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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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法典和制度意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院、原告和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的程序总称,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下文关于行政诉讼的渊源部分将详细介绍。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法的渊源或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又称为法的形式。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即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规定,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国际条约和法律解释等,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体现出成文法特征,但是判例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对判例也作简单介绍。

(一)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

我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典,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如1979年《选举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1980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1981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组织、公民对我国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或者纳税决定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1981年《经济合同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管理行政案件;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行政案件。这些法律都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仍然是行政诉讼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之后,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可以共同使用的规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也是行政诉讼的渊源。

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其中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另外,《行政诉讼法》中“法律另有规定”所指的法律都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二)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规定,被认为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最重要的宪法依据。此外,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中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行政权和司法权配置,国家结构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院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等都是行政诉讼重要的法律形式。

(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全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这些法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职权规定的内容都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但是前提是符合《立法法》对法律效力和层级的要求,并且不得违反立法原则和精神。

(四)国际条约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交流和往来日趋频繁,我国参加、缔结或认可的国家条约中会涉及大量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则,这些规则对于调整我国政府与他国公民、组织间的关系发挥作用。因此国际条约中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则,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以外,都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成文法渊源。

(五)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1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这里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前还有于新司法解释生效时而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些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学术发展作出的全面而具体的解释,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中曾经并且正在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另外,目前尚无针对行政诉讼的立法解释。

(六)判例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效力自然毋庸置疑,在法国,行政判例也是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这一点也反映了两大法系的交汇融合。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判例作为行政诉讼的渊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在指导行政审判实践工作中起到一定影响。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学习和研究中,关注从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判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制度。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地、属人、属时、属事多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行政诉讼法的效力也就是行政诉讼法在各个角度上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与对事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即地域效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部分的所有空间。凡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和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都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司法制度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单独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际适用领域并不是完全覆盖的,而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区别性。另外,广义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法律渊源也需要根据其本身的效力范围确定适用的空间领域,如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仅在实行民族自治的区域内适用。

(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法的溯及力。《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该法的生效日期;而失效日期可能是由于新法制定,也可能是立法机关决定废除,此前行政诉讼法一直有效;就溯及力来讲,行政诉讼法对生效日期前的事实和行为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这也符合法理的一般要求。

(三)对人的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法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参加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但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需要适用该法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四)对事的效力

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行政审判权审查的行政案件就是行政诉讼适用的事的范围,具体情况将在本书后文关于受案范围一章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