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主”作为一项人类最古老、最具吸引力、最富有生命力的价值追求,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亚里士多德时期的负面形象,到20世纪逐步站稳脚跟,再到亨廷顿称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迅猛发展,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声称自己是民主制度。尽管民主的现实与理想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总有着这样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人类从未放弃过这一理想。政治学者们开始断言:民主的时代已经到来。
自民主理想产生以来,相对此前所有其他文明所提出的理想而言,民主提出的仅仅是一种最为消极的要求和目标。正如美国政治哲学家诺瓦克在《民主资本主义的精神》中指出的那样,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针对某些恶而设计,民主政治是针对专制(tyranny)这种最危险的恶而设计的。民主也因此被指责为没有崇高理想、没有美好未来的、没有极乐世界的制度设计——一切民主社会除了民主,什么都没有。这种人类政治生活之“最低理想”的独特魅力,恰恰在于其能够成为“抵住通向人间地狱(暴政)之门的顶门杠”,而不是“攀向人间天堂的通天梯”。
民主理想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落实为不同的具体制度与形态,并在这种多元化的路径选择中逐步发展与完善。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通过城邦的公民大会得以实现,每个公民(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轮流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现代国家建立以后,为了应对国家规模的挑战,民主实践在个人权利说、分权学说、议会至上原则和人民委托权力等思想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自由选举、政党政治、分权与制衡为要素的代议制民主,并在启蒙时代以来一直占据着民主形态的主流位置。
然而,随着全球民主实践的发展与深入,代议制民主的弊病与不足日益显露。一方面,代议制民主理论以个人主义和私利为基础,对政治过程的理解往往具有私人化倾向。这种倾向过多地关注个体,拒绝基于公共利益和正义要求的辩护,从而腐蚀了民主的传统理想和核心理念。因而,这种民主制度之中,民众的真实意愿和利益难以得到全面反映;民主形式与内容的脱节,导致了原则与实践的矛盾;选举和投票仅仅是一种聚合的民主形式,其结果往往无法保证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多数票决规则也难以获得均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容易导致公共决策控制权的争夺和选民的冷淡;经济上的不平等、金钱和权力对选票的影响、利益集团的操纵等因素都从根本上限制了民主的功能和潜力;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合法性危机;等等。另一方面,在世界各国的民主实践中,公民的主体意志、动机、目的与以其名义作出的决策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政治代表的活动及兴趣与公众的关心渐行渐远,间接民主代议制的简单多数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公民自治。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民主理论家们开始探寻如何弥补选举民主及其多数原则的不足,对其形成矫正与深化;在共和主义理想的鼓舞下,强调民众通过自由平等理性的对话、辩论和协商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从而保证公民自治、主权在民的民主理想(如广泛平等的公民参与、自由的政治辩论、开放的立法协商、对共同福祉的追求),克服自由主义民主遭遇的集体选择难题和共和主义民主遭遇的伦理或道德超载难题,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第三波民主浪潮的兴起和各种新社会运动,西方学界对代议制民主进行了很多新的思考。其中,最主要的反思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在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批评中强调大众参与;二是通过汲取古典共和主义的养分,强调公民传统对民主制度良性运作的支撑作用。到80年代,这种反思催生出一种新的试图将二者整合起来的思考方向,就是90年代以后蓬勃发展的审议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有审议民主、商谈民主、慎议民主、商议民主、审慎的民主等七种译法,其中“协商民主”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笔者在本书主体部分使用“协商民主”,在引用和部分章节使用“审议民主”,总体上将这两种译法视为互通或等同的。按照美国学者约·埃尔斯特的看法,协商民主的观念代表了一种复苏,而不是创新。这一观念与民主的观念拥有同样长的历史,自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之始,“讨论”就既被积极地看作“任何明智之举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又被消极地看作“诡辩或煽动性言辞”。代议制民主出现之后,协商民主便致力于反对选民对代表的控制仅仅通过有限授权(投票)来实现,因为这种有限授权既不能被视为国家意志的表达,也不能形成真正的公共意志。19世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认为由于人类是易于犯错的,同时又可以通过无拘无束的意见交换获得确定的知识,讨论本身(或立法情势本身)就具有培育自我修正的能力,因而协商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弥补人类认知上的不足,从而形成“经由讨论的统治”。休谟则从另一个角度讨论了制度应该被设计来限制这些不足可能带来的危害,而未必能对各种规范性问题(normative issues)产生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休谟的不可知论遭到了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质疑,并出现了全新的思考路径。罗尔斯通过“反思的平衡”假设了道德协商的可能性;哈贝马斯则借助“理想的对话情境”肯定了协商既是对目的的协商,又是对手段的协商。最终二者的论证主旨共同指向了一个理论内核:为了获得合法性,政治选择必须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行为者之间就目的而进行协商的结果。因而,“如果想保存乃至深化我们的民主生活,我们必须把未来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我们必须创造一种能支持公民参与公共对话的制度”。这一制度便是协商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