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增值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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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的类型

要点

增值税按征税范围不同有一般商品增值税和特定商品增值税。在实践中,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增值税通常又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

解释

按征税范围不同分类

按征税范围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一般商品增值税和特定商品增值税两种类型。

1.一般商品增值税

一般商品增值税是在生产与流通的各个环节和对所有的货物与服务普遍征收增值税。

(1)从征税范围的纵向延伸程度看,一般商品增值税是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

(2)从征税范围的横向扩展程度看,一般商品增值税是对所有货物与服务普遍征收增值税。

目前,世界典型国家的增值税,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一般商品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则属于特定商品增值税。从征税范围的纵向延伸程度看,1994年之前,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1994年之后,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从征税范围的横向扩展程度看,1994年之前,只对工业产品征收增值税,1994年之后,只对工业产品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各种服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特定商品增值税

特定商品增值税是只在生产与流通的某个、某些环节或只对货物与服务中的某类、某些货物或服务征收增值税。

(1)从征税范围的纵向延伸程度看,特定商品增值税是只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某个环节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所有的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

(2)从征税范围的横向扩展程度看,特定商品增值税是对特定的货物或服务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对所有的货物或服务征收增值税。

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分类

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以纳税人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生产、经营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其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及折旧之和,其内容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此种类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收税款,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却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也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扣除。相当于国民收入,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具有诸多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被广泛采用。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生产、经营所用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包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便于操作和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

目前,世界典型国家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消费型增值税。2009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则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相关知识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1.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它可以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应征消费税)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3.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起,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大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4.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调整

(1)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2)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

(3)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缴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5.增值税条例的修订内容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使得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2)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至3%。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新条例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