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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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活动。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是:

(1)全面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除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对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履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的标准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可能约定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向一方当事人履行,对此《合同法》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履行抗辩权

合同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为理由而拒绝自己的履行的权利被称为履行抗辩权。

(一)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安抗辩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章案例

余某诉何某撤销权案

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欠外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20万元欠款。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由于何某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何、余二人在合伙经营前,在本市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何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入颇丰。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且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10万元债务。这种情况下,余某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由于何某无偿转让住房,损害了债权人余某的利益,余某依法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余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与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资料来源:赵鹏飞、万义军,《以案说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