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说,管辖权解决的是哪个行政案件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与审判或审查与执行的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来说,管辖解决的是他们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受案范围不同。受案范围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它主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则明确的是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它是在确定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后,具体解决法院内部的权限分工。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管辖的前提。若法院对一个行政案件不拥有主管权,也就谈不上该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它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所规定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主审问题。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一般均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海事法院取得了海事行政案件与海事赔偿的主审权。
(二)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许多因素,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这些因素都是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尤其需要考虑的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以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经常是处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不能因管辖的原因而对其带来不便。《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级别管辖中,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司法审查权的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法律应当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特殊地域管辖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权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行政权干预审判权,在确定管辖时应尽量排除某些行政干预的因素,以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诉讼是一种复杂的活动,一方面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这就需要将确定性和灵活性二者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上,既有级别管辖,又有地域管辖,还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法律精神。
二、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因而提出异议,由法院予以处理的制度。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尤其是排除行政干预。管辖权异议制度分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两个方面。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毫无疑问,原告作为当事人也应有权提出。第三人由于与原被告地位相似,因而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第三人也享有。(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3)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无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对于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行政诉讼中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其他可上诉的裁定还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因为管辖权异议对当事人影响重大,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不能公平审判,因此事关当事人能否获得公平审判等实体权益,因而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