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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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国际法时期,只零散出现了一些国际法的原则制度,缺乏系统性和普遍适用性。同时,由于古代宗教势力的作用,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多与宗教教义相混同
关于国际法的历史分期,学者观点不同。我们以主权国家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准,将国际法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伴随着国家、国家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国家这个名词在不同时期,反映不同的国家管理模式。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国家作为一种社会集团管理模式开始出现,那个时期的国家与近代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中国,那时的国家只是人的集群的简单管理方式,国家之间的关系无普遍的原则可遵循。近现代意义的国家则与古代意义的国家不同,近现代意义的国家,其主要特征之一是拥有主权,拥有主权的国家之间关系的出现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尽管古代意义的国家不同于近现代意义的国家,古代国家关系的实践不同于近现代国家关系的实践,但是从历史渊源的角度讲,古代国家关系的一些制度、规则为近现代国家关系准则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人类文明发祥地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中国等均孕育了国际法的萌芽。早在公元前1296年,古埃及第十九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悌国王哈图希里三世所缔结的一项条约,被认为是至今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条约。在古代印度,《摩奴法典》中规定了战争中禁止使用有毒武器,禁止伤害俘虏和伤员的制度。在古希腊,城邦国家战争与联合的争斗中,形成了适用于这些城邦国家的法律原则,如战争开始时的宣战制度、使者不受侵犯制度、战俘交换制度、阵亡战士掩埋制度、寺院受特别保护制度、寺院庇护制度等。在古罗马,形成了专门处理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争执的万民法,并由外事法官负责实施。罗马帝国对待外国人,以该外国是否与罗马缔结友好条约为标准,如果该外国与罗马缔结友好条约,则该外国人在罗马的权益受罗马法律保护,反之,罗马法律不予保护。这表明,罗马帝国注意国家之间条约的约束性,将友好条约作为法律规则加以遵守。罗马的战争法原则也较发达,在宣战制度中罗马人常常首先派四个祭司去与对方谈判,在谈判不成时,由其中一个祭司在罗马边界向对方边界投掷一标枪,以示宣战。
古代国际法时期,只零散出现了一些国际法的原则制度,缺乏系统性和普遍适用性。同时,由于古代宗教势力的作用,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多与宗教教义相混同。
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帝国的统治覆盖了几乎整个欧洲文明发祥地和亚洲西部,历史进入到封建制度时代。在欧洲大一统的封建制时期,“皇帝管世俗,教皇操灵界”,国际法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只是某些地区在某些领域,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形成或延续了零星的国际法原则。例如为适应海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形成的海上航行制度,为适应国际交往而形成的使节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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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大一统的封建制时期,只是某些地区在某些领域,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形成或延续了零星的国际法原则
三、近代欧洲国际法
1643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以及主权国家的出现,标志国际法步入近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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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以及主权国家的出现,标志国际法步入近代时期。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及博丹提出的国家主权学说标志国际法学开始产生。《国际联盟盟约》的签署,产生了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国际政治组织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日耳曼民族的入侵,从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欧洲进入群雄争霸时代。公元9世纪,日耳曼人短暂统一了欧洲,不久日耳曼人的统一被各地的诸侯割据所取代,直至15、16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才陆续建立起独立的新型国家。这一时期,国际法学开始产生,其主要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及博丹提出的国家主权学说。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会议,欧洲30年战争,是欧洲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的历史变革契机,同时,也是最终结束日耳曼人统治,各诸侯国争取独立的途径。战争以奥地利统治者压迫捷克新教徒,剥夺新教徒的政治权利为导火线,发展成为以法国为首包括瑞典和丹麦及德意志新贵族为一方,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为首包括西班牙、奥地利和保守的德意志诸侯为另一方的欧洲大战。由于交战双方在战争前期势均力敌,任何一方都不肯让步。1643年,交战双方在精疲力竭的情况下,开始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军事行动的变化不时影响谈判。1648年10月24日,签订了和约。和约的签署,不仅结束了欧洲长达30年的战争,同时在国际法历史发展中起到划时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这次会议本身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为谈判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实例。(2)和约承认各诸侯国为独立主权国家,并承认荷兰、瑞士为独立国,这意味着主权成为近代国家的特征之一。(3)和约规定和约本身不得违反,对违反和约者可实施集体制裁,这表明,“约定必守”原则已引入到国际法之中来。
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之后至法国大革命,英、法、西班牙等海上强国,为了争夺势力范围,不断向海外扩张,于是形成了1780年和1800年两次武装中立同盟,产生了一些海战规则。
1789年法国大革命标志着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在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家提出一系列原则和理论,如人民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庇护政治犯原则等。1814年至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第一次正式规定了外交使节的三个等级制度、国际河流自由通航制度、禁止贩卖奴隶制度和承认瑞士永久中立制度等。1899年和1907年两次召开的海牙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并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一些进步的国际法原则或遭到破坏,或名存实亡,一些适应帝国主义扩张的政策和制度开始出现,如领事裁判权、势力范围、保护制度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国肆意践踏国际法原则,违反条约义务,使国际法遭到严重破坏。但一战也为国际法提出了一些新课题,如潜艇攻击商船问题、宣战规则问题等。同时,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使国际法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国际联盟盟约》的签署,产生了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国际政治组织。
四、现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法的趋向
现代国际法以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确立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推行国家政策的原则为基础,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联合国的建立为标志。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明确规定以武力方式推行国家政策为非法,这使得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惯常使用战争来解决争端的时代结束。但巴黎非战公约只是一般原则性地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谋求自己的利益,并未确立国家关系中和平解决争端的具体规则,也未对“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武力和非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武力定出评判的标准。然而,公约所揭示的禁止为谋求自己利益而使用武力的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从法律上宣布战争本身即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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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以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签署、联合国的建立为标志。基于二战后五十余年的国际关系,国际法呈现出如下几个趋向:基于《联合国宪章》形成一整套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制;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新原则的创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进步、民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领域扩大了;战争权被废弃
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一方面发展了1928年非战公约的原则,规定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禁止首先使用武力,同时禁止使用武力威胁,并明确区分合法使用武力与非法使用武力。另一方面宪章吸取了《国际联盟盟约》失败的教训,建立起一整套集体安全制衡机制,并赋予联合国这一集体安全机制的执行机构以必要的强制权力,以制止和制裁对国际和平的破坏。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并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表明国际法已发展到通过集体安全机制维护国际秩序的新时代。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亚、非、拉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际法的主体大大地增加了,同时这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开展对外交往,提出并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的新原则,如经济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集体人权原则等。这些原则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从而使现代国际法有了显著的发展。
基于二战后五十余年的国际关系,国际法呈现出如下几个趋向:
1.基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形成了一整套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制。宪章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和程序。这是国际法历史发展中首次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通过法律文件确定下来,使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章可循,使惩罚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有法可依。宪章中对战争权废弃的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联合国机制的规定,区域机构、区域办法的规定,表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时代的到来。从几十年的实践看,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范围内,联合国无论是采取政治方式,还是采取法律乃至军事方式,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对国际关系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作为国际法主体组成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新原则的创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法主体发生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主体种类增加,这表现在除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之外,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绝对数目增加,在这些新产生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为谋求主权独立、发展经济,提出了一系列代表其自身利益的主张和原则,其中许多原则已为现代国际法文件所接受,成为国际法准则,如不结盟制度与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3.国际法基本原则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些进步、民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范中的总纲,它决定国际法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在不同历史时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同,使得国际法的性质不同。随着《联合国宪章》中七项原则的提出,1954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运用,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诞生,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开始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及由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一系列原则,成为衡量国际关系的标准,凡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法准则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凡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传统国际法准则即被废弃。国际关系将遵循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朝着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轨道发展。
4.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领域扩大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大,国际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国际法除调整传统的领土关系、居民关系、海洋法律关系、空间法律关系、外交领域关系、条约关系和武装冲突关系之外,又产生了许多新领域、新制度,如在领土边界制度中出现的“三维边界”制度;在居民关系中出现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在海洋法中出现的国际海底区域、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等制度;在空间法中出现的外层空间制度;在外交领事关系中出现的国际组织人员权利制度;在条约法中出现的条约登记制度;武装冲突中的自卫制度等。此外,一些国际法新分支也开始形成,如国际环境保护法等。
5.战争权被废弃。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签署以前,国家之间通过战争手段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为国际法所承认,战争是解决传统国际争端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在漫长的国际实践中,最早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就是有关战争的法律原则。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签署后,公约明确指出,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废止使用战争手段推行国家政策,1945年《联合国宪章》进一步规定,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国际争端应用和平的方法加以解决。这些规定表明,除武力自卫以外,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一个主权国家对另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国家不再有所谓的战争权。现代国际法只承认在自卫前提下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为合法,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国家均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对他国使用武力。随着战争权的废弃,传统国家实践中形成的战争规则,除技术性规范以外,将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