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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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是指能够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法律效力停止的情形。

该情形的产生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二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使该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由合同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一致(协商)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约定解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

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通过抵销使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债务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债务提存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债权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务免除和债务混同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的免除和债务的混同,均可导致合同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