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是第三人参诉的基本条件。我国传统行政诉讼法理认为,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随着行政诉讼加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保护,理论界已有人提出,利害关系不应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对于某些特定的间接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准许他们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第三人参诉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如果本诉讼未被法院所受理,则不发生第三人参诉的问题。故第三人参诉一般发生在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之时。有时,原告也可能在诉状中直接列明本案涉讼的第三人。如果法院认为诉状所列明的第三人确为本案第三人的,在受理原告诉讼的同时通过第三人参诉。对于第三人参诉的截止时间,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理论上有人认为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也有人认为应在二审判决作出前。我们认为,从兼顾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角度考虑,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参加二审之第三人仅接受一个审级的审判,违背二审终审原则;另一方面,如第三人自愿在二审中参诉,其他当事人也不表示反对的话,如果强迫第三人另行起诉,则影响诉讼之效率。故此,对于第三人在二审申请参诉的,应征得本诉讼当事人的同意,本诉讼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并可以直接判决。法律上的理由在于,各方当事人皆接受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则这是当事人放弃程序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相反,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第三人参诉的,则如果该第三人之诉可以另行起诉的,告知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如果第三人不参加本诉讼,致使本诉讼的第二审无法进行的,则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该第三人可以在一审中参加诉讼。
(3)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还可能是其他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多方,如果仅有部分行政行为相对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法院可以通知另外的未以原告身份起诉的当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此外,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但案件审理结果确实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诉,即使该第三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
(4)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他的诉讼行为可能在客观上表现为支持一方而反对另一方,但其参诉的最终目的仍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法律利益。由于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他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5)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他可能是基于原告在诉状中直接将其列名为第三人而参加诉讼,也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可能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一旦通知第三人参诉的,第三人如果不参加诉讼,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判决。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指第三人在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表现。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同于民事诉讼第三人,法律上并未对第三人进行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上,第三人处于等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具体个案中,第三人因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性质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诉讼倾向。当第三人的利益与原告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时,第三人立于原告之诉讼立场,其行为的目标与原告人有相当的一致性。例如,原告对行政机关的某项拆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其他受该拆迁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此时他的诉讼立场与原告基本相同。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在诉讼中的立场就可能倾向于被告,希望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如果第三人的利益既与原告相冲突,也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时,第三人就具有自己的独立的诉讼立场,此时,他的诉讼态度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在某种意义上,是以本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自己的被告。
由于立法并未对第三人进行区分,故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一般比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来对待,第三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代理等各项诉讼权利。此外,如果第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应当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对于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法院应一并进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应在个案中具体加以分析。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申请参诉。当与本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悉本诉讼正在法院进行时,第三人可以以申请的形式,要求参与本案诉讼。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符合其他参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
(2)由法院通知参诉。由法院通知参诉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诉状中或诉讼过程中,明确要求法院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诉。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并未提出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诉的,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诉。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一旦法院通知其参诉的,第三人即负有参诉的义务。第三人不参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