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货物出口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
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分为免税货物和不予退(免)税货物两种。
一、免税货物
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等。纳税人发生免税货物出口时,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填列,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其相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二、不予退(免)税货物
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国家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原油、轻柴油、木材、纸浆等。对于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又分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对这两种货物都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方法是: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耗用进口料件金额)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耗用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须将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与当期的其他“销项税额”一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不免税又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时,须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当期的其他“应纳税额”一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栏“实际应纳税额”中,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另外,对于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办理退(免)税手续所必需的资料时,该货物也不再享受退(免)税政策。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第三条又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于准予退(免)税但超期需要征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已经办理退(免)税的,追回已办理的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参见本书第5章第2节“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的管理规定”。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四、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铂金出口不退税。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执行日期:2004年3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执行日期:2004年4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
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执行日期:2004年5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
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执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
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执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执行日期: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