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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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个审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一个案件诉到法院,首先要确定由哪一审级的法院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则分别规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行政案件的起审点定在基层法院,一般案件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级别管辖,应着重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它们数量大、分布广。其次,当事人所在地、被诉行政行为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二是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三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这类案件之所以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确认发明专利权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需要较高的科技和法律水平。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城市,职权范围与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被告行政机关是有级别的,级别越高,可施加影响、干预的因素也就越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适当考虑了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此类行政案件即是体现。这类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需要适当提高管辖级别,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更需要通过提高审级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但是何为“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而言,“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主要考虑到高级人民法院还承担着对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任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并且作为最高级别的法院,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过多,将会影响两审终审制作用的发挥。而对是否“重大、复杂”的判断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