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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处置?
情景再现
2015年2月,董某与女友陈某经过两年的恋爱后住到了一起。很快,同事、朋友都知道了他们同居的事实,也都祝福他们。当年5月,二人开始筹划结婚事宜,准备十一结婚。可是,陈某的母亲突然得了重症,急需医疗费。陈某便借了同事5万元给母亲治病。因为陈某忙于母亲的病情,二人的婚事也被搁置下来。后随着二人共同生活中琐事的增加,两人的感情亮起了红灯,并最终导致分手。分开后二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很快达成协议,但对陈某给母亲看病的5万元借款产生了分歧。陈某认为这笔借款属于共同债务,而董某则认为陈某为自己母亲看病的花费应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对于这笔钱到底该如何处置?
依法解答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此可知,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只有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才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陈某给母亲看病的花费,并非用于其与董某之间的生产、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为个人债务,所以依法应由陈某个人归还。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总结提示
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导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能比照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共同居住的关系,这种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一般比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