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情景再现
2014年5月,秦男与李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感情很好,也一同参加社交生活,同事和朋友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同时,二人一起购置了住房和生活用品,准备2015年5月登记结婚。可是,在结婚前,秦男在一次外出旅游过程中不幸身亡。在处理完秦男的后事后,李女与秦男的家人就秦男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李女认为自己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秦男的遗产,而秦男的家人却认为二人没有登记结婚,李女不是秦男法律上的妻子,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秦男的遗产。那么,李女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秦男的遗产呢?
依法解答
秦男与李女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所以二人之间的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点区别对待,分为承认事实婚姻和视为同居关系两种情形。
本案中,秦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李女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与秦男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总结提示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死者遗产,要区别情形对待:如同居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则无法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