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案例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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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追求平等是人们自古的愿望。早在我国古代,就提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被认为是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的体现。其中,对奴隶主特权的限制就十分突出。《法经》正律中规定了“杀人者诛”,但没有为奴隶主特权阶层规定任何的免责或减轻理由,这就剥夺了奴隶主以往享有的任意杀戮奴隶和平民的特权。特别是在杂律中还明文规定了“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就是说,太子犯了错,也要被施以笞刑,一次没有改过,第二次要加重惩罚,还不改过,就要废掉他另立别人了。这样的规定,不仅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和传统,而且公开提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成为后世人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资产阶级也提出了人是生而平等的,反对封建的特权。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了:“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关于平等的原则规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任何人,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没有构成犯罪,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具体的个人来讲,只要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应当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该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所区别。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等。

案例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成克杰,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

1994年初至1998年间,成克杰多次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招标、贷款发放、干部任命中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近三千万元及价值人民币数十万元的美元、港币和其他财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成克杰受贿的赃款已被追缴,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一)项、第2款、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克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思考方向

适用刑法平等就意味着对于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在上述成克杰受贿案中,是否体现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四)学理分析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现行《刑法》规定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否同一或者仅仅是一种转述呢?我们认为,两者还是应当有区别的。第一,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宪法原则是总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而刑法原则只适用于刑法领域。第二,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宪法原则适用于宪法调整范围内的一切对象。而刑法原则适用的是依据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三,表达的法律含义不同。宪法原则表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我国适用的所有法律。而刑法原则表达的法律的含义仅指刑事法律。第四,两者的指导意义不同。宪法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抽象性的原则指导。而刑法原则是具体针对定罪量刑的指导,更加具体。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没有构成犯罪,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任何人,只要违反刑法,构成犯罪,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不论其种族、出身,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人成克杰原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他虽然身为高级领导干部,却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走上了犯罪道路。对于成克杰案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体现了平等原则,没有因为他是高级领导干部姑息他的犯罪行为。首先,在定罪上平等。对成克杰的犯罪行为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审理,根据充分的证据认定其犯有受贿罪,例如,成克杰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和资金借贷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现金;在人事任用上违反原则,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官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对成克杰的量刑也充分体现了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刑。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最终作出了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做到了适用刑法上的平等,没有因为成克杰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而适用较轻的刑罚。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为受贿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最高级别的领导干部。

(五)自测案例

禹作敏等8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被告人:禹作敏,男,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其他被告人略)。禹作敏指使他人对刘某的亲属进行监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组织他人关押干部学校的师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指使他人窝藏将危某殴打致死的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与他人合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罪。禹作敏在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中均起了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判处禹作敏非法管制罪,处有期徒刑3年;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3年;窝藏罪处有期徒刑6年;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3年;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曾是名扬一时的名人,通过分析该案,进一步理解适用刑法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