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和政治制度被首次提出。此前十余年间,美国学者纷纷指出了制宪者和宪法制度的精英主义和贵族倾向。对此,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阐释了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在于调和宪政民主的两个看似矛盾的主旨:既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尽管在很多学者看来,毕氏的协商民主仍然带有浓厚的精英主义倾向,但这篇文章预示着民主理论再次将关注重心回归“经由讨论形成公共意志”的观点,协商的程序和价值再次得以重视。
其后,伯纳德·曼宁的《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1987)和乔舒亚·科恩的《协商与民主合法性》(1989)两篇文章均从合法性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价值所在,并成为这一理论的奠基之作。在曼宁看来,协商原则的最大理论价值在于,当全体一致的正义或合法性理论失败时,协商原则能够与多数原则共同成为个体意志向公共意志转化的合法性条件——意志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其现实意义则在于“仅仅提供了一种不完善的、尽可能合理地作出决策的过程”,是纯粹的正义理论中全体一致要求在现实条件和实现途径的限制之下的某种调整性方案。在另一篇文章中,科恩则强调协商民主是一种将民主的内在价值作为基本政治理想,其事务受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通过对理想协商程序观念的描述体现了一种作为抽象的协商模式的基本特征,也为制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与众不同的结构,同时回应了拒绝协商民主的四种异议。
此后,协商民主理论受到政治理论学家们的广泛信奉,成为当代西方政治理论和民主实践形态的最新发展与重要成果之一。在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1993)和尤根·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6)的大力推动下,西方政治哲学实现了“审议转向”,用“审议”理念重塑了人类的民主想象。随后又相继涌现出了德雷泽克、埃尔斯特、古特曼、汤普森、麦基、博曼、雷吉、菲什金等一批协商民主的倡导者。协商民主逐步成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以及“对西方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