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作用及效力
一、法的作用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人们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即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1)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惩罚,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2)有选择的指引。它是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
另外,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法的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1)法律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的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可以使法律起到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2)法律评价作用的分类。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3)法律评价作用与指引作用的关系。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为公民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提供了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法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
(1)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2)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的作用。
4.法的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从而决定自己应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销、否定或制裁的。
5.法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例题】甲从一个废弃的老屋里拾得一把五四式手枪,欲拿回家里收藏,甲的朋友见到后告诉甲说这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于是甲便依从了朋友的规劝,将手枪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该事例说明法的哪些功能?( )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解析】本案反映了法律的指引功能和教育功能。评价功能是对他人的行为,强制功能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并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等)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等)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奖励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
(一)对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A
【解析】A项属于法的时间效力,法律须经公布后始得生效。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经公布的法,公民可以不遵守,以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法的名义任意的惩治处于弱势的民众,该项正确。B项中,规定解决法律之间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规范应为根本法——宪法,而不是基本法律,故该项错误。C项中,法律无溯及力的含义是: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故该项错误。D项中,前半部分正确,但后半部分错误。公民是不能因不知法而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当然,没有公布是法律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但是“不知晓”不构成免除管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