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韦伯的分层思想
韦伯关于分层的思想主要表述在他的一篇论文《政治社会中的权力分化:阶级、身份群体与政党》中。文章虽然不长,但对社会学分层理论的影响却十分久远。
一 韦伯关于社会是多元分层体系的思想
传统上,说起韦伯的分层理论,人们首先要谈的就是他的多元分层思想。人们认定为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常常是这样表述的(波普诺,1999:239~242):韦伯确定了社会分层的三个基本方面或基本维度,即财富和收入(经济地位)、权力(政治地位)、声望(社会地位)。财富指全部经济财产的构成,因财富的不同,人们区分为穷人和富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对他人实施控制和施加影响的能力。声望则是一个人从他人那里获得的良好评价或社会的公认。实际上三种地位并不分立,而是交织在一起的。
那么,这三个基本方面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在马克思看来,经济地位具有本原的特征,人们占有了经济地位、拥有了生产资料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政治权力,并进而影响控制意识形态。韦伯则认为,三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影响是互相的,而不是单向度的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关系。韦伯认为经济的权力也可能来自非经济的权力,比如任何一种法律秩序的结构都会对经济权力的分配发挥影响作用,并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政府或官僚机构的雇员也可以行使很大的经济权力。人们追求权力不一定仅仅就是为了经济上的发财致富,权力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同样,权力与声望以及金钱与声望的关系也是如此,并非任何权力都能带来声望,赤裸裸的金钱权力绝对不是被人们认可的社会声望的基础。相反,社会荣誉、社会声望却常常可以成为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基础,事实就是如此(Weber, 1994a: 113)。
笔者以为,韦伯多元分层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他提出了社会分层的三个基本维度。就分层的维度来说,可以区分社会层次的主要维度还有很多方面,本书第一讲就提出了十个方面:即生产资料、财产或收入、市场资源、职业或就业、政治权力、文化、社会关系、主观声望、公民权利,以及人力资源等。韦伯多元分层更突出的意义在于“多元”,即区分社会阶级、阶层、社会地位群体可以有多种标准。由于标准众多,各个阶级、阶层、社会地位群体的关系也就变得是交织在一起的。这样,所谓利益分化的界限也就变得模糊起来,该理论的倾向是要调和阶级利益。过去在革命战争年代,革命组织者的责任是要激化阶级矛盾与冲突,当然就要采用锐化阶级界限的定义,当然就要摈弃调和阶级利益的理论。然而,今天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这样的模糊当然有利于调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紧张关系。所以,寻求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研究者都比较倾向于采用韦伯的多元分层标准。
二 共同体与社会分层
韦伯频繁使用“共同体”的概念。什么是共同体呢?韦伯说:如果“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韦伯,2000: 62)。那么,仅仅是主观感觉就可以成为共同体吗?情况还不这样简单。韦伯说:“关于共同境况和其后的简单‘感觉’,还不能造就一个共同体。他们只有在这种感觉之上,不仅仅在他们各人和环境之间,而且以某种方式在他们各人之间,在双方的相互行动中互为取向,他们之间才出现了社会关系。而只有到这一社会关系打上了同属于某一整体的感觉印记时,才产生了‘共同体’。”(韦伯,2000: 64)所以,共同体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其成员有着互为取向的行为作为基础,而外在表现为成员的相互认同的感受。
韦伯关于社会分层的思想表现在他对“共同体”的分析之中。他在剖析共同体内部权力分配的时候,提出了三种共同体,即阶级、身份群体和政党。他认为,这三种共同体都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有一定的区域界限;第二,有提供为其统治所需物质力量的能力;第三,对于共同体内的社会互动有明确规定;第四,有一套被成员认可为合法的法律规范体系。
韦伯认为,阶级、身份群体和政党是社区内部权力分配的三个重要方面。阶级与经济秩序相联系,身份群体与社会秩序相联系,政党与政治或法律秩序相联系。如果与马克思的思想比较的话,韦伯的意思是说,人们频繁地在三种共同体里生活,而不仅仅是在阶级这样一种共同体里生活。韦伯甚至认为,阶级实际上还谈不上是共同体,因为阶级还仅仅是在经济方面有着一致利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并没有形成互动,彼此没有关联。这就是为什么韦伯在定义“阶级”时还特别强调:阶级不是确定意义上的共同体。相比之下,韦伯更强调身份群体的互动特征,比如在同一所大学上学的学生,尽管他们来自不同的阶级,但他们的社会身份相似性可能更强,他们之间的互动和认同更强。同样,政党也是促使其成员产生实质的、密切的社会互动的共同体。所以,在三种共同体比较中,韦伯更看重的是身份群体和政党的实际社会互动意义,而或多或少地轻视阶级的共同体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也有一些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有着实质社会互动关系的共同体。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宗族共同体所联合的成员规模比西方社会就要大得多。再比如,中国改革以前的“单位”共同体创造了一种成员(职工)对于单位依赖的特殊模式,单位包揽了其成员广泛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职责,单位共同体是当时中国城市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整合模式。
分层原本强调的是垂直的地位差异,而共同体强调的是横向的互动和认同,所以,共同体显然是一种弥合地位差异的视角。韦伯在分层的研究上突出共同体的特性,这与其缓和利益冲突的倾向相一致,当然也可以成为我们构建社会和谐的理论工具。
三 韦伯的阶级定义
韦伯认为,阶级是指在生活机会、商品占有和经济收入等方面有着一致利益的群体。他给阶级下了一个定义:“在我们的术语中,‘阶级’并不就是共同体,它仅仅代表一种共同行动的可能性和经常的基础。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阶级:第一,在生活机会特定的作为原因的构成上有着一致性的人们;第二,这种构成仅仅是指商品占有与收入机会上的经济利益;第三,这种构成是处在商品的或劳动市场的条件下。”(Weber, 1994a: 113-114)
怎样理解韦伯的阶级定义呢?韦伯定义阶级时的核心术语是“生活机会”(life chance)。他在强调阶级的三要素时,将生活机会放在了第一位,其次才是商品占有和收入。生活机会概念的优点是涵括力强,它将造成地位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源都包含在内。当然韦伯重视的是经济资源。在韦伯看来,占有或不占有房产、车间、矿山、牲畜、资本等,最终都会对生活机会发生影响,但最重要的还是生活机会。而且,韦伯强调只有在市场的条件下才形成阶级,如果没有市场就没有自由交换和自由流动,那就只会形成等级而不是阶级。在市场上,不同地位的人在利用商品或劳动的机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韦伯认为,市场上的这种机会对于个人命运来说是一致状况的决定因素,在这个意义上,阶级地位就是市场地位(Weber, 1994a: 114)。总之,韦伯重视的是阶级的市场关系而不是生产关系。
韦伯区分了阶级与阶级地位(class situation),认为,阶级地位是指个人或群体所能够获得的以下三方面的典型的可能性或机会:第一是商品获得,第二是外在的生活状况,第三是内在的主观的满意和不满意。而在这三方面占有同样地位的人群就是阶级(Weber, 1994b: 122)。
就好比韦伯在分层上是多元标准一样,在阶级的区分上韦伯也是多元标准。韦伯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三类不同的阶级体系。
第一类叫做“财产型阶级”(property class),即主要根据占有财产的不同类型来区分的阶级。财产型阶级分为正向的获利者和负向的利益受损者。正向获利的有产者有如下垄断特权:购买价格十分昂贵的消费品;销售中的垄断地位;垄断了财富迅速积累的机会;垄断了投资等资本积累的机会;垄断了社会方面的一些优势、特权(比如教育)。典型的有产者如“吃租息者”、债权人等。与此相反是负向的利益受损者,比如连他们自己也被当作财产占有对象的、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失去社会地位的古代的无产者,负债人,穷人等。
第二类叫做“获得型阶级”(acquisition class),即主要根据在市场中获得服务的机会决定的阶级,也分为正向的获利者和负向的利益受损者。获得型阶级中的正向获利者,比如企业家、商人、船商、银行家、金融家等,也包括在技术和教育方面享有特权的自由职业者,比如律师、医生等,以及包括占据垄断位置的具有特殊技能的工人等。获得型阶级中的负向利益受损者,比如各种工人,包括熟练的、半熟练的和不熟练的工人。
第三类叫做“社会型阶级”(social class)。韦伯用这个词来表现成体系的阶级,但他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社会型阶级。他只是说:社会型阶级的结构是由多元的阶级地位构成的。在这里,个人之间的地位变化以及代际的变化频繁发生(Weber, 1994b: 122-123)。韦伯举了如下四个例子说明社会型阶级:第一,作为一个整体的工人阶级,劳动过程越自动化,该阶级就越发展;第二,小资产阶级;第三,受到特殊技术训练的阶级,如没有独立财产的知识分子、主要依靠技术为生的工程师、商业职员、政府官员等;第四,垄断财产和教育等特权地位的有产阶级。
韦伯的阶级定义与马克思的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呢?相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从经济角度考察阶级,都认为阶级是一种由客观经济指标决定的分层体系;然而在区分阶级地位的客观经济指标的内容上却存在很大差异。马克思主张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不占有是区分阶级的核心指标,这样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与劳动力的出卖者——工人就被视为社会的两大阶级。而韦伯强调的是因为生活机会的不同而产生的地位差异,占有不占有生产资料只是影响生活机会的一个因素,而影响生活机会的其他因素还有很多。由于人们的生活机会的内容是如此之多,所以,如果仅仅因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受雇佣就将他们视为同一个阶级,这样的分类会出现诸多漏洞。比如,律师、矿工、医生、清洁工、经理和卡车司机都是受雇的雇员,如果将他们都视为无产阶级,那是滑稽可笑的。在阶级区分上,韦伯不注重所有权,认为工人不具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不异常,官僚也并不具有行政管理工具的所有权,军官也并不拥有武器和军队的所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操纵社会活动的运行。总之,马克思是从生产的领域去区分阶级,而韦伯是从市场的领域去区分阶级。
四 韦伯关于阶级行动的观点
韦伯也分析了阶级行动(class action)。他认为,阶级行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动。什么是经济行动呢?经济行动是旨在获得社会上所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动。在韦伯看来,经济行动属于工具型合理行动(means-ends rational action),这种行动建立在对手段与结果进行精心筹划、权衡比较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因此,作为经济行动之一的阶级行动,是比较个体化的行动,不太容易形成共同的集体行动。韦伯说:“整个经验表明,生存机会哪怕有再大的分化,本身绝不会产生‘阶级行为’(阶级所属成员的共同体行为)。”(韦伯,1997b: 250)因为作为一种经济行动,阶级行动是要获取收入、利润、利益的行动,它只出现于能够获得这些收益的市场之上,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特殊经济利益。所以,那种为了共同阶级利益而作出共同努力的阶级行动并不普遍。相似的经济利益并不一定形成共同的有组织行为。因为这样的行动取决于每一个人的抉择,而绝大多数人并不一定能够认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是什么。所以,韦伯既质疑阶级利益的概念,也质疑建立在共同阶级地位上的那种“共同行动”(communal action)。韦伯认为,阶级利益(class interest)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工人之间的利益差异也很大,这种差异源于工人自身也有劳动技能上的高、中、低之分。韦伯常用“群众行动”(mass action)来描述共同的阶级地位所能够带来的行动,他还说,这甚至连“群众行动”都够不上,仅仅是一种“无定形的共同行动”(amorphous communal action)(Weber, 1994a: 115)。总之,韦伯认为:“任何阶级虽然都可能是某一种可能以无数形式出现的‘阶级行为’的体现者,但它不是必然会这样。”(韦伯,1997b: 250)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韦伯常常说阶级本身并不就是共同体。他的意思是说,仅仅有阶级还不能构成共同行动的群体。
从以上韦伯关于阶级行动的观点中,我们更可以体会出韦伯与马克思关于阶级是生产领域的概念还是市场领域的概念之区别的重大意义。韦伯认为阶级是市场领域的概念,所以,由此导出的阶级行动的目的是要在市场领域的讨价还价中获取工资、商品、服务方面的经济利益。因而,韦伯所能够提出的社会策略必然是改良的、调和的和温和的。而马克思认为阶级是生产领域的概念,由此导出的阶级行动的目的是对生产中的指挥权、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提出挑战,其结论必然是激烈的、冲突的、革命的。
五 韦伯关于阶级斗争形成的条件
韦伯并不讳言阶级斗争,他认为,在古代和中世纪因为生活机会不同而导致的阶级斗争是出现过的,但这种斗争主要是因为垄断、囤积居奇等经济原因刺激产生的。他认为,当生活机会的巨大反差不仅仅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且还进一步促使人们将不公平分配的结果归因于财产分配制度的不公正和具体的经济秩序结构的不公正时,阶级的成员才能够意识到他们相同的阶级地位。所以,韦伯特别重视阶级斗争形成的主观意识条件。应该认识到,在任何社会里,大规模集体行动都与成员主观的归因有直接联系。笔者在研究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时,提出“在‘公正失衡’的舆论环境下,社会矛盾自然会频繁发生”(李强,2004: 47)。这与韦伯的观点是一致的。
韦伯还专门总结了阶级成员组织起来进行阶级斗争的条件,他提出了四个环境条件(Weber, 1994b: 124-125)。
第一,有直接的、集中的利益冲突的目标或敌人。比如,工人反对每天都在直接控制他们的经理,而不是反对一个看不见的股份持有人。这一点强调利益冲突的直观性。
第二,人数众多的成员处在一种相似的阶级地位上。
第三,大型人群在空间上的相对集中,比如在现代的工厂里,众多工人聚集在小的区域里。
第四,斗争的目标明确。这种目标往往是知识分子提出的或解释的,该目标是成员们都能够清楚理解的。
韦伯实际上是在思考一种冲突的社会生态条件,他虽然仅仅提出了四个条件,但却启发了人们的思考。后来,达伦多夫在研究冲突的条件时,也循着这种社会生态的思路进行。
六 关于身份和身份群体
在韦伯看来,身份是人们相互之间所做的主观声望评价。他频繁使用身份群体(status group)的概念,认为,身份群体是由受到同样的肯定或否定社会声望评价的人构成的群体。韦伯提出,身份群体虽然是一种主观声望评价的结果,但并不是没有基础。身份群体的基础有三种:第一,生活方式;第二,正式的教育;第三,出身的声望或职业的声望(Weber, 1994b: 125)。也就是说,同一身份群体的成员之所以具有相似的社会声望、社会地位,是源于他们长期相似的生活方式、经验的与理性的教育以及家庭的和职业的熏陶。韦伯认为身份群体至少要有以上三个方面之一为基础。
韦伯认为,身份群体与阶级不同,阶级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而身份群体则是由“社会评价”所制约的声望决定的。阶级与身份群体当然会有联系,比如占有财产也会对维持身份起作用,在企业界,富有也会是一种身份。但身份群体与阶级并没有必然联系,两者甚至常常是对立的。富有者与贫穷者也可能属于相同的身份群体,比如在同一所大学的学生无论贫和富都属于同一个身份群体。韦伯还举例说,很富有的老板和没有钱的雇员可能同属于一个俱乐部的身份群体,在打台球和打牌的时候,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正是身份群体吸引人之所在。
身份群体对于阶级的市场原则是一种障碍。因为按照市场原则,有钱就有地位,没钱就没有地位。然而在身份群体的标准中,一个暴发户的亿万富翁,由于没有教养而可能没有地位,为上流社会所鄙视。而一个没有财产,但受过很好教育、很有君子风度的人,却可能很有地位,为上流社会所接纳。
身份群体的区分显示了韦伯的所谓“价值合理行动”(value rational action),即建立在行动者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信仰基础上的行动。这种行动并不计较经济上的利益得失,而是价值观判断的结果。正如上文所述,身份群体的行为导向受到相似生活方式、相似教育背景的影响,于是社会上就形成了很多超越阶级的交往的小圈子,甚至有跨越阶级的通婚。
那么,身份群体依靠什么来维持其“共同体”界限呢?依靠什么来阻止不同声望的人进入共同体呢?换言之,具有特殊生活方式的人如何来维持自己的特定生活方式的交往圈子呢?从韦伯的文章中可以发现如下一些手段。
第一,门当户对的婚姻。韦伯的说法是:家庭依据选择同样身份地位者的兴趣,垄断或控制了女儿的婚姻和求婚者。
第二,垄断特权获得方式,设置一些禁忌使得他人难以进入,比如通过政治的或宗教的权威而垄断社会资源。身份方面的分层总与对精神的、物质的或机会的垄断相联系,比如特殊的服饰、特殊的物品、特殊的优先权等。
第三,发展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包括职业文化的一些特殊类型,于是非本群体的人就难以进入。
第四,行为惯例。与上一点有相似之处。在任何社会中,身份群体之所以发挥作用都是依靠行为惯例的控制,想进入该圈子的人都按照此种惯例行事,并且是一种默契的共同体行为而不是模仿做作的行为,这样身份群体就形成了。行为惯例可以制造非理性的消费条件,阻碍自由市场的形成。这一点也与前面的“垄断特权获得方式”有关,某些身份群体垄断的物品不能进入自由流通的市场。
第五,来自出身的排他,韦伯称之为出身“继承魅力”(hereditary charisma),即由高贵的出身所带来的声望,或相反的负向因素。
正是在论述身份群体共同体的界限的时候,韦伯使用了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社会接纳(social inclosure)和社会排他(social exclosure)的概念。后来,新韦伯主义者帕金(Frank Parkin)作了较为详尽的阐发和论证。
笔者曾经对中国户籍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户籍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制度;并认为,构成中国改革前身份制度的不仅是户籍,还有一整套复杂而又相互匹配的身份体制,比如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级别、工作单位性质以及家庭出身等进行筛选的体制。笔者认为,区分身份地位的指标多是一些非连续型的、异质型的指标。比如,收入是个连续型指标,它难以区别身份;而职业是个非连续的、异质型的指标,它可以区分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样的身份群体。区分身份地位指标的再一个特点是,它们多与一些“先赋因素”(ascribed factors)有关。所谓“先赋因素”指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经后天努力就具有的因素,比如,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又如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因此,出生地、户口类别显然是个典型的“先赋”指标。以先赋因素来确认人的身份地位,这样一种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讲究等级、秩序。当这种身份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后,各身份群体也就难以越轨,没有了跨越身份界限的非分之想。每一个人都被定位在一定的等级上,整个体制井然有序。此种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束缚社会成员的活力和积极性,因为它将每个人定位在先天决定的身份体系上,人们很难突破此种先天限制,很难超越级别。在此种体制下,人们的后天努力与地位变迁没有太大联系。因此,这是一种缺少公平竞争机会的体制。身份制突出,反映出改革以前中国社会基本上还属于一种传统的社会结构,它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
韦伯还认为,所谓身份群体有两种,一种以分工为基础,另一种以世袭为基础,后者如等级、种姓,这是身份群体的极端形式。在这种极端形式里,身份群体成为一种封闭的体系,并且有法律、宗教、经济权力的保障。
总之,从理论上说明了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区别,这是韦伯的贡献。
七 政党与政治权力
韦伯认为:阶级的真正故土在“经济制度”里,身份群体的真正故土在社会制度里,政党的真正故土在“权力”领域里(韦伯,1997b: 260)。政党的活动旨在获得社会的“权力”,所以,政党活动的目标是要获得权力,是要施加自己的政治影响。
韦伯认为,政党是一种自由联合的协会。参加者的目标,作为领导者是为了获得权力,作为积极的党员是为了理想或物质利益。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总是在有计划地争取某种目标,而阶级和身份群体就不是这样,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韦伯认为,原则上讲,大的共同体内部都会有党派化的倾向,无论是国家还是俱乐部,内部都会有派别。所以,政党是追求派别的政治利益的群体。对于它来说,最重要的是政治权力,因为有了权力才能够施加自己的影响。所以,如果用经济区分阶级,用声望区分身份群体,那么,就可以用权力区分政党。
一个政党,既有可能代表阶级的利益,也有可能代表身份群体的利益,还有可能同时代表两者的利益。同样,政党既有可能从阶级也有可能从身份群体中吸收其党员,或者从两者中吸收。所以,三种政治共同体是互相交叉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一个政党的内部结构与其政治目标,会依它受到阶级或身份群体控制的程度之不同而有所变化。在合理的法律体系内,政党是阶级或身份群体为取得控制而进行斗争的形式。斗争的焦点是影响、管理和争夺社会成员,它会采取合法的形式。所谓合法的形式,即政党为其成员建立了机构,或影响那些掌权的人,但这些活动都遵守他们在其中从事斗争的政治共同体的规则。这样,一个合理的法律权力体系就提供了政治活动的场所,提供了政党这一工具。使用这个工具,阶级和身份群体就可以进行斗争。
韦伯将政党分为“庇护型政党”和“主义型政党”两种,他认为,前者旨在维护其党员的利益,后者则为某种信仰而奋斗。他认为,信奉主义的政党也会趋向官僚化,最终难免走上“庇护型政党”的道路,即党徒越来越热衷于中饱私囊,而不再贯彻党的崇高理想。对于后者的这种演变,米歇尔斯的“寡头论”已经作了十分详尽的说明(笔者将在以后关于社会精英的部分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