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推进的研究
在关于主体功能区划理论研究方面。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地区所课题组在《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理论与实践的初步思考》一文中初步构建了中国主体功能区划理论框架,对主体功能区划应坚持的原则、主体功能区划的层级和单元、主体功能区划的标准和指标体系、分类政策设计重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从克服主体功能区划的体制制约的角度,提出了开展主体功能区划的对策建议。樊杰探讨了地域功能演替对空间均衡过程的影响,提出了区划方案效益最大化是同区域如何划分和对地域功能随时间变化的正确把握程度相关的,进而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划的开发与保护双重功能的复合指标体系选择。杜黎明构建了主体功能区划的概念模型,用数学语言对主体功能区划的必要性、重要性、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方法以及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建设重点进行了初步的阐述。[13]
李军杰从区域发展的现状和统筹发展的要求出发,理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三个概念相对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特定含义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定量化的方法设计功能区划分指数的初步构想。有的学者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要问题。张可云分析了由主体功能区概念导致的操作问题和主体功能区划分与管理的操作问题,并提出了主体功能区操作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未来的区域管理出路。陈秀山、张若在分析主体功能区规划构想与实际操作的争论基础上,提出规划构想的实现路径和操作手段。[14]
在关于主体功能区实践方面,已经出现对正在实施规划的地方的研究,例如徐伟金结合浙江省的具体情况,阐述了明确主体功能区划、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浙江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构想。王东祥对主体功能区的体系和层级、浙江省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思路进行了探讨。[15]
樊杰在地域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技术流程,以国家和省区为尺度把地域功能区分为城市化区域、粮食安全区域、生态安全区域、文化和自然遗产区域;设计出10个指标项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地域功能识别的指标体系,并分别进行了单项指标评价和综合评价;进行了以规划为应用指向的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法等。[16]
在主体功能区的考评体系、政绩指标的规划、监督方面,王健论述了主体功能区政绩指标规划的意义,并构建了主体功能区政绩指标的框架,根据我国的四大主体功能区分类建立政绩评估指标体系,并构建了四大主体功能区政绩指标的通用指标和特色指标。[17]李军、胡云锋等提出了建立国家主体功能区空间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并分析了指标遴选原则,建立了具体的指标体系框架。[18]
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保障与可行性分析中,代明等基于机会成本分析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可行性,提出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辅之以生态补偿政策,以弥补生态功能区因被限制或禁止(工业)开发而损失的经济利益,并确立合理的量化标准。[19]安树伟等分析了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并提出了建设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和协调区域利益的途径。[20]杨正先等指出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未来导向性,规划过程中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并分析了不确定性的来源,为了提升规划的合理性既要通过提高数据和方法的可靠性来降低主观不确定性外,还需要建构弹性与刚性有机结合,包含规划、实施、考核、修订的动态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体系。[21]李红、许露元分析了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一些困境:功能区与主体功能区及其类别等语义混乱、“限制开发”与“限制发展”含义相混淆、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国土规划的关系相混淆;指出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面临两大现实阻力:主体功能区规划政策体系不完备和现行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22]成为杰分析了地方政府在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地方层面推进的困难,并提出了一些调适措施。[23]
对地方省区市执行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情况的研究。任启龙、王利构建了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设计了绩效考核指标。[24]张路路、蔡玉梅等分析了湖南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情况,并从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生态环境三个维度构建了不同主体功能区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湖南省的主体功能区实施绩效评估。[25]张贝尔等分析了安徽省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26]目前地方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已经陆续出台,目前已有的文献对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研究还不多。已有的对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分析中多以构建各种指标体系来分析某个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实施效果,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对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各类功能区划分的科学性、方案实施的困境、效果的分析还不够充分。
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是两面的,而目前的研究中,往往对于正面作用过于突出,而对于负面作用没有系统性认识。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地方发展战略的协调问题也还缺乏研究。近年来地方的许多发展战略上升到国家层面,这些地方发展战略是基于地方发展的优势进行的经济布局,与此相反的是主体功能区则是对于地方发展空间的约束。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学术界还缺少关注。随着2012年4月以来各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国家规划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目前对于省区市执行国家主体功能区情况的研究还没有跟上。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跨行政区的,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制定是以行政区为单位的,目前学界对于主体功能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关系问题还少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