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有一定的体系。但归根结底都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建立在同一类型经济基础上的法,有基本上相同的法的体系。但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文化发展水平,对法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同一类型的法的体系中,不同国家的法的体系又往往具有各自的特点。
2.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3.法律体系和法系的关系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4.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5.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
(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6.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例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解析】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本题的最佳答案选D。
二、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概述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
(1)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等等。
2.划分原则
部门法的划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学者提出划分部门法时除了依据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以下的原则:
(1)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使各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适度平衡。
(2)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3)划分法律部门时,在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的基础上,也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3.我国的法律部门
根据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可以将我国的法律部门分为:
(1)宪法。
(2)行政法。
(3)民商法。
(4)刑法。
(5)经济法。
(6)诉讼法。
(7)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