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重写文学史
少数民族文学丰富多姿,是中国文学宝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诸多复杂的历史文化原因造成了少数民族文学的边缘化,甚至是在中国文学史中的缺失。中国文学也因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前面提及的中国无史诗以及中国神话是否发达的争论。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重新看待少数民族文学,把少数民族文学纳入中国文学的书写中。中国文学史确有必要“重写”。
20世纪80年代,“重写文学史”成为文学史研究的热门话题。1985年,黄子平、陈平原、钱理群在《文学评论》上发表《论“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可以算是拉开了“重写文学史”的序曲。1988年,陈思和、王晓明主持《上海文论》的“重写文学史”专栏,设想通过“重写”“作一次审美意义上的 ‘拨乱反正’”。20世纪80年代的“重写文学史”试图使文学摆脱政治的枷锁,力图从不同于“政治标准第一”的视角重新评价文学现象和文学作品,使文学从政治的统辖中解脱出来,回归文学之为艺术、之为审美的本质。之后出现了许多“重写”的、有影响的中国文学史,如章培恒、骆玉明主编的《中国文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钱理群、温儒敏、吴福辉的《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陈思和主编的《中国现代文学史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等,但是在这些“重写”的中国文学史中,少数民族文学依然缺失。“重写”的中国文学史仍旧是残缺的文学史!
重写的中国文学史,应该是多民族的文学史。我们倡导多元共生的中国多民族文学史。中华民族是多民族交流融合的结果,在其形成之初,就是多元文化共生。我们“缺乏从文化主体的高度对众多 ‘非汉民族’与‘汉族’均等看待”。重写中国文学史必须以独立平等的原则来对待少数民族文学,必须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文学拥有同汉族文学一样独立且平等的主体地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少数民族的创作主体包括民间口头创作集体和作家个体,民间文学和通俗文学都应该是文学史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学有其自身的内在机制和审美特质,不能随便以汉民族甚至是西方话语来分析和曲解少数民族文学。实际上,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渐开始重视少数民族文学,之后产生了很多专门的少数民族文学史。据邓敏文《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论》统计,截至1993年,以“史”命名的各种少数民族文学史著作已经出版了50多部,如苏晓星的《苗族文学史》、张文勋主编的《白族文学史》、拉巴群培的《藏族文学史》等,其构架的体系和评判标准都反映了西方话语的宰制。我们应该看到,不同民族由于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创造出的文学作品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文学的独立的审美特质,若是不能发掘出少数民族文学自身的存在和话语方式,那么即使把少数民族文学纳入文学史中重写中国文学史,少数民族文学也只能沦为汉族文学和西方话语的附庸。
尽管少数民族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书写中长期缺失,也不能只为补好这块缺失而不加选择地、一股脑儿地将少数民族的所有文学作品全都倒进文学史中去。文学史的重写也不应该只是一种简单的少数民族文学活动现象的补充。只有文学史的史料,还不是文学史。克罗齐曾经指出:“一个人可以只是学者而却不很能了解艺术作品;他也可以具备学问与鉴赏力,却只能感觉艺术作品,而不能重新衡量它,写出一页艺术与文学的历史来。但是真正完备的历史家一方面以具备学者与具有鉴赏力者的双重本领为必有的基础,一方面在这些本领以外,还有历史的识见与历史叙述的才具。”文学史必然不是作家创作活动、文学作品、文学接受等文学活动现象的总和。汉民族的形成是多民族融合的结果,汉族文学史中也存在多民族文化的因子。事实上,我们应该看到,历史上每一次的文学繁荣都是多民族交流、碰撞与融合的结果,每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时期都是文化大繁荣的时期。如先秦“百家争鸣”,诸子百家各有极高的成就。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交流融合,促进了文学的自觉,其文学成就被宗白华称为“美的成就最高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各民族的交流碰撞、互补互融的过程就是中国文学的发展过程。文学史当然也应当梳理这些文学关系和文学发展的枝叶脉络,在动态的文学发展过程中找寻各种内在联系,阐释文学的审美价值和意义,揭示文学发展中的诸种规律。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重写文学史道路上的重重艰险,例如语言的障碍,以及由于跨语际和跨文化带来的变异等。此处不再赘述。
通过比较“二十四史”多民族一体的历史书写与中国文学史对少数民族文学书写的缺失,我们看到了压制着少数民族文学的话语霸权,以及由于中国文学史中少数民族文学的缺失所造成的中国文学中的一些问题,从而也看到了重写文学史的必要。重写的文学史应该是多民族多元共生的文学史,应该是费孝通所说的“多元一体格局”。那么,把少数民族文学纳入中国文学史的视野中,发掘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加强多民族文学的研究,完善残缺的中国文学史,必将促进多民族文学多元互补格局的形成,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文学,也是中国文学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