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一规定既强化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告知义务,也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报告的受理机构。同时,《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