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社会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应该承受的合法负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生拘束力的逻辑结果之一。
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使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责任实现形式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种。
(1)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2)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3)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
(五)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1.法律责任与权力的联系
法律责任确实与法定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另一方面,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有以下四点: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关系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会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会去履行义务。而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
1.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2.归责的基本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二,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公正原则。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的损害相适应;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3)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这是实现惩罚违法、挽回损失、威慑预防违法的功能所必需的。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来实现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也是合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免责
1.免责的概念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2.免责的种类
一般地,根据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制裁
1.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4)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3.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在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