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教育权力的特质
权力现象普遍存在于各种社会系统中,但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权力有不同于其他权力系统的特质。
(一)权力的来源知识化
高等教育中有一句谚语——“知识就是权力”,知识也即一种权力方式。福柯更进一步认为,权力与知识是一种共生体,真理与知识并没有被强加在权力运作之中,而是与之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权力生产的主要手段则是依靠与知识的结盟,这也就是人们所熟悉的所谓“权力/知识”模式。福柯对产生于启蒙时代的现代人文知识体系的客观性,表现出极大的怀疑,他认为“在人文科学里,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权力与知识互相蕴涵,权力通过建立有关精神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一系列知识领域完成了对主体的规训与塑造,而知识一样通过预设和构成权利关系来维系和发展自身。知识成为权力最有力的工具,通过“权力/知识—主体”的运作方式,权力的“场力结构”得以充分的实现。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主体,不是一般的传递、分析、批判现存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的机构,而是传播、生产高深知识的组织,自然更具有这种知识与权力关系的应有之义。在学术组织内部,谁掌握了高深知识,谁取得了学科体系、专业组织的控制权,谁就拥有更大的权力。“知识材料,尤其是高深的知识材料,处于任何高等教育系统的目的和实质的核心”,所以,学术寡头、学术霸主就是权力、权威的同义词。另一方面,由于对高深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控制,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正如麦奇路普(Machlup, F)所称“知识产业出现了”,“学术知识,特别是占优势地位的研究性大学所提供的知识,发展了工业生产上的奇迹”。史劳特(Slaughter)和莱斯利(Leslie)的《学术资本化》中“学术资本化”这一理念就适时地被提了出来,“学术资本化”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情况:“即公立大学的学者在一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从事研究工作,展现他们的学术资本,这些资本包括教育、研究、咨询技能以及其他一些学术成果的运用,这部分学者虽然名义上还是在为公共事业部门服务,但是实质上却采用市场行为来为私有部门获取利益。”同时,公众服务的职能也是来源于这种对高深知识的占有、控制、支配,从而拥有了强有力的社会权力。
许多人认为,作为对权力来源的高深知识的分析到此已足够了,但笔者认为这还不是其全部内容。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关于权力来源于人格、财产、组织的权威说法,财产、人格(即我们前面论述的知识特征)并不是现代社会中权力的最主要来源,组织比人格和财产都重要,“任何阶级、阶层或群体本身离开了组织这个因素,都不可能有效地掌握和运用权力”。查理斯·E.林德布洛姆(C·E.Lind blom)也认为,组织,包括政府组织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正如克拉克所说,只要高等教育仍然是正规的组织,它就是控制高深知识和方法的社会机构,知识的领域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筑块料”,这些建筑块料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有机地组合成了一个个学科、专业、学术组织,任务和工作者围绕许多知识群类而结合,若干学科组织、专业组织进而形成高等教育机构和组织,无论是宽是窄,学科都是最重要的组织基础。学科组织、学术组织、高等教育组织又将知识权力发挥到极致。高等教育组织系统内的个人借助于学术组织和学校组织加强了权力,高校组织也借助知识组织的力量得以与校外各种权力冲击相抗衡,学术自治权、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等权力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保护个人的自由,而是保护作为学者集合体的学术组织的自由,学术组织、高校因此才获得了这种权力。
(二)权力的主体多元化
权力主体即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个人、集体、组织。高等教育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权力主体或绝对权威的权力主体,“学术系统的巴尔干化的权力模式提供了一种情况,在这种情景中,权力很少突出地掌握在某些特殊的人手中,决策活动不是一种可以明确确定的过程”,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第一个表现是部门的多样化。学科与院校一起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决定了学术组织的形式,但这种组织是松散的联合组织,被称之为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高等教育并非一项统一的只有一个目标的事业,而是一个形形色色的学科和专业的集合体,每一个学科和专业都追求它自己的目标、目的和利益”,每一个学科都强调自己在工作或学术系统中的重要地位,而各学科领域都存在着自己的权威,并且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学术组织中,学科地位会发生变化,扎根于学科的这种权力主体是动态不定的,这造成了学术机构和系统高度分裂的专业化,校园里或系统中没有一门学科能获得统治其他学科的地位。主体多元化的第二个表现是等级结构的多样化。不同国家和高等学府等级结构各不相同,有的国家的高等学府地位大致平等,没有等级分化,如德国;有的国家只有少数几所巨无霸大学,其他大学不能对其构成威胁,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日本的东京大学、京都大学等;有的国家大学之间充满激烈竞争,个别学校很难常居高等教育系统的顶峰,如美国。地位较高的大学在资源竞争、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权力较大。地位较低的大学处于不利地位,它们之间往往结成团体、联盟与资质较高的大学抗衡。第三个表现是层次的多样化。有的国家有六个层次,有的只有四个层次,各层次权力不平衡,如有的国家基层单位和教授权力非常大,被称为“底部沉重”。各层次权力主体之间有着纵横交错的权力斗争,各层次内部也伴随着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发生权力冲突,学生之间、教授之间、学部之间、大学之间、州与州之间,甚至国与国之间都会有利益和资源分配的斗争。第四个表现是权力非中心化,即这些权力主体中很难说有一个绝对权力主体能顺利推行自己的意志,立法权力、政府权力往往因受到学术权力的抵制而妥协,学术权力、教师权力也因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而不能为所欲为,而行政权力也对学术权力心存芥蒂。多种权力往往在政策制定、资源争夺中相互让步,讨价还价,最后以折中妥协告终。各种权力非中心化的突出表现就是边界渗透,尤其是学术权威已经渗透到院校官僚权力、行会权力、董事权力、政府权力、中介组织权力中。
(三)权力的配置分散化
权力的配置分散化是相对于权力的垄断而言,高等教育中权力的垄断不是常态表现,这可以按韦伯的经典社会学思想来解释:现代社会充斥着不可调和的价值观念,这样,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便成了一种权力斗争,正是权力斗争的胜负决定了谁的价值观念占上风和谁必须付出代价。笔者更进一步认为,如果这些不可调和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冲突都是组织目标实现所必要的,他们的冲突不能分出高下,那么权力斗争的结果必然是分权,权力的分散化是各种价值观和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唯一结果,这样,权力得到平衡,组织目标得到实现,系统得到发展。高等教育系统也是一样。在高等教育系统中,一系列价值观念和利益要受到重视,如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利益集团、政党、学校、政府等,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得到满足。服务社会、统一管理、效率公平、社会的良心、公众的领袖等价值观是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但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等是高等教育系统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他们冲突的结果与其说是一种胜负,还不如说是一种无奈和妥协。这样,高等教育系统内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和利益都受到重视,而相应的支持者都付出了一些代价。那么必须以某种形式来分散组织内部的权力,使每种价值观念都可在整个系统中有所体现,或者在体系的某个部分得到体现,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过于集中的权力成了高等教育系统运转过程中的最大危险,对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团体的利益和价值,这是不符合高等教育运行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分散化才是高等教育权力的本来面目,即“分权且具有竞争性的高教系统比集权且不具竞争性的高教系统更有利于科学的进步”。
我们不能将高教系统的分权理解为中央向地方分权或行政人员向教师分权,分权的本意是指权力从集中的地方向上下左右分散。根据世界银行的观点,分权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分散,这是分权中最不明显的一种,是指将运作责任而不是决策责任交给下级部门。实际上权力还保持在上级手中,下级是有责无权,严格说来这种形式还不是分权。二是权力的委托,既然授权,是上级将权力借贷给较低层次。既然是授权,权力可随时被收回。三是权力的下放。这是分权中最彻底的一种,这是上级将权力转移到下级,下放行政管理权、财政权。如在联邦制的澳大利亚,本来各类教育的立法职责归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但联邦“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高等教育工作,并正在取得成功”,联邦政府成为高等教育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它为高等教育提供几乎所有公共资金,在1987年取消了联邦第三级教育委员会,这被认为威胁了院校自治。
按照权力社会学的观点,组织可划分为权力组织和非权力组织,而权力组织可以说是正式组织的代名词,组织构成了权力的前提,“权力基本上(不是完全地)依靠组织”, “每一个组织,不论它的目的或性质如何,都涉及权力的某种再分配”。而正是因为有了权力,组织才能正常运作、不断发展,权力是组织的核心和生命,由各种权力构成的权力系统,是组织的灵魂。
大学毫无疑问是正式组织,从而存在着复杂的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也会涉及权力配置。一个组织大致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部分,静态即组织结构部分,动态即组织过程部分,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可以全面把握大学权力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