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维度的思考(中国地方社会科学院学术精品文库·浙江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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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雷泽克在其《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一书的中文版序中指出:“话语民主与西方许多民主分析路径是有区别的,后者强调把自由主义国家机构(尤其是立法机关和法庭)当作协商的归宿,而话语民主思想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够与许多不同类型的协商实践联系起来,尤其与中国地方层级上的协商实践联系起来。重要的是,它可以与中国许多城市和乡村正在开展的咨询会、恳谈会和听证会等协商实践形式联系起来。”〔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中文版序第1页。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人类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既可以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表现,又可以与不同国家的民主实践结合起来,展现出更为多元的形态与特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一种独特民主制度,它并非对西方协商民主的复制、模仿或简单借用,而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实践中逐步探索与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主形式。西方的各种民主形态,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形形色色的意义,它们涉及到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也涉及到完全不同的理想模式”〔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3,第280页。,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文化背景、发展进程、本质特性等方面都与西方民主存在重大差异。

中国政治基于两大规定性展开:一是社会主义的规定性,二是人民民主的规定性。这两大规定性的制度基础分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是以这两大规定性为基础的,这也是它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所在。同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表现出实践与理论并行的个体特性,具有独特的理论来源、运行过程和价值目标等。我们既要面对中西民主化的历史落差,又要认清当前中国政治转型与发展的特殊性;既合理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又立足中国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之道。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了规划和部署,这为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方向和定位。

近年来,中国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协商民主理论的规范性引介研究,包括协商民主的兴起、基础、概念、性质、价值、困境等内容。如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澳〕何包钢《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二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阐发性研究,即该理论与其他政治理论之间的逻辑关联研究,认为协商民主能够为克服公共治理困境提供新路径梁莹、黄健荣:《协商民主中的公共治理》,《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能够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和转化,与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梁莹:《寻求社会资本与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是公共政策的利益主体克服有限理性、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参与权利、提升公共政策质量的一种决策模式王学军:《协商民主与公共决策》,《天府新论》2006年第1期。;它还与宪政理论之间具有互斥与共容的互动关系。戴激涛:《协商民主研究: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三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实践研究,主要形成了中国民主政治向协商民主方向发展的宏观判断与地方治理中协商民主的各种实践制度、方法、流程与绩效分析等微观研究。陈剩勇、〔澳〕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澳〕何包钢、王春光:《中国乡村协商民主: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上述三类研究共同构建起了中国现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一个紧密的逻辑整体。第一、第二类研究为基础性、规范性研究,能够为第三类地方性、实证性研究提供基本理论构架;第三类研究既能在实践中验证第一、第二类研究,又能为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地方性补充,为协商民主理论呈现中国式演绎。

在笔者的研究视域内,公民理论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一大子命题,始终居于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位置。公民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关于公民个体(或团体)自我及其目的,以及自我与社会的关系的学说。民主理论的必要性在于其作为一种社会条件,能够为个体实现自我及其利益提供必需的社会条件或环境。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民主政治的行动主体,既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综合身份特征,也具有社会行动的特征;而民主则是在一定的公民观基础之上,对公民个体提供必需的和保护性的社会条件或环境,既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制度特征,又是某种意义上的公民行动的综合。基于此,本书尝试搭建公民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之间的逻辑关联,探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围绕公民理论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与主要贡献,并结合浙江省的地方民主实践进行样本分析与归纳,探讨公民理论对民主制度良性运作的支撑作用,以及公民建设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和制度化发展的积极意义。

从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到托克维尔、哈贝马斯等西方民主理论家,对于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民参与、公民德性、公民教育等的探讨一直是民主理论体系的一大核心问题,这些核心问题与民主理论的内在规范直接相关。公民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更是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和参与意识是民主的必要前提,而民主的目标和根本又落脚于公民、社会、国家的和谐与完善。因此,民主之主体、前提、根本、目标与公民理论各要素之间也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内在关联与互动。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位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社会生活的全面民主化、法治化,等等。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与现代公民的培育和养成密切相关,后者能够为前者提供合格的参与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公民建设既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方面受到传统“臣民文化”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又承受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中多元文化的碰撞与冲击,公民建设由“臣民”“子民”向“公民”的现代转型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民主制度建设(包括民主制度、法律制度等在内的综合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直到80年代以来,“公民”的培养才开始成为我国学校德育的目标。对比西方公民之现代转型和后自由主义的双重困境,我国的公民建设应该如何找到真实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既形成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正向推动和全面提升,又从民主实践中获取脚踏实地的着力点和不竭的动力?这些问题共同构成本书的理论出发点和现实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