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增值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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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增值税的性质

要点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作为流转税,增值税同一般营业税、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点。

解释

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销售税以及消费税所不同的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对未税流转额征税。

税负具有转嫁性

增值税无论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价内税情况下,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价外税情况下,税收作为价格的附加,也由购买者负担。可见,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

增值税的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率,这一点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

相关知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政府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但各个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