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1.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2.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3)责任制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4)精简和效率原则。这也是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重要原则。
二、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1.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公民。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国家主席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公布权。国家主席具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宣布派出或召回国家的驻外使节。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举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等。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
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每届任期为5年。它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体系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铁路、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