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研究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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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俄罗斯土地产权制度

一 俄罗斯土地所有制

俄罗斯国土面积1707.54万平方公里(世界第一,占地球陆地面积的11.4%),水域面积占13%,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东西最长为9000公里,横跨11个时区;南北最宽为4000公里,跨越4个气候带。截至2010年1月1日,俄罗斯土地所有权基本结构为:国有和市政组织所有土地份额约为92.2%,共计1576.3万公顷;公民所有土地份额约为7.2%,共计133.2万公顷;法人所有土地份额约为0.6%,共计10.3万公顷(见图7)。

图7 2010年俄罗斯土地利用结构

二 俄罗斯土地管理模式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管理可分为国家管理、社会管理、自治地方管理和农场内部管理这四种类型。其中国家管理是主要的管理形式。国家在土地资源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管理土地资源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内容。这是保证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得到合理利用的客观需要。俄罗斯联邦的土地资源或它的一部分是国家管理的客体,为了保证分类管理和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将土地按用途分为8个等级,即农业用地、居民区的土地、专业用途用地(工业用地、动力用地、交通用地、通信用地、无线电广播用地、电视信息用地、国防安全用地,保证宇航活动用地和其他专门用途用地)、特别保护区域土地和被保护客体所占的土地、森林资源用地、水资源用地和储备土地,涵盖了所有土地。在《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中,分5章规定了上述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其中详细地规定了每一类土地的定义、划分的范围和方法、如何生态化地利用和保护该类土地。

例如,《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将林地分有林地和无林地。凡被指定用作恢复森林植被的土地均为有林地,包括采伐迹地、死树地、疏林地、荒地、林中空地等。被指定用作森林经营的土地,如林间通道、道路所占地、农业用地、位于森林边缘的沼泽地以及石矿床地属无林地。在森林中从事建设、开矿、修路和其他工作需要有林业局颁发的许可证。其他工作是指非森林经营和不要求林地转化的工作。许可证上需标明从事项目的名称、期限、完成条件和环保要求。如果实施项目要砍伐树木,则需有林业局签发的森林砍伐许可证。国家进行森林资源统计、森林监测,制定森林志册、森林资源证明书,进行森林调查设计,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有关森林资源信息。

俄罗斯联邦土地管理的模式是部门管理,从上至下形成管理体系。现在俄罗斯联邦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由国家土地政策委员会、州级土地政策委员会和自治地方土地政策委员会等构成。联邦与地方土地管理实行垂直领导,联邦土地政策委员会可以直接任命地方土地政策委员会主席,但须事先征得地方同意。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里,一般设有土地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政策法规、科学教育等部门,负责管理有关土地的全部事务。俄罗斯联邦的这种对于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有效地保证了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规划。土地规划方案一旦公布,所有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当然,由于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所有制分为联邦所有、联邦主体所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等几种形式,所以除了联邦委员会的土地管理体系外,各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土地管理部门,它们分别管理各辖区内相应级别的土地。

俄罗斯联邦国家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作为被专门授权的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俄罗斯联邦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和恢复土壤肥力以及改善自然环境方面的国家政策;

(2)编制国家土地登记册(又称“国家地籍簿”或“国家土地清册”)和对土地进行监测;

(3)制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恢复土壤肥力、改善自然环境的国家纲要及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经济刺激措施;

(4)参加制定和按法定等程序提出关于防治土地污染和土壤质量恶化方面的建议;

(5)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方案实施国家土地规划鉴定;

(6)对企业、组织、机关遵守土地立法和土地利用制度的情况以及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俄罗斯土地流转制度

1990年2月28日《俄罗斯及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正式取消了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实行土地终身继承占有,确认了土地的多主体所有原则,允许土地的租赁和有偿使用,允许买卖。土地终身继承占有从本质上说不过是掩饰私人所有的一种形式,是变相的私人所有。俄罗斯的改革者们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关于土地私人所有权的经验,学习西方国家建立家庭农场,希望通过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从1991年《土地法》到2001年《土地法》实施的10年间,俄罗斯的土地改革迈开了很大的步伐,消灭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创造了4500万新的土地所有人阶层,1300万公顷土地转交给公民和其他组织所有,这样做的目的是把土地变成商品,以充分的价格进行流通。现阶段,俄罗斯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经济成员从集体经济中分离出来自己的土地份额,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公共土地。

《俄罗斯农地流转法》确立了国家或市政组织所有的农地流转的条件,以及将农地征收为国有或市政组织所有的规则。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农地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俄罗斯公民、法人所拥有的农地及土地份额依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可以自由出租、转让、抵押及出售。禁止联邦各主体制定有关限制农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市政组织所有的土地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提供给公民和法人。公民或法人出卖归其所有的农地或土地份额,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组织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俄罗斯农地流转法》只允许俄罗斯公民、法人和俄罗斯政府机关购买农用土地和土地份额。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无国籍者参股50%以上的法人不得购买俄罗斯农用地或份额。外国公民、法人及国外资本超过50%的法人在此法律生效前购得的农用土地或土地份额将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1年内被收归国有。对于这些应收归国有的土地或土地份额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拍卖。如果没有人竞买,俄罗斯政府应根据法律程序按拍卖的起价收购这些土地或土地份额。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及外国资本超过50%的法人使用俄罗斯土地可以租赁,租期不超过49年。

四 俄罗斯土地征收及补偿政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土地征收中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包括目的限制、法定程序的保障、充分补偿以及必要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的目的限制

私人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征收作为对私人财产权的强制性剥夺,必须严格限制其目的。各国往往规定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私人财产。公共利益泛指对象不确定的、为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多数人享有的利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十五条将征收目的表述为“为国家需要”,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征收目的扩大为“为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

(二)合法程序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至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征收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首先,征收土地的决议需要由俄罗斯联邦行政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行政机关作出。另外,立法明确决议机关的主体,在于避免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和滥用征收权。其次,作出征收决议的机关须在征地1年前书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并经土地所有人同意才能进行征地。书面通知实现了土地所有人的知情权,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践行了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崇尚的私法自治精神。最后,应在土地权利登记机关进行国家登记。国家登记的进行,一方面公示了这块土地已经被列入征地范围,明确了被征土地在征地决议作出时的土地状况,为其后与土地所有人协商土地赎买价格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使土地所有人明了其在该土地上面临的风险。因为进行国家登记后,土地所有人仍然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但当征地机关与土地所有人协商土地赎买价格时,只能按照国家登记时记载的土地状况确定赎买价,新建、扩建、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则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担。

(三)充分补偿

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依法强制性地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但土地毕竟是私人重要且价值巨大的财产,无偿强制剥夺难谓公平。《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采用等值补偿方式。等值补偿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具体通过赎买方式实现。而且,如前所述,俄罗斯在土地征收中充分尊重土地所有人的意愿,事先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方面同样尊重土地所有人的意愿,赎买价格、赎买期限和其他条件都要与土地所有人进行协议,且协议中必须载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地方负有支付征地赎买价款的义务。在赎买价的确定上,以等值补偿为原则,并依据市场价确定被征收土地和土地上不动产的价值。因征收而给土地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其中包括土地所有人因提前终止对第三人的债务而受到的损失,包括预期的利益。此外,如果被征土地所有人不愿意采用现金赔偿方式,也可以和征地主体协商进行土地置换。如果两块土地价值不等,则在赎买价中扣除新提供土地的价值。这种等值补偿方式及与土地所有人协议达成的赎买价格,既尊重了土地所有人的意愿,贯彻和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又对土地所有人给予充分补偿,弥补了征收对私人财产权的损害,调整了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状态。

(四)司法程序的救济

在实际应用中,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一致是不可避免的,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为冲突的解决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司法程序的救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对土地征收提供了司法程序的最后救济: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征地机关作出的征地决议,则作出征地决议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赎买土地的诉讼。如果双方就征地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 俄罗斯土地税收政策

按《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土地税是地方税。但该税是在整个俄罗斯必须缴纳的税种。征收土地税的目的是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保护和开发,提高土壤肥力,拉平在不同质量土地上经营的经济条件。以此为目的,土地税只能用于土地规划和整治、整理地籍簿、保护土地和提高土地肥力、开垦新土地等措施的拨款,用来补偿土地使用者用于上述目的的费用,以及偿还采取上述措施所使用的贷款及其利息。土地税包括三种形式:土地税、土地租金和土地标准价格。对土地所有者、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对出租的土地征收土地租金;对购置和赎买地块,以及对获得银行贷款作为土地抵押款,规定土地标准价格。

(一)俄罗斯土地税税率

在俄罗斯,征收土地税首先要考虑土地的使用性质,区分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征税机制和税率。征收土地税时,将土地大致划分为农用土地、工业、林地和水面土地等若干类别。《俄罗斯联邦土地使用费法》对每类土地和每类地区规定了年均税率。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则根据该法所规定的平均税率来确定具体土地税税率,并按不同的地区制定出区别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按平均税率计算的土地税总额,应等于按国家政权机关为每个价值区规定的具体税率计算的税额。土地税税率为农用土地和非农用土地单独规定。

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占用的土地,其税额按市乡政权机构为该市乡有关地区规定的3%的土地税税率计征。在城乡结合部的别墅用地、合作社和个人的车库用地,其土地税按3%的税率计征。对位于市区和工人住宅区内的别墅用地、合作社和个人车库所占用的部分土地,按15%的税率计算税额,超过标准1倍的,按土地税的全额税率计税。

(二)俄罗斯土地税的缴纳方法

土地税的缴纳方法法人和自然人略有不同。法人应缴纳的土地税,由法人直接计算,每年在7月1日之前,法人应向课税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其当年应交税款的计算书。税务机关对法人正确计算税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拨用地,法人须自土地提供之日的1个月内提交税款计算书。税款按提供给法人归其所有、占有或使用的每个地块单独计算,而住宅占用的土地则按每个房产单独计算。如果一个法人的课税对象位于不同税务机关的服务区内,应向每个税务机关提交位于该税务机关服务区内的课税对象的税款计算书。

公民应缴纳的土地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进行计算,并于每年的8月1日前向公民递交纳税付款通知书。法人和公民的土地税,均自提供土地之月的下个月开始计算。法人和公民每年9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土地税,每次各缴纳一半。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有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规定另外的纳税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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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baike.china.alibaba.com/doc/view-d1554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