如此一来,市场秩序也理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秩序,是指市场交易平台所呈现出的合社会期望与市场规律性的状态,而广义的市场秩序则包含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市场交易产品的合社会需求性及其数量质量上规范性,还包含市场运行机制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确定性,等等。而且,相关研究所涉及的市场秩序更多地隶属于后者,研究广义上的市场秩序,本书也是如此。
关于市场秩序的概念,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市场秩序就是“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关系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能量交换关系的规范和有序化状态”。[15]也有人认为,“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富于理性的、稳定的、自由的、可扩展的利益共享秩序”。[16]还有人提出,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利益和谐、关系和谐、收益共享、竞争适度、交易有序、结构稳定的状态”。[17]总体来说,市场秩序,学界往往存在三种主要的理论分野:其一,将秩序看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状态表征,用以反映市场是有序的还是无序的,市场组织结构是高绩效的还是低绩效的。其二,将秩序看作是市场运行的制度组合及其效用。市场秩序与市场规则的关系密切,前者是后者存在效用的显现,而后者则是前者显现的必要条件。其三,将秩序看作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调节方式。在该意义下,市场秩序是相对于计划秩序而存在的。本书主要支持第一种观点,首先将市场秩序看作是市场运行的一种状态。
当然,承继上文关于秩序是具有参照性的判断,市场秩序所要呈现的状态需要有参照,这种参照是什么呢?诚然市场是复杂的,从运行过程来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众多环节,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中间组织等多元主体,并以契约为基本制度,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竞争和交易为核心,构筑复杂的市场过程。如果说自由与约束是人类行为乃至社会存在的两个基本面,那么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也是如此。前者,则要求市场经济运行中,个人逐利自由、生产经营自由、市场竞争交易自由以及产品消费自由,在竞争机制主导下依赖契约达成市场运行的有序。当然,涉及契约,也就延伸出约束来。而之所以需要约束,也即是为了市场行为的可预期性,或者说秩序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秩序可以看作为构筑市场经济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而出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可预期,秩序在市场运作中,大体上应具有以下规定性:首先,市场秩序是市场主体相近或者一致价值追求关系的存在,利益趋同或者利益可调和性是市场秩序存在的基本条件。其次,市场秩序的存在与维系意味着市场规则的应然存在,因为市场主体利益的调和离不开市场规则体系的有效作用。再次,基于市场规则衍生的社会环境决定性,市场秩序又需要一个开放的运行体系,用以不断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诱导出顺应社会发展的市场行为。最后,市场秩序作为反映市场运行的状态存在,其形成与演进多是内生的,即便是外部力量强制推进的,也必须建立在内部力量的有效协同与调和基础上。
如此大体可以看出,市场秩序作为一种市场存在状态,其本质上是为了描述市场的秩序有无的,其所反映的是在复杂市场过程中,竞争、交易等行为之间及其背后所显现的关系。或者是有序,或者是无序,不同的状态对市场运行及其绩效意义不同。于是,作为秩序在市场中的映像,市场秩序背后体现的是借助市场运行中各关系来揭示复杂市场经济行为状态的目的性,可识别、可考量应是市场秩序所内含的本质意蕴。从状态属性看,有市场秩序则意味着市场显示出相对稳定、和谐有效的运行状态。
三 职业体育市场秩序辨识
关于职业体育市场秩序是什么的研究相对匮乏。其中,翁建锋在《我国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秩序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秩序内涵为: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经营行为、球迷的消费行为、运动员的竞赛表演行为和裁判员的执法行为”;而其外延则为“足球管理体制、法制和各主体的文化道德等方面”。事实上,不仅对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秩序进行有创建的框化,而且对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偏差,没有将现象提升为理论。而另一相关成果《走向秩序——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研究》,则在组织结构维度和经济社会维度上对职业体育的秩序进行研究,大体上分析了职业体育要取得良好秩序的组织要素、结构模式,以及其实践中彰显出的合经济规律性与社会演化性特征[18],但是,该成果所研究的对象是职业体育的秩序,而非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事实上,有关职业体育的秩序或者更进一步讲职业体育的市场秩序,与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之间还是有所差别的。对于前者而言,更多表述的是职业体育在经济社会互动中所呈现出的市场运行状态,具有实存性,反映在职业体育中则是职业体育运行调节方式和制度存在状态体系,而不具有功能性,即没有对职业体育运行实践的条件与控制效用;相反,后者则是职业体育复杂运作所体现出的一种特定状态,反映在职业体育中体现为职业体育社会权力分工与行为状态选择;在两者的关系上,职业体育的市场秩序以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为基础,对职业体育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工作以科学地透视各地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为前提。当然,该过程事实上也为职业体育市场秩序的发展提供了选择和操作的平台。
张明科(2006)指出,“在现代体育市场经济体系中,体育市场秩序是指以明晰的产权为基本制度,以价格体系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以有效竞争为结构特点的体育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所呈现出来的和谐、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换句话说,如果将市场秩序,理解为市场运行中的可辨识、可考量的状态,那么体育经济行为中的可识别的、可考量的元素即是在市场运行体系中显现出来的产权制度、资源配置机制、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对于职业体育而言亦是如此。不过,张兵(2012)关于职业体育的秩序研究,则认为,“职业体育的秩序性不仅反映在其本体规律性上,还体现在其要素构件与组织方式、行为与功能的有序性上”。他指出,“职业体育的秩序作为秩序在职业体育领域的映像,是职业体育运行要素实践状态的表征”;而“作为描述职业体育的运作状态的表征体系”,职业体育的秩序是“职业体育主客体实践结果”,是“职业体育合规律运行的社会选择结果”,是“维持职业体育稳定与发展的运作结果”。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职业体育的秩序是一个外延范畴更为宽泛的概念,因为职业体育的秩序不仅包括市场上的商业运行实践,而且包括职业竞赛实践,而且两者在内容和运行维系方式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同样,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也不同于一般的体育市场秩序,对于后者而言,体育市场秩序更多地带有一般市场秩序的规定性,或者说仅仅是体育这一泛类所呈现出来的市场秩序,没有明显市场秩序规定性上的差异性。[19]那么何为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呢?
沿承前文,职业体育作为一种竞技体育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样式,经济性是其基本特质。也正因为如此,职业体育方有市场秩序的意蕴。如果说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中的可辨识、可考量的状态,顺应之,则职业体育市场秩序是职业体育运行中所呈现出的可识别的、具有规律性的存在状态,其内在所体现的是职业体育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其背景互动中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关系。
其一,职业体育市场秩序是一种稳定的、有序的市场状态。其可辨识和可考量性源自市场运行的合规律性与社会诉求性,而内在于特定经济社会运行环境的特质也赋予市场秩序以规则依赖性。因为,职业体育市场组织架构、运行维系等都是在市场运行中实现的,表现为可观察的一系列的特定规则和规范。遵循社会秩序的一般样式,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应该具有运行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内部构件要素组合上的制衡性、市场行为上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20]
其二,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体现的是职业体育市场实践中的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又主要表现在内外组织结构关系[如在职业体育产品生产过程中协会(联盟)、俱乐部、运动员、裁判员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生产]和市场交易、竞争等实践关系上。市场秩序一旦形成,则意味着关系被固定化,或者成为法则规范,或者成为内在伦理,发挥着保障市场运行的功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秩序的有无,不仅对市场运行中的竞争、交易等行为有直接关系,还会对市场运行物的市场绩效产生重要影响。
其三,秩序本身不是一种孤立的抽象存在,具有不同行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在极其复杂的运作过程中,遵循某种运行规律的实践中所形成的状态,即为市场秩序,而市场秩序的性质“是由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某种评价体系——创造并维持这种秩序的那种制度的规范性内容——所决定的”。[21]而一旦将职业体育看作为围绕体育竞赛的市场化、商业化运行样式,则意味着,职业体育市场秩序是表征职业体育市场化运行状态的元素,其内含的体育竞赛秩序往往为其基础性构建存在。事实上,正因为如此,方能保障职业体育运行中呈现出连续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基本特征。
其四,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可以在不同层面进行框化。从运行状态看,则可以分为职业体育静态市场秩序和职业体育动态市场秩序,前者主要是指在某一时间和空间中,职业体育在构件要素、组合方式和运行规范等方面所表现出的整体和稳定状态;后者是指在发展变化过程中,职业体育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的动态特征。从形成动因上看,可以将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分为自序演化的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和理性构建的职业体育市场秩序两类,其中自序演化的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则强调市场秩序形成过程中,主要依赖自身的力量在市场自生自发的实践中博弈出秩序来;而后者则重视人为的因素作用,是按照某种理性设计路径逐渐演化而来的。
其五,职业体育市场秩序的形成与维系是有条件的。职业体育市场运行于一个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系统中,包含着多要素、多关系的内部体系。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就需要建立在特定规则体系基础上,借助市场主体间关系的均衡化、协同化来实现。符合市场客观规律和社会运行规范,市场有序实践所涌现出的秩序自然是和谐、有序、稳定的。但现实中,职业体育市场运行是有条件的。对于一般商品而言,王晓东(2004)指出,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的约束条件主要应包括下述几方面:(1)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2)流通主体的独立、分散决策;(3)流通渠道组织完善成熟;(4)流通基础设施保障有力;(5)市场监管制度完备有效。西方经济学者更是总结了“十七个以上的严格的假定条件”,“其中最为核心的六个是: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不存在交易费用;交易双方是完全理性的”。[22]当然,对于职业体育而言,相关因素同样重要,而且职业体育自身的规定性,特别是市场秩序依赖竞技竞赛秩序生成的特性,充分展现了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形成与维系的艰巨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形成与维系的条件必定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中的,是职业体育内外力量共同作用,不断演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