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情形。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或主体发生变化,仅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则是狭义的合同变更。从概念上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合同的变更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合同。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改变,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其进行全部变更,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交货地点的改变,时间、价款或结算方式的变化等。如果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改变了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则一般认为是原合同消灭以后订立的一个新合同。
(3)合同的变更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合同内容变更以后,不能完全以原合同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的特征是:
(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受让的权利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的转让通常将导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
(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关系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而转让合同权利则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
合同的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三种形态。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