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表达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

(2)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能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多个法律条文可能仅规定一个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四)我国的法律原则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做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法律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3.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实现其社会调节器和稳定器功能的价值追求。

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的治国理念。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一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意味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由公道和正义所维系的民心。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国家就要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以防止一切非法的干涉和干预。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必须有利于维护并实现司法公正,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和以什么方式获得独立的底线。

4.依法行政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财政、民政、公安、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管理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社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民族与民族等各种社会关系。

在立法已对各种社会关系有恰当定位并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且可以有效实现立法目的,保证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5.人权保障原则

共产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解放全人类而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为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而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都是从这个前提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人民这个主体和人民利益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讲,上述四项原则都可以视为手段、过程和方法,都是为了实现人权、人民的主体价值及其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主要是人民主体价值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化,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目标。

【例题】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答案】C

【解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三个含义:

(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此权力;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可见,A项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符合第一个含义;B项结合了行使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合法性,符合(2)、(3)个含义;D项强调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符合第三个含义;至于C项则过于绝对地理解了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这一含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并不排斥党的领导,也要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的监督。因此说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是片面的。故C项为应选项。

三、法律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才能制定出立法文件;只有借助法律概念,司法者才能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断;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民众才能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才能描述法律、评价法律、改进法律。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如下三大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功能。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范中所涉及的人、物、行为等名词所做的明晰和解释。在司法活动中,尽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法官经常会遇到的判案的法律根据,但如果和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在法官那里不能被解释清楚,即法官对法律概念模糊不清,那么,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判决就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